1、安徽医专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 财 务 工 作 贯 彻 勤 俭 办 学 的 原 则 , 实 行 “统 一 领导 、 制 度 管 理 、 校 长 负 责 、 民 主 理 财 ”的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运 行 机 制 。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三条 预算的编制1.学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按时编制、积极报批”的原则予以编报,重点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以及教职工工资正常发放。2.预算编制前, 财务处根据当年度收支
2、增减等因素指导各教学、职能等部门,编制完成本部门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综合平衡后形成年度预算草案;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党委会议对年度预算管理的意见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四条 预算的分解财务处根据批复后的年度预算,将人头经费、学生助学经费以及教学、科研、学生实习、就业指导、招生宣传、基建维修、后勤服务、办公、业务招待等公用支出预算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相应部门并征求意见;经各分管领导对各预算控制指标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工作重点发展项目的保障程度等进行初审,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签发当年度的预算编制通知,并负责执行。第五条 预算的执行及调整1.经过
3、批准执行的预算,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履行,未申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支出。2.对确因国家政策、主管部门的要求变化,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可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3.对因事业发展急需或学校政策变化,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由预算执行部门向财务处递交书面报告,说明调整预算的理由以及详细用款计划;财务处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领导与校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六条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书,将当月份用款计划提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七条 财务处于每年末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校党政领导,必要时可提交校职代会审议。财务分析的内
4、容应包括保证当年重点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情况和当年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和结余以及专用基金变动等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对下年度可能影响学校财务状况的事项及其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分析指标应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以及生均支出增减率等。三、收入和支出第八条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第九条 学校 的 一 切 收 入 , 包 括 :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 上 级 补 助收 入 、 事 业 收 入 ( 学 生 学 费 、 住 宿 费 、 进 修 培 训 费 等 ) 、 经 营 收入 、 附
5、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和 其 它 收 入 等 ,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1.学生的奖、贷、补、减等校内资助项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类、分项统计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由财务处统一办理。2.财务处每学期末清理一次学生欠费情况,将清理结果及时反馈学生处和欠费学生系部,并向各分管领导报告,共同负责催缴工作。3.财务处每学期末清理一次各挂靠办学单位的管理费上缴情况,并向职教集团办公室反馈清理结果,由其负责追缴。4.对资产租金、管理费等其他收入,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等每半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反馈校内资产出租部门和分管领导及在校园内网上公布,
6、并负责追缴未按期上缴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第十条 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支持各教学、科研部门在完成教学、科研及行政任务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创收。财务处协助办妥收费许可手续;各部门的创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学校收取毛收入总额的 20作为资产使用费,其余由创收部门自主用于教学、科研以及部门内部职工培训等。各部门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对预算已安排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部门管理经费以及设立的各种基金,在支出时按照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进行审批:1.一次开支在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一次开支在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
7、(含 2 万元)的,由分管该部门的校行政领导审批。3.一次开支在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由分管该部门的校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4.一次开支在 2 万以上、5 万元以下( 含 5 万元)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建议删除)4.一次开支在 5 万元以上 100 万以下(含 100 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 一次开支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校长审批。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有效凭据,不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不能报销列支。一次活动的开支,不准“化整为零” ,分多次报销
8、。报销凭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以及批准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的用途,否则,不予报销。第十三条 对在执行本年度支出预算中留有节余的部门,视节余的项目与数额,报经校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同意后,可从中留出 20作为部门内部奖励,其余转入并增加下一年度该部门的支出预算数额。四、专项管理第十四条 涉外业务专项管理1.专用资金及捐款管理。上级部门拨给的专用资金以及社会各方的捐赠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资金及专项捐款必须专款专用,专门核算,不得挪作它用。2.对外投资必须与教育、科研、教学等事业发展紧密相联,经过充分论证后方可立项投资;不得动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对外投资;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
9、开展的合作,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需校级领导集体决定。3不得利用学校货币资金等财产对与校方无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方式的经济担保。4.负债管理。学校应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财务处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等,要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应缴款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对建设性贷款等借入款项,应依据国家、省市地方规定办理,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 校内业务专项管理 1.暂付及应收款的管理。财务处应当定期清理校内各应收及暂付款项(每月至少一次) ,及
10、时结算,必要时财务处有权采取扣发经费等措施追回各应收及暂付款项;属于个人借款的,可以采取扣发津贴、福利及工资等措施予以追回。对不按期归还或报销暂付款的,原则上,前借未清不得办理第二次预借。2.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核算实行“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并按类别设置一级分类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按类别分资产使用部门设置数量金额式二级分类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执行。单项固定资产或同种物资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单项基建、修缮工程合同价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
11、,要进行招投标。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基建、修缮等需要审计的项目需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或租入、借入,应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草拟的合同文本;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需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出租、出借或租入、借入;大额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或租入、借入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依据正式合同,做备查登记。固定资产报废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及时办理报废核销手续。固定资产转让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认价值,经批准后方可转让。资产使用
12、部门应当不定期清查盘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3.专项的报告管理。财务处会同专项经费的使用部门,于每年末对学校各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变动情况及原因等进行分析,以书面形式报校党政领导。五、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及财务审计工作第十六条 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部门的各岗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上岗;校内各部门确定的二级核算财务联络员应逐步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各岗位技术人员应按岗调配选人并定期轮岗;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轮岗时,一般
13、专业人员应填写正式的会计工作交接表并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监交;主要负责人轮岗由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监交。第十八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服务为上,管理为先,正确处理“当家与管家” 、 “服务与服从”的关系。对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财经法规、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依法、依规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会计核算的财务审计实行日常会计监督与定期内部审计监督相结合;监察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或专项或全面地审计一次,财务处予以配合,审计结果纳入校务公开范畴。六、附则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根据本规定,会同校内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配套的关于创收收费、差旅费、考务费、劳务费、节余等具体业务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其财务经营状况的审计。第二十二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学校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