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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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安徽工程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 、各部门,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等购买货物及其有关项目或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包括需配套的其他资金;学校自筹

2、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含学校设立的专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是指部门管理费等;其它资金,是指科研课题费、社会捐赠等。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在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形式第五条 学校采购范围主要是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大宗物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其有关配套项目或服务项目(有关配套项目或服务项目主要指校舍、水电修缮改造及仪器设备、家具的维护、维修安装、搬迁等) 。第六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校级集中采购、统一采购和部门(申请人)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形式。(一)对使用财政性资金,

3、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二)对使 用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的 批 量 采 购 项 目 或 使 用 部 门 自 筹 资 金 或 其 它资 金 购 买 总 额 超过 1 万元 的 采 购 项 目 , 经 所 在 单 位 、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同 意2后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校 级 集 中 采 购 ;(三)对使用学校自筹资金或使用部门自筹资金或使用其它专项资金购买总额 1 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

4、购。(四)对使用部门自筹资金或使用其它专项资金购买总额低于 5000 元的临时性应急采购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由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自行负责采购;低于 1 千元的临时应急采购项目,可由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自行负责采购。第七条 校级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定点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安徽工程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 采购计划第八条 上个年度末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和投入重点就下年度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报学校研究决定立项。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

5、目都必须根据年度立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一)采购计划的编制。根据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和生活的需要,依据“急需和必需”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和轻重缓急的程度进行科学编制。编制采购计划一定要落实配套设施(如房屋及水电改造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的采购,原则上应纳入学校预算或经办公会研究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应按预算或校长办公会抄告单分批次编制、汇总,经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签,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三)使用部门自筹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采购,购置申请部门应按年度或月度集中编制,并根据经费来源和用途不同,经校、学院(部、处)领

6、导审批后分别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其中,申请购置空调等耗电量较大的行政设施,设备采购计划还应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无论 使 用 何 种 经 费 , 应 尽 量 减 少 零 星 采 购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临 时提 出 购 置 计 划 的 , 在 经 费 来 源 有 保 证 的 前 提 下 , 由 购 置 申 请 部 门 填 写 设 备 或家 具 零 星 采 购 申 请 单 , 并 根 据 经 费 来 源 和 用 途 不 同 , 在 进 行 相 关 论 证 的 基 础上 ,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并 报 校 长 审 批 后 分 别 送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7、 处 、 财 务 处 执 行 。第九条 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3应由购置申请部门填写采购计划变更审批表,经原计划编制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执行。第四章 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第十条 经审批的采购计划下发后,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根据进度安排,及时填写国表一至六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填报政府集中采购清单或部门集中采购清单。第十一条 省级 集 中 采 购 和 校 级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中 的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 由 项 目主 管 部 门 或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8、制 定 技 术 参 数 及 时 送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汇 总 。其 中 省 级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将 汇 总 后 的 采 购 清 单 和 技 术 参 数报 省 装 备 中 心 , 由 省 装 备 中 心 按 照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和 采 购 计 划 , 按 政 府 采购 程 序 执 行 ; 校 级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汇 总 后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采购 程 序 执 行 。第十二条 省级和校级集中采购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在集中采购前 30 天内完成采购清单的填写和技术参数的制定工

9、作,在制定技术参数的过程中,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市场和技术调研论证,报送前应经业务主管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上报后的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原则上不得更改。第五章 采购程序及有关要求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各类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后,应及时对当月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进行汇总和分类整理,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第十四条 确定为省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汇总后的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委托书一并上报省教育厅装备中心,由其拟定采购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采购方案批准后,属于财政厅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厅实施采购;属于省装备中心采购的项目,由装备中心实施采购。第十五

10、条 确定为校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按安徽工程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对属于校级集中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先按上级规定组织校外专家论证,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购置申请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与外商在国内的代表具体洽谈,寻找并确定进出口代理商,委托进口、商检,签订采购合同。4第十七条 确 定 为 统 一 采 购 的 项 目 , 在 保 证 质 量 和 合 理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 由 国资 处 和 购 置 申 请 部 门 直 接 与 供 应 厂 商 商 谈 , 也 可 直 接 从 市 场 采 购 , 并 做 到 货 比三 家

11、。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第十八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校级集中采购项目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来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代表学校签订的所有采购合同,一式五份(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还需增加两份,报省教育厅装备中心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主管部门、购置部门、供货厂商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作为报销凭证。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采购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付款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标明。第二十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货物,购置部门应在货物到齐、安装调试完成后 15 天内按合同约定内容和下列要求办理验收手续。具体按

12、照学校货物类、工程类验收办法执行。学校规定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自制设备,除按常规验收外,项目主管部门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出具技术验收报告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省级集中采购项目,除签署学校验收单外,还应填写安徽省省属院校教学设备招标采购发货、验货单上报省教育厅装备中心。第七章 入库与经费借报第二十一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项目,购置申请部门(申请人)必须在验收合格后的 10 天内由项目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持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自制设备还应提供技术验收报告) 、购置发票等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进帐入库和支出手续。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后 15 天内,购置申请

13、部门项目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应持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以及购置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集中采购由国资处统一办理) 。根据财务处相关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有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方可报销;使用部门自筹资金属于部门统一采购的项目自行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借款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借5款的,借款人需填写借款承诺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按学校规定的借款程序办理借款,同时借款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或情况之一的,校财务不予办理报销支付手续。(一)单价或总价达到 1 万元的采购项目,

14、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或属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未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二)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或签字手续不齐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项目和采购金额的;(四)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办理申购审批手续而自行采购的;第八章 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与纪律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纪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弄虚作假。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廉洁奉公,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回扣,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规定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或提高采购标准,不得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采购的,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不符,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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