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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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光明新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评价原则】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评价方法】承包商履约评价实行单项工程

2、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承包商,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行为于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定期进行的具体评价。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综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总体评价。第六条【评价单位职责】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工程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建立评价资料台帐,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如实填写光明

3、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附件 1),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附件 2、3、4、5、6),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对承包商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第七条【评价依据】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工程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第八条【评价内容】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施工过程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支付等。详见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分表

4、(附件 2)。工程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分表(附件 3)。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时限、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履约评分表(附件 4、5、6)。第九条【评价时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或承包商实际进场时间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履约行为的评价活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日、12 月 20 日前完成定期履约评价;

5、合同履行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履约评价,并将评分表和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在书面通知上注明情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并存档备查。工程建设单位在年度定期履约评价规定时间前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完成最终履约评价或双方已解除合同的,不再进行当期的定期履约评价。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最终履约评价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报送履约评价结果和评价对象签认(或拒绝签认)的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第十条【异议处理】承包商对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6、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商书面申辩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在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导致评价结果有重大偏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评价。第十一条【评价结论】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最终履约评价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一)优秀:承包商的履约表现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 90100 分;(二)良好: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履约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 7589 分;(三)合格: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 6074 分;(四)不合格:承包商的履约表现

7、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或需有关单位重复发出指令、反复整改,才能达到满意水平,评价得分在 59 分(含)以下。第十二条【不得评为“良好” 、“优秀”情形】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不得评为“良好” 、“优秀”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 79 分的,以 79 分计:(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的;(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规定(或投标承诺)配备或不到位的;(五)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累计 3 次及以上不在岗的;(六)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直接评为“

8、不合格” 情形】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 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 59 分的,以 59 分计:(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 20%)的;(三)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业务)行为的;(四)履约评价主要项(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 60 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六)因拖欠工人工资 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七)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影响评价处理】承包商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

9、一经查实,其评价结果将降低一个评价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以该等级区间最低分计。第十五条【结果公布】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定期将履约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承包商录用、评判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信誉标评分的依据。第十六条【未进行履约评价的后果】工程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申报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处理 1】对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的承包商,给予通报,并采取下列 处理措施:(一)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二)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10、(三)暂停在光明新区投标资格或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3 个月。第十八条【评价结果处理 2】对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的承包商,给予通报,并采取下列 处理措施:(一)1 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申请;(二)已加入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清出预选库;(三)暂停在光明新区投标资格或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1 年。第十九条【分包商履约评价】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由施工总承包商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解释权属】 本办法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试行期一年。附件:1.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

11、约评价报告书2.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分表3.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分表4.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勘察)履约评分表5.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设计)履约评分表6.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造价咨询)履约评分表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评价形式 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评价期限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承包商(评价对象)承包商类别 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承包商资质等级承包商地址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工程地点 工程合同价 (万元)合同开工日期年 月 日 合同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工期 (天)实际开工日期年 月 日 实际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实际工期 (天)履约评价分项内容及得分情况序号 分项内容 得分 总得分12345监理单位意见(适用于施工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的总体评价:评价等级 优秀(95总分100 分) 良好(80 分总分94 分) 合格(60总分79 分) 不合格(总分59 分)承包商(评价对象)签认或拒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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