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城容貌标准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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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丽水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 前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2009 的规 定制定。 本标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组织,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编,会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筱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兆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陆雯霏(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京(丽水学院)、金荣标(丽水市广播电视大学)、向云发(丽水学院)、林震(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余世亮(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州分局 )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1.总则 1.1( 宗旨和依据 ) 为了加强城

2、市的建设与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原则 ) 本标准坚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护地方风貌:致力于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市民市容环卫意识和道德水准。 1.3(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的区域。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设施、 园林绿化、城市水域、 标识标牌和 广告设施、环境 卫生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

3、其中注明日期的,仅指所注明日期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指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0001 201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19095-2008 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规范 GB/T32842-2016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CJJ/T126-2008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16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1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1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1997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GA/T90

4、0-2010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 JGJ/T88-2009 城市街容标准 DB33/T1001-2003 3.术语及定义 2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环境卫生 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 景观。 3.2 城市道路 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 3.3 主要街道 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 3.4 重点区域 设有集会中心、主要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及城市区域标

5、志性的城市景观带等重要公共区域。 3.5 建(构)筑物 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 物。 3.6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通信、电力、交通、邮政、热力、供水、供气、消防、环卫、宣传、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7 无障碍设施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 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 等服务设施。 3.8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

6、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3.9 城市绿化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 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场地和美丽景观的绿地场所及其绿化设施。 3.10 城市水域 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3.11 广告设施 在道路、公共场地、 建(构)筑物和交通工具等 各类载体的外部空间 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 用于发布各种形式广告内容的设施。 3.12 标识标牌 标识指利用或依附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用于标明建筑物、单位、组织和方位等名称和信息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标

7、牌指 用于制作 标识 的指示牌 等设施,主要包括 公益标牌 、 文化标牌、指示标牌、警示标牌 等 。 4.建(构)筑物 3 4.1( 建构筑物要求 )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设计和建造,并与 周边建筑环境、 自然环境、 空间景观和 色彩 相协调,与 建筑功能属性相符。 4.2( 清理维护 ) 现有各类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安全和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脏污、颜 色变化明显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缺损的应及时修复;构成危房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玻璃幕墙破损必须及时更换。 4.3( 临时建构筑物 ) 使用

8、期满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清理场地。 4.4( 历史文化街区 )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5( 临街分界 )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一侧设置的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 2.5m,绿篱、栅栏高度不宜超过 1.6m。 4.6( 附属设施 )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上的附属设施样式和色彩 应跟周边街景和主体建筑物相协调;临街一侧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晾衣架、遮阳(雨)篷等附属设施;建( 构)筑物屋顶、露台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等设施设备 不得 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附属

9、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4.7( 空调外机 ) 空调外机应安装在设置的 位置上,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 2.5米。新建、改建建筑物的空调外机位置应纳入外墙立面设计。空调外机的安装不得占用安全疏散的通道,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外机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主要街道两 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隐蔽安装。 4.8( 屋顶设施 ) 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通信设施等,应与屋顶造型相协调。旧建筑物进行电梯、管道等加装时必须与原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一致。 4.9( 排水管沟 )

10、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和室外地面上,应避免渗漏和溢流。排水沟渠应保持隐蔽、畅通。 4.10( 吊挂堆放 )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露台、窗外、屋顶等,不得晾晒、吊 挂、堆放有碍市容观 瞻或危及安全的物品 。 5.城市道路 5.1( 损坏修复 )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硬化路面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损、隆起、塌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 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在事发地点 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 GA/T900-2010)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 24 小时内开始组织修

11、复。路沿石、道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应当及时修复。 5.2( 窨井 盖、雨箅 ) 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窨井 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整、正位,应与周边道路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 窨井 盖 、雨箅出现松动、丢失、移位、破损时,应在发现后 2 小时内在井 口周围 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 GA/T900-2010) 设置护栏、警示标 志,并 开始 加固、补齐和归 位,其它路段和区域应在 4 小时内 开始 。居民居4 住较为密集的地区,窨井盖应加装衬垫,避免车辆辗压时产生异响。 5.3( 排水、排污设施 )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 施应定期维护,保 持通畅;出现堵塞等情

12、况,应当及时清捞疏浚,做到雨后路面无积水。 5.4( 路面清洗 ) 路面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涂写、张贴、刻画等。 5.5( 人行道铺设 ) 人行道路面铺 设率达 100%, 不裸露土面, 同一路段应统一铺设;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 5.6( 无障碍设施 ) 各类新建、扩建 和改建的人行道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 道应设置在人行道的内侧, 线形应合理,无中断、无障碍,方位指示明确; 无障碍设施能够正常、安全使用,不得被占用或阻断;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 5.7( 停车场点 ) 公交车、出租 车、电动汽车、

13、公共自行车等站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设施完好。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5.8( 汽车容貌 ) 城市 道路上 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 洁、美观。 5.9( 作业车辆 ) 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材料、渣土、垃圾等流散物和液体、粪便等的车辆,应采取密闭、覆盖等措 施, 装载渣土、垃圾等流散物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运输中不得遗撒、泄漏 、飞扬或带泥运行。 6.公共设施 6.1( 公共设施设置 ) 各类公共设施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标识应明确清晰,样式、材料、色调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闲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 6.2( 杆式设施 ) 通信、电力、交通等杆式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4、合理设置,杆式基座上表面应与四周地表居于同一水平 。辅助斜拉 线 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要求,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3( 管线设施 ) 通信、电力等新建管线不得设置为架空管线,已有的应逐步改造,进入地下。 6.4( 电箱 ) 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等按规定设置,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须保证 1.5m以上的有效通行宽度。强电配变电箱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周边环境景观加以装饰。 6.5( 公交候车亭 ) 公交候车亭应根据城市特色统筹设计,造型、色彩等要素应协调一致,所设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 6.6(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 需要在人行道上 新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的,应符合 城市公共自行车交 通服务规范

15、 ( GBT 32842-2016)要求, 所在人行道宽度应不低于 3.5m。 6.7( 共享单车 ) 共享单车应 停放在 指定或 划定的区域,不得随 意停放。 6.8( 阅报宣传栏 ) 阅报栏、宣传栏等公共信息栏应 设置在宽度不低于 3.5m 的人行道上。信息、广告等发布在公共信息栏之内,过期、失效的信息和广告须及时清理。 6.9( 隔离桩 ) 同一街区的隔离桩应当统一样式、材质,以圆柱形或球形为宜,间距合理、设置规范。 6.10( 照明设计 ) 道路照 明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15)及 相关规程的规 范要求,体现节能要求,并 不得妨碍交通

16、信号和标示5 牌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应大于 6 米。 6.11( 功能照明设置 ) 城市道路、公园、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达到 100%,亮灯率应不低于 98%,其它 照明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功能照明设施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调整。 6.12( 功能照明维护 ) 功能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设施完好率达到 99%。 6.13( 景观照明 ) 城市景观照明应科学安排启闭时间,其亮灯率达到 95%以上。 7.园林绿化 7.1( 绿地建设 ) 绿化建设应 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的

17、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2( 道路绿化 ) 道路绿化应符合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 CJJ 75-1997)的要求,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7.3( 绿地绿化 ) 绿地绿化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合理配置各种植物,适当点缀园林建筑小品、雕塑和水景。 7.4( 绿化要求 ) 绿地不得出现单块面积大 于 1 平 方米的泥土裸露。 绿地中设计的模纹花坛和组字应清 晰、完整、鲜明。 7.5( 立体绿化 ) 推广立体绿化,形成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的城市绿化体系;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等应保持造型美观;护坡挡墙、护岸

18、、防洪堤、隧道和桥梁等应进行立体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 7.6( 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 ) 各类园林小品及 各类附属设施应 及时维护, 保持完好、整洁, 富有艺术特色,体现城市风貌。 7.7( 行道树 ) 行道树 应整齐排列, 下缘线应修剪整齐。 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 基本一致,无缺株、枯枝、歪斜、死株、残桩, 无病虫害 ;树穴无沙土裸露,盖板及侧石无缺损。 7.8( 绿地养护 ) 绿地应定期养护 。无积水、杂草、 垃圾杂物 ,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病死树木要及时补(换)种。 7.9( 影响绿地景观 ) 城市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广告和悬挂物,

19、不得依树盖房、搭棚、晾晒、架设天线、捆绑树身、吊挂物品和其它影响绿地景观的情形。 7.10( 绿化遮挡 ) 行道树和绿化带妨碍安全视距、通行、照明、交通信号传递、各类架空管线的,应及时修剪或移植。 7.11( 禁止破坏绿地 ) 绿地不得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不得侵占、损坏绿地;不得在绿地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的行 为。 8.城市水域 8.1( 水域要求 ) 水域应符合生态的要求,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无污水、垃圾、油污等情形;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无富营养化现象, 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 8.2( 河道岸坡绿化 ) 岸坡应进行绿化,具有地域特色。岸坡

20、及绿化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8.3( 河道设施 ) 水上船舶、亲水平台、码头等各类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8.4( 水域沿岸污染 ) 沿岸应无违法建筑,不得堆放杂物、垃圾;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城市水域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 ,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6 8.5( 阻水障碍物 ) 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期限清除。 8.6( 禁止行为 ) 河道景观区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不得违反规定洗涤、垂钓、游泳。 9. 标识标牌和广告设施 9.1( 各类标识 ) 公共场所、服务设施、运输工具及其

21、他公共信息载体的各类标识应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0001)的规定,其所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9.2( 标牌要求 ) 牌匾、标语、指示标志等各类标牌 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形式和空间设置, 与周围的城市功能、街景及其所 依附建筑物相 协调,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脱漆、 残缺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等情形应及时清洗、维修。 9.3( 标牌设置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构)筑物 标牌 不得影响相邻住户居住生活,宜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位置,二层 及以上墙面不宜设置 标 牌,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建筑物单 体不 宜 设置两个及 以上户外名称标牌。

22、9.4( 户外广告发布 ) 户外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及有效期。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 9.5( 广告遮挡 ) 同一建 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标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应超过屋顶,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广告、标牌设置不得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外立面的主要装饰结构及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 9.6( 强弱电箱 ) 电力、通信、交通等设施配套的强、弱电箱应注明设置或管理单位的名称,标明强、弱电箱功能。强、弱电箱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10.环境卫生 10.1( 清扫保洁 )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路面积垢,清扫保洁质

23、量应符合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 CJJ/T126-2008)的规定。 10.2( 环卫 设施设置 )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12)的要求,应整洁美观,无垃圾积存,定期消毒 。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5%,运转正常;发现损坏的,应在 24 小时内更换、维修。 10.3( 垃圾收集容器 ) 同一街区 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款式、颜色等一致,垃圾应及时清运,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每日清洁应不少于 1 次,确保内外无垃圾、污水和污迹。 10.4( 单位管理环卫设施 ) 单位、居民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

24、筹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10.5( 垃圾分类 ) 生活 垃圾应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 标志 应符合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GB/T19095-2008) 的规定。 10.6(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 )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袋装化。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 配置规范,有统一的标志、标识;车辆外观应保持完好、干净、整洁,不得随意搭挂物品;垃圾装载、 运输不得污染路面,无垃圾洒落,无渗沥液滴漏。 10.7( 公厕要求 )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达到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16)中规定的二类及以上标准,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5%, 保证运转正常; 公共厕

25、所 标牌 要设置合7 理。 10.8( 公厕管理 ) 公共 厕所应当配备专人管理, 应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清洁卫生,排污通畅; 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不得有异味 。 10.9( 建筑工地 ) 建筑工地出入口 5m 内 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机械设备、施工材料整齐堆放,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工地醒目处应设置内容全面、详细、准确的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工地总平面图等标牌。 10.10( 施工车辆 ) 进出工地的施工车辆做到封闭运输、净车出场 。 10.11( 封闭施工 ) 各类工地 应封闭施工, 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 技术规范( JGJ/T88-2009)的

26、要求,设置围墙(挡)。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工地应设置2.5m 以上的封顶围墙,一般道路应设置 1.8m 以上的围墙。 距离交叉路口 20m 范围内,工作区围板 0.8 m 以上的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 。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同 时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 围墙(挡) 实施墙 体美化,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情形。 10.12( 收储地块 ) 收储地块应设置 1.8 米以上实体围墙,可进行临时绿化和文化墙建设。 10.13( 工地垃圾和渣土 )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 土应分类堆放、运输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卸放;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清扫、湿化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应 配备车辆清洗、照明、消防、排水沟(管)网、标准沉淀池等设施设备;建 筑废水应经处理后按照规定排放。 10.14( 工地临时搭建 )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 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恢复现场,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10.15( 防噪音和光污染 ) 建筑工地靠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降噪功能的隔声屏障,或者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棚)内操作;进行电焊作业或夜间施 工使用灯光照明,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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