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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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伊政发 201480 号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2014 年 6 月 1 日2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2、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阿镇地区外的全旗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场站、厂矿等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征收管理。第三条 征地补偿计算依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 号)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二)严格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五)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

3、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第六条 伊金霍洛旗行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要在对土地权属情况调查核实、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后,经旗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同意,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征地工作,旗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把关和地类认定。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第七条 旗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

4、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局对所征收土地进行实地丈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并将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等明细进行公示。第九条 公示无疑异后,由旗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用地单位足额支付补偿款,被征收4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

5、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享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基本生活保障金分配的人员按照伊金霍洛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政发201452 号) 规定执 行。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议定。第十四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2、3、4)。第十五条 征收农牧民的房屋,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51.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包括主房和凉房)经认定为

6、合法建筑的,按照“一 户一宅” 的原则,根据 各类房屋价格补偿表(附件 3)的标准给予补偿。2.对凉房(2.2 米砖木结构檐高2.79 米、2.2 米砖砼结构净高2.59 米)不予置换,按各类房屋价格补偿表(附件 3)的相应类别予以货币补偿。(二)房屋置换1.置换严格执行“一 户一宅” 的法律规定, 对每户“一宅”以外的房屋不予置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起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和置换。2.对符合置换条件的,选择当地镇人民政府集中规划的移民安置小区,以户为单位进行置换。被置换的房屋为砖木结构檐高2.8 米、砖砼结构净 高2.6 米的主房,以所置换的住宅楼

7、的平均价楼层为基准,被征收房屋拟置换楼层与所置换住宅楼平均价楼层相同的不找楼层差价,拟置换楼层与平均价楼层不同的互找楼层差价。3.对房屋置换面积的确定办法。若被征收的房屋人均面积小于 35 平方米,被征收人可以与平均价楼层的毛坯楼房等面积置换;也可以置换人均 35 平方米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置换的人均 35平方米的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 720 元的标准补交差价。若被征收的房屋人均面积大于 35 平方米但未超过已批准土地使用权面积 70%的,被征收人可以置换平均价楼层人均 35 平方米的毛坯楼房,超出人均 35 平方米面积6以上的部分,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 7

8、20 元的标准给付补偿价款;被征收人如果要求置换人均面积大于 35 平方米的楼房,可置换面积以被征收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但最大置换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已批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 70%,对被征收人可置换的人均 35 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置换房屋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当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减去720 元然后再乘以面积差额补交差价。对被征收人置换房屋超过可置换面积以上的部分执行市场销售价。4.对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与置换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向被征收人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确定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对超出面积5 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免交面积差价;对超过 5 平方

9、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当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差价。向被征收人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确定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对 5 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向被征收人按当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清差价;对小于面积超过 5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向被征收人按当地当年市场销售价结清差价。(三)农牧民住宅应严格按照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限定砖木结构主房檐高的建筑高度须2.8米、限定砖砼结构主房净高须2.6 米,对超出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一律不予置换,也不给予货币补偿。对未确定建筑面积比例的批件,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已批准土地使用权面积 70%但未超过已批准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按低于

10、建筑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7(四)若被征地农牧民现有房屋面积达不到置换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置换 50 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置换人均 35 平方米的房屋,50 平方米与人均 35 平方米之间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 720 元的标准补交差价。超出人均 35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销售价购买。(五)二轮土地承包后新结婚的无房户,在当地镇人民政府集中规划的安置小区购买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 35 平方米(包括 35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 720 元购买,超出人均 35 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按当年当地市场销售价购买。(六)失去部分耕地的农牧民,可选择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房屋置换;或者可由旗规划部门统

11、一规划农牧民宅基地,由被征地农牧民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其被征收的房屋按各类房屋价格补偿标准(附件 3)的对应标准作价补偿,统一规划农牧民宅基地相关基础设施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用于宅基地建设的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在本村内征收,若再遇项目征地,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七)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置换的,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牧民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每人每月享受 500 元临时安置费。(八)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向被征地农牧民每户支付一次搬迁费 2000 元。选择置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地农牧民每户支付两次搬迁费,每次 2000 元。8(九)安置住房的用地手续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所需缴纳的出

12、让金由旗人民政府代缴。办理其他手续(两共基金、产权证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安置农牧民个人承担,镇人民政府从被安置农牧民的安置费中以社为单位统一扣除。(十)被征收人所建房屋合法,且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其有效证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给予 100 元/平方米奖励;对本社老住户建房行为合法,且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但因政策性原因不持有批件的,按其实际占地面积给予 100元/平方米奖励,奖励面 积最多不超过 250 平方米。 第十六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土地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七条 累计征收

13、土地达到被征收社的耕地面积 80%或土地总面积 70%的,必须进行整社土地收储。第十八条 涉及场站矿的征收:(一)对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当地工业用地相应类别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在集体土地上持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或其它用地手续的,已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未改变用途的,根据实际地类给予补偿。对无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二)对持有合法土地手续且经营证照在合法经营期限内厂矿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其它固定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按评估结论的 50%予以9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及其它设施仍由原所有权人处分,但不另行补偿拆除费用和

14、设备搬迁费用。(三)对持有合法土地手续但经营证照已超出合法经营期限或被吊销、注销证照的厂矿,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只对建筑物、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其它生产设备等资产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九条 国营林场站及其它国有农用地的收回(一)因建设的需要收回国营林场站的土地使用权,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按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财字1993 127 号)相关收费标准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国营林场站职工的安置及承包国营林场站土地的其它单位或个人的补偿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待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

15、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交回土地。依法认定需要给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的依法进行补偿。(二)因建设的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使用权,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 850 号)执行。(三)收回属单位或个人呈请报批的国有农用地,其补偿标准按 8 万元/亩执行。第二十条 有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由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给予补偿。地上的建10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16、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予认可。上述通过其它方式承包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承包人所有。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附件(1、2、3、4)中未列入的补偿项目及价格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确定。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保障失地农牧民的生活,使其真正实现老有所养,所有被征地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障费,养老保障费由用地单位和被征地个人共同出资构成。其中用地单位负担 70%,个人负担 30%,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用地单位为所有被征地人员缴纳相应比例的养老保障费,同时要以村或社为单位从失地农牧民的安置费中按照相应比例扣缴个人负担部分。参保农牧民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工作,用地企业要积极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被征地人员解决就业困难,促进其加快就业。第二十五条 除退耕还林地之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地内育林木苗种或植树造林。要严格执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精神,全旗所有农牧业开发项目必须经旗人民政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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