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镇街检察室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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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镇街检察室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佛山市顺德区为视角的分析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清华大学课题组 1摘要:社区 2矫正是一项新近发展起来的重要的刑罚执行模式,为了确保其有效运行, 检察机关有必要以监督的形式介入;社区矫正主要在社区进行,由检察机关的驻镇街检察室进行监督更为合理;监督的阶段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目前,对事前监督我们关注较少,因此需要引起重视;另外,事后监督虽然相对充分,但由于其是监督的主要环节,所以仍有必要继续完善;为了全面有效的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 进行监督;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中可能出现不同的问题,应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 对策。关键词: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检

2、察监督;驻镇街检察室社区矫正制度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改变了数千年以来中国监禁刑罚的执行模式。社区矫正的正式运行 标志着中国的刑罚执 行进入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并重的新时代。根据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 专门 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 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11 年 2 月 15 日,第十

3、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58 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 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 行。 ”社区矫正制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刑 罚执行制度,与监禁刑一样都属于刑罚 的执行方式,作 为法定的法律 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除了需要对被关押犯人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还需要对未被关押的犯人的刑 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驻镇街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1 课题组组长:杨炯,顺

4、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组长:黎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员:杨军,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李荣楠,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马乐,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赵春玉,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2 在中国还没有正式出现西方社会意义上的社区,这里的社区更多是依据行政区划来作出的,因此,在本文中所讲的社区基本上是依据镇街的行政区划来划分的。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作 为一种新型的非监禁刑罚执 行方式,其重要的表 现方式

5、就是执行场所是社区、乡镇、街道。此种对罪犯的执行模式打破了以往的监禁模式,将执行的对象分散到社区之中。形式上,具体的执行主体是派出所和司法所,但是,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派出所由于所涉及的工作面较广,很少能真正投入到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中,因此,执行社区矫正的实际部门主要是镇街的司法所。 这样造成了 预设的社会效果与实际的社会效果之间产生很大的差距,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社区矫正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为了有效解决这 个难题,可以 设置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同 级别的驻镇街检察室,以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有效法律监督。驻镇街检察室的具体运作存在不同的模式 1,主要表 现在:( 1)乡镇街

6、道派出检察室模式。按照“同级派驻 、对等监督”的原则,设置与派出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相对等的驻镇街检察室,并将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作为其主要职责,实现社区矫 正检察工作与镇街检察室工作、社区矫正检察官与镇街检察室工作人员、强化监督与服务综 治职能等三方面的有机整合, 为社区矫正法的律监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社区矫正检察官 办公室模式。 实践中部分区县级检察院在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 设立了社区矫 正检察官办公室,有的称 为社区矫正监督站、社区矫正检察室、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官联络站,由监所检察人员担任社区矫正检察官,定期、不定期地到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及辖区内检察社区开展矫正工作。

7、 (3)监所检察科定期专项检察模式。实践中大部分区 县级检察院监所 检察科一般只有 2 到 3 人,其工作重点是对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很少 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 监督。 实行监所检察科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合署办公的“科室合一”工作模式。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开展一年两次专项检察,可以缓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4)专职 社区矫正检察官模式。部分区 县辖区内无看守所,区县院监所检 察科无须承担派驻看守所检 察任务,可由 这部分监所检察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成 为专职社区矫正检察官。 (5)兼职社区矫正检察官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本辖区内没有看守所,社区 矫正的罪犯比 较少,于

8、是就把社区 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交由其他科室检察人员来承担。从以上五种模式的对比中可以看出,要 发挥检察机关在社区 矫正中的监督作用, 驻镇街检察室是最为长效的监督模式,其在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中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不可替代性1 周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载人民检察 ,2011 年第 9 期。3不仅体现在巩固我党执政根基的建设上,同 时也体现在将 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有力触角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意义上。 1从目前 顺德区驻镇检察室的设 置来看,把法律 监督一直嵌入到最基层的乡镇、街道,可以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的对等化和常态化,摆脱监督的突 击性、抽 样性、随

9、意性,避免有些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律”、 “钻空子”。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要 实现矫正罪犯的目的,必须由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介入到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使社区 矫正的教育、改造以及再社会化的功能都得到充分地发挥和体现,而这一职责 无疑需要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然而社区矫正是由最基层的镇街(社区)来具体负责实施的,而 检察机关并没有像公安局、司法局以及人民法院一样在最基层设置相应的派出机构,使得其在 对社区矫正监督的具体过 程中,可能会出 现“ 真空状态”, 这种模式只会造成社区矫正监督的匮乏和无力。如此一来,其对社区矫正到底能否产生所预设的效果就不得而知了。因此,设立驻镇街检察室就成了当

10、务之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 2012 年 1 月 10 日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 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 员及时依法处理。 ”由于驻镇街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的派出,而非部分派出,其能够在本辖区内有效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进一步完善社区 矫正中各部门之间 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使得各国家机关的基层部门能够在社区矫正中各司其职,充分 发挥其在社区 矫

11、正中的作用。另外,驻镇街检察室是整个社区矫正系统中的监督者,因此,不仅要监督各部门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情况,而且也要参与到对具体矫 正对象的监督过程中去,但是驻镇街检察室的监督重点主要在于监督社区矫正具体执行部门,保 证社区对罪犯矫正的常 态化和有序化。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的阶段和内容驻镇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是全方位的动态化的监督, 对社区 矫正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能忽视,如果缺少某一环节或某一 环节的监督不到位,那么社区矫正就无法达到预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可能形同虚设或者出现一些不符合社区 矫正目的的内容和行为。因此,要有效的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 实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再社会化过程。驻镇

12、检察室对社区矫正需要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多阶段监督。到目前 为止,学界和实务部门主要把关注的重点放1 宋英辉:“检察机关派驻农村检察室的性质及职能” ,载人民检察 ,2009 年第 15 期。4在了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中, 导致了监督不完整。本文 认为 ,由驻镇街检察室对相关的部门进行事前监督必要的。(一)事前监督事前监督是在将非监禁的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执行之前, 驻镇 街检察室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缓刑、管制、监外执行等判决或裁定,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部门对社区矫正制定的具体矫正办法、方案和其他措施,以及具体的监管部门作出的予以监外执行措施的决定进行监督。第一,对人民法院裁判使用社区 矫正的非监禁性刑罚

13、是否适当 进行监督。人民法院 对罪犯判处管制、缓刑等刑罚时,应同时判决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 执行刑罚。因此,人民法院判处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时,必 须要考虑到此项适用是否合适。驻镇街检察室认为采取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模式不符合社区矫正目的,达不到 矫 正罪犯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以及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的,可以在 职权范围内 进行监督,以确保社区 矫正能够准确的应用和运行。 社区矫正实 施办法第 4 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可以委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根据委托

14、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 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在此情况下,驻镇检察室对本 辖区内的罪犯是否适用社区 矫正以及采用社区矫正能否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应根据自身和司法行政部 门调查和收集的罪犯的相关信息和 资料,准确考量应否对其采取社区矫正,对 于不适合采用社区矫正以及达不到社区 矫正目的的, 应当提请主管的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进行抗诉。第二,对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 门制定的具体矫 正办法、方案和相关措施 进行监督。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 矫正方案关

15、系到对罪犯能否准确、有效的实施社区矫正以及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需要监督这些具体措施有没有侵犯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例如对矫正对象的 处罚、 劳动的时间和强度等规 定是否符合矫正要求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9 条规定:“司法所 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 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检察机关 还应当要求司法行政部门 根据实施效果,对矫正方案适时予以调整。具体司法行政部门 提出具体矫正办法

16、、方案和 执 行措施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环5节,是进行社区矫正的必经阶 段。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办法、方案和相关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背了社区矫正的目的, 驻镇 街检察室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提出相关的纠错和整改的 检察建议,保 证社区矫 正在各个环节有序、有效地开展。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 对于监外执行的犯罪人 应当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因此,对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也是社区矫正事前监督的重要内容。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 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 暂 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 应 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

17、 书面意见 。”第 256 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 书面意见 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 书面意见后, 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于被监外 执行的, 检察院监所检察室应 当通知被监外执行人所在社区的镇街检察室及时做出安全评估, 给出意见,以便 监所检察室 对监外执行决定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二)事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是检察院在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执行的过程中对具体的司法行政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18、。在此种意 义上来讲, 检察机关的事后 监督也可以称为事中监督。事后(事中)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最重要的环节,它是关系到社区矫正能否得到落实以及社区矫正目的能否实现的重要举措。根据高检院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相关规定,目前, 应从四个方面工作进行重点监督:一是交付执行。对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送达情况和法院、 监狱、看守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情况实施监督,包括交付社区 矫正的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交付执行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文书是否按 规定的时间送达等等。二是矫正监管。对社区矫正机构对社矫对象执

19、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是否建立帮教小组、制定矫正方案、落实日常监管和教育 矫正措施、建立 矫正档案等。三是执行变更。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监管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有关机关是否依法 给予处罚或及时变更执行进行监督,包括是否依法撤 销缓刑或假释, 暂 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对社区服刑人员是否依法收监执行,以及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予以减刑等,确保执法的严肃性,维护社矫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解除 矫正。 对社区矫正期满应 当解除社区矫正的,是否按规6定的程序公开进行宣告,有其他 终止执行社区矫正情形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履行相关的手续等情况进行监督。三

20、确立社区矫正科学化的监督方法在人力和物力都极为有限的现阶段检察监督工作中,如何科学合理配置 资源,以达到 监督效率的最大化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佛山市 顺德区为 例, 驻镇街检察室仍处于设立阶段,人员配置不足、工作内容范围 广泛,而 顺德区适用社区矫正的人 员数量是内地很多县、区、市的数倍。除此之外,驻镇街 检察室还需要承担其他诸多社会管理职能。在这种背景下,驻镇街检察室能够分配给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都难以保证对社区矫正进行细致入微的检察监督,因此,在监督中做到重点突出、有主有次就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确立出针对社区矫正的科学的监督方法:(一)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机

21、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的了解是落实检察监督工作的前提,而社区矫正中矫正主体的多元性、矫正程序的阶段性以及 矫正对象的广泛性和流 动性等特点都使得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面临诸多障碍。建立数据库,运用 现代设备和技术进行信息整合、分类和分析,同时开展信息的继续调查和跟踪,这是建立科学化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 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第 35 条第 3 款规 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 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 实现 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的了解是落实检察监督工作的前提,而社区矫正中矫正主体的多元性、矫正程序

22、的阶段性以及 矫正对象的广泛性和流动 性等特点都使得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面临诸多障碍。建立社区 矫 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 实现数据共享,能够有效地避免检察监 督流于形式,保障 检察监督的 顺利进行;有效降低脱管、漏管率,更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于各种不同类型罪犯的矫正方案,大幅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体现刑罚个别化原 则的要求。因此,建立社区矫正数据平台,运用现代设备和技术进行信息整合、分类和分析,同时开展信息的继续调查和跟踪,这是建立科学化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基本要求。(二)开展对特定对象的重点监督在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区 矫正监督工作的开展 应当有所

23、侧重, 将以下几种特定类型的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执行状况,作 为重点监督对 象。首先,对于曾因暴力犯罪被判处较重刑罚(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后被予以假释的人身危 险性较高的犯罪人,以及再犯率可能性较高的犯罪人(如扒窃、 贩毒等), 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数据 库并定期多次地对其接受7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审查,保 证针对这类犯罪人的漏管、脱管等现象能够及时被发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重新犯罪的风险;其次, 针对患病或缺乏就 业能力的犯罪人, 驻镇街检察室应定期走访、探望,有效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是否落实了帮困扶助等工作,从而保证这类犯罪人能够真正地回归社会,切断再次犯罪的 诱因;最后,对于在社区矫正执行

24、中自身合法权益曾受过侵害的犯罪人, 驻镇街检察室应当建立跟踪 调查机制,从而确保 矫正机构能够纠正违法行为,并督促其建立相关的 违法预防机制。(三)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职务犯罪的重点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违法违纪现象进行重点监督,加 强对在社区 矫正工作中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刑罚威慑,从而最大限度地弥 补纠正意见或检察建 议书等监督措施在监督力量上的不足。对于因脱管漏管而造成被 矫正者再次犯罪的, 应当 细究、深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贪污渎职类犯罪的,及 时通知检察院主管部门,并协助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总之,我们应将镇街检察室对基层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能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

25、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的效果。(四)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保障刑罚的轻缓化和犯罪人重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根本价值追求,因此,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人权保障理应具有优先性。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实质。但是,许多社区矫正的对象面 临着社会认同性低、就 业机会不平等等困 难,作为弱势群体,在社区矫正中,他们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障理应成为检察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驻镇街检察室 应当建立健全便捷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制度,使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侵害被矫正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能够被及时地发现并纠正。以相关机关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决定为例,检察机关应对该 决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26、查明被 矫正者是否满足法定的撤销缓刑或假释的条件,对该决定背后可能暗藏的索 贿或渎职等 职务犯罪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此外,虽然我国在 2003 年便开始实施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刑法修正案(八) 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继而对社区矫正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2 年“ 两院两部”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仍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操作 细则 。换言之,就现实情况而言,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因此,各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难免会出现不合理,甚至严重侵害被矫正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对此, 应当从保障人 权的优先性出发,进行有力监督。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

27、施(一)资源不足和素质培养问题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39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 顺利开展。 ”首先,我区的乡镇检察室现处于设立阶段,软硬件配置均有诸多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乡镇检察室人员不足,业务水平和素质仍有待提高。根据设想,我院计划在大良、北滘和杏坛三大片区各设置一个检察室,到 2013年下半年,预计每个镇街最少将派 驻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然而,由于镇街检察室的工作并不限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而且社区 矫正的适用数量也会逐年上升,在这样

28、的背景下,对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而言,镇 街检察室的人员数量仍明显 不足。 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在每个镇街检察室额外专设一名检察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如果额外专设人员存在困难,可以在现有镇街检察室工作人 员中指定一人以社区矫 正法律监督作为主要工作内容,此外,可以定期指派监所检察室人 员到基层指导并协助监督工作,集中处理问题。其次,无论是数据库的建立,还是相关设备的引入,都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因此,我们应设立专项基金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财政保障。此外,还应设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研究室,总结研究镇街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为镇街检察室制定科学化建 议。最后,社区矫正是人本主义价 值观的体现,

29、表明了我国正在从以“ 报应”为主的刑罚理念向以“教育”和“ 回归社会”为主的矫正刑理念迈进。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镇街检察室人员也应建立“以人 为本” 的法律监 督理念,而理念的转变恰恰是许多基层检察人员所缺乏的。因此,我们应当挑选出业务素质 高、 责任心强且理念先进的检 察官派驻到乡镇检察室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与此同 时,我 们应建立一套科学的培 训和教育机制来保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水平。相 应地,我院 应当对镇 街检察室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做出定期的综合考评,督促 检察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二)信息来源不足的问题限于人力和物力,镇街检察室的社区 矫正工作上, 难免

30、面临 信息来源不足、信息获取被动且滞后等问题。对此,一方面我们要拓展信息渠道,事先告知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有权通过检察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 时在被矫正人员较 集中的社区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联系点”,设置 “检察官信箱”,受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另一方面, 镇街检察室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官应当积极主动对被矫正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中的 违法现象。(三)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3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9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 头纠正意见、 纠正违法通知 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

31、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该办法虽然明确赋予了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且规定了监督手段,但从 检 察机关在其他领域的检察监督经验来看,这种依靠检察意见进 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常常无法达到 预期的效果, 对检察意见“ 充耳不闻”或敷衍了事的情况不在少数。 对此,本文 认为除了建 议出台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违法处置权和处罚建议权外,在 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建立与基 层公安、法院和司法所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 协商,共同研究和解决问题,确保检察监督意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被执行机关采纳,从而提高 监督效率。在 检察室提出 监督意见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并不采纳,违

32、法行为得不到 纠正的情况下, 乡镇检察室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上报给监所检察部门,由上级部门与社区矫正 执行机关进行沟通。此外,为了获得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乡镇检察室还可以积 极与地方党委沟通,通 过地方党委 协调,与执行机关达成共识。五、结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实施法律监督是其应有的题中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落 实行刑社会化和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1社区矫正的罪犯虽然不需要关押,但是他 们被置于社区之中,主要由镇街的一些基层的部门如司法所、派出所等负责执行,同时也有一些其他的社会力量介入和参与社区 矫正,但是这种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 执行的社会效果与社区 矫正预设的社会效果出入甚大,而驻镇街检察室的 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 层部门在执行法过程中长期缺乏有效法律监督的问题。驻镇检 察室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 够使社区矫正得到有效的监督,运作模式也会更规范化、合理化和程序化,从而使社区矫正在真正意义上成为矫正非监禁罪犯的有效执行方式。1 宋英辉:“检察机关派驻农村检察室的性质及职能” ,载人民检察 ,2009 年第 1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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