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00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廉政风险防控标 准 体 系Z/SZZJZ/ SZZJ1.01-2017涉案物资管理工作廉政规范2017-08-25 发布 2017-09-01 实施苏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Z/ SZZJ1.01-2017前 言本标准编写结构和格式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J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财处、稽查处、稽查支队、监察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国荣、朱宇浩、刘纯康、徐伯山、胡春生、谢庆琳
2、、程聪。Z/SZZJ2-02-20172引 言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中涉案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提高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廉政建设工作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标准。Z/SZZJ1.01-20171涉案物资管理工作廉政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涉案物资(暂扣物资、罚没物资、无主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的依据、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主体、暂扣物资的管理和处置、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及资料归档要求和廉政风险点与防控措施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3、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对涉案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7 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苏质监发(2009)157 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加强稽查执法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苏质监发(2014)54 号)苏州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苏质技监量发(2013)33 号)江 苏
4、 省 苏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开 展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标 准 化 的 实 施 方 案 ( 苏 质 技 监 量 发 ( 2013) 15号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表的通知(2013 年 7 月 3 日)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暂扣物资是指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所暂扣的物资。3.2罚没物资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物资,以及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3.3无主物资是指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产
5、(商) 品,其所有者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其所有人,且按规定公告后逾期仍不被领取的涉案物品。3.4廉政风险防控Z/SZZJ1.01-20172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即通过查找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人、财、物管理权限等重点岗位可能产生腐败的“风险点” ,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预防措施,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和化解职务犯罪风险和不廉政行为的目的活动。3.5共性类风险点又称公共类风险点,是指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能产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它包括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机制制度等内容,不受岗位限制,具有共性特征,主要采取落实制度、适时提醒,由风
6、险所在处室负责人实施防控。3.5.1思想道德风险点是指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八小时以外生活中,违反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公民道德准则、岗位职业道德和廉政准则的规定,如不及时纠正,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3.5.2行为规范风险点是指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办事程序、制度时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3.5.3 机制制度风险点是指工作机制、规章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 ,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节点。3.6个性类风险点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
7、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具有岗位个性特点,它包括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含行政许可) 、技术服务、行政事务管理四类。主要采取建立制度、重点督查,由局领导(或分管领导) 、纪检部门、风险所在处室负责人共同负责实施防控。3.6.1 涉案物资管理风险点是指工作人员在涉案物资的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和不廉政行为的节点。4 总体要求4.1 涉案物资的管理和处理应依照规定规范化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转送或者以其他名义擅自处理。Z/SZZJ1.01-201735 主体和要求计财处、稽查处(稽查支队) 、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依据各自职责,进行
8、涉案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5.1 计财处职责负责罚没物资管理、登记罚没物资台帐,会同稽查支队依法处置罚没物资,配合稽查支队依法处置暂扣物资。5.2 稽查处(稽查支队)职责负责罚没和暂扣物资的收缴,负责暂扣物资的保管,会同计财处依法处置暂扣物资,配合计财处依法处置罚没物资。5.3 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职责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和处置予以监督。6 暂扣物资管理和处置6.1 暂扣物资管理工作程序暂扣物资处理工作流程图(见附录 A.1) 。6.2 暂扣物资收缴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依法暂扣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执法文书。6.3 暂扣物资入库6.3.1 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物资后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凭相
9、关执法文书,将暂扣物资移交给稽查支队的物资保管人员。6.3.2 物资保管人员填制涉案物资入库单(见附录 B),并经执法人员签字后办理物资入库手续。6.3.3 执法人员依法就地封存或异地存放的暂扣物资,应当及时将相关执法文书交物资保管人员作为入库凭证,登记罚没(暂扣)物资台账(见附录 C)。6.3.4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无主物资,应当将有关公告或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或通知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6.4 暂扣物资保管6.4.1 稽查支队应当设置暂扣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物资保管人员对入库的物资应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毁损、短缺。 6.4.2 暂扣物资和罚没物资存放在同一个仓库(或专用场
10、所)的,应对暂扣物资和罚没物资分别加注显著的标识。6.4.3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设置专用仓库妥善保管。6.5 暂扣物资处置6.5.1暂扣物资处置方式Z/SZZJ1.01-20174暂扣物资的处置方式包括:发还当事人、依法没收或移送等方式。6.5.2 暂扣物资处置审批暂扣物资处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暂扣物资处置的审批手续。6.6 暂扣物资出库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核对暂扣物资处置审批手续,依法办理暂扣物资出库交接手续。7 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7.1 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程序罚没物资处理工作流程图(见附录 A.2) 。7.2 罚没物资收缴稽查支队执法
11、人员在依法没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7.3 罚没物资入库7.3.1 执法人员应当在没收物资后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凭相关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将罚没物资移交给罚没物资保管人员。7.3.2 物资保管人员填制涉案物资入库单(见附录 B),并经执法人员签字后办理物资入库。7.3.3 执法人员依法就地封存或异地存放的罚没物资,应当及时将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交物资保管人员作为入库凭证,登记罚没(暂扣)物资台账(见附录 C)。7.3.4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无主物资,应当将有关公告或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或通知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7.4 罚没物资保管7.4.1
12、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置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物资保管人员对入库的物资应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毁损、短缺。 7.4.2 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存放在同一个仓库(或专用场所)的,应对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分别加注显著的标识。7.4.3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设置专用仓库妥善保管。7.5 罚没物资处置7.5.1 罚没物资处置方式罚没物资的处置方式包括:监督销毁、拍卖、变价、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退还、移送、捐赠等方式。7.5.2 罚没物资处置分类7.5.2.1特殊物资的处理对罚没物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处理:a)鲜活、易腐烂、变质的;
13、 Z/SZZJ1.01-20175b)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c)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资。7.5.2.2 监督销毁对罚没物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a)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b)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 c)失效、变质的; d)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e)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7.5.2.3 拍卖有下列要求的罚没物资应当公开拍卖:a)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b)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c)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
14、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d)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7.5.2.4 变价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应当作变价处理。7.5.3 罚没物资处置程序罚没物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和苏州质监系统罚没物资拍卖规定的程序进行。7.5.3.1 处置决定除已及时处理的物资以外,对其他应处置的罚没物资,计财处会同稽查支队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置方案。由计财处、稽查支队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室、法规处工作人员及计财处分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置方式,并制作罚没物资处置讨论记录 (见附录 D) 。 7.5.3.2 处置审批根据集体讨论结果,
15、由财务处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请表 (见附录 E) ,报计财处分管局长(局长)批准。需要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权限,按该办法报批。7.5.3.3 罚没物资出库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核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罚没处置批准文书,填写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见附录 F) ,依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7.5.3.4 罚没物资处置实施Z/SZZJ1.01-201767.5.3.4.1 及时处理的罚没物资处置经稽查支队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稽查支队会同计财处及时处理。7.5.4.3.2 监督销毁的罚没物资处置经审批后,应由计财处会同稽查支队、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监督销毁
16、。7.5.3.4.3 公开拍卖的罚没物资处置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公开拍卖要求的罚没物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由计财处会同稽查支队,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委托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服务商进行公开拍卖。7.5.3.4.4 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处置a)对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由计财处会同稽查支队,请当地物价部门所属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然后进行变价处理。 b)需变价处理的物资应当委托定点变价商店变卖或处理给相关企业,不得处理给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当事人。7.5.3.4.5 不应处罚或需退还的罚没物资处置对于不应处罚或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需退还的罚没物资,根据江苏省
17、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办理相关手续。7.5.3.4.6 处置要求a)及时处理、监督销毁罚没物资时,计财处应当会同稽查支队、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人员共同到场处理,并制作销毁或处理笔录,记明时间、地点、方式,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b) 及时处理、监督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c) 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资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8 归档8.1 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物资保管人员各自对涉案物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8.2 应归
18、档的涉案物资材料包括:a)涉案物资入库单;b)涉案物品清单;c)罚没物资专用收据;d)罚没物品处置讨论记录;e)罚没物资处置申请表;f)涉案物品处理记录;g)价格评估报告;Z/SZZJ1.01-20177h)无主公告;i)物资处理中相关视频、照片。9 廉政风险防控要求9.1 共性风险防控9.1.1 思想道德风险防控9.1.1.1 加强思想教育:(a)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行政处罚法 、 监察法及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b)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全部过程;(c)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党的纪律和
19、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9.1.1.2 加强对涉案物资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使其熟悉涉案物资管理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工作流程。9.1.1.3 建立廉政谈心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最大限度地通过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提高超前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9.1.2 机制制度风险防控9.1.2.1 通过方便知晓的方式设置涉案物资处理投诉举报电话,纪检监察室负责接受投诉举报和处理。9.1.2.2 根据查找出的违反行政纪律和不廉政的风险行为,制定岗位防控措施,健全防控模式,形成以岗
20、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违反行政纪律和不廉行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9.1.2.3 定期梳理、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而上升为廉政标准,使各项制度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有制度依据,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9.1.2.4 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制度的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9.1.2.5 对不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提醒或告诫,必要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9.1.2.6 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a)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要予以奖励;(b)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c)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d)对出现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