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云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 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82 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108 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
2、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324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 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
3、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青云谱。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四条 青云谱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 0.3 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 16 周岁(含)以上具有南昌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属于本细则的保障对象。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入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 0.3 亩的;第六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
4、间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校学生经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自愿选择放弃按本办法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服刑期满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
5、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见附表)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内所有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或其他能证明其被征地的材料并报被征地领导小组承认资格);(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 4 张;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认定及参保程序:(一)资格认定。村委会将符合参保资格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预备名单花名册 。村委会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预备名单花名册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进行七个工作日张榜公示,期间区社保局将拍照存档(拍照不少于七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所在街办(镇、园)审核。各街办(镇、园)审核无误后,签
6、字并加盖公章把相关材料报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各街办(镇、园)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参保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部门签字盖章,并由各街办(镇、园)将复核无误的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预备名单花名册以行政村为单位报区社保局进行人员信息核对。区社保局将核对无误后的数据反馈各街办(镇、园) ,由各街办(镇、园)复核,无误后填写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正式名单花名册 、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之后将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正式名单花名册在户口所在地进行七个工作日张榜公示,期间区社保局将拍照存档(拍照
7、不少于七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街办(镇、园)将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正式名单花名册及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以户为单位)至各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盖章; (二)选择参保。各相关部门复审无误后,由各街办(镇、园)将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正式名单花名册 、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表 (以户为单位)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根据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正式名单花名册打印被征地农民参保选择花名册交给各街办(镇、园) 。各街办(镇、园)组织各行政村按参保人自愿原则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选择情况详解 。各行政村以户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选择花名册 ,并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参保选择公示。各街办(镇、园)将公示无异
8、议后的被征地农民参保选择花名册给各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区社保局进行金额核算。(三)参保缴费。各村委会将已审核的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参保人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户为单位进行收集整理,做到每人一个文件袋,按户区分。区社保局根据一次性缴费年龄结构档次,核算一次性缴费个人、区财政承担部分,并将填写好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花名册发至各街办(镇、园) 。各街办(镇、园)确认无误后报经区财政局审定,之后各行政村按时限将银行进账回单及缴费汇总情况报送区社保局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四)退休审批。已到龄人员必须同时缴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缴费名单填写退休审
9、批表 ,办理退休手续。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以户为单位登记并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无论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如不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书面形式承诺自愿放弃,放弃参保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第十条
10、 参保时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标准为: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其中: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补贴标准为:一次性缴费补贴=南昌市 2011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 2012 年 12 月 31日为基准日、2013 年 1 月 1 日(含)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年满 16 周岁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为 24 个月(2 年) ,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 4 个月。计算年龄时累计满
11、 12 个月为 1 年,尾数满 6 个月不满 12 个月的按 1 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 4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 2 个月。增加后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最多不超过 180 个月(15 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本细则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12、从2013 年 7 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一)被征地农民按参保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按南昌市 2011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以 20%为费率,实行一次性补缴。扣除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一次性办理缴费手续的时间截止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前。其中:一次性补缴月数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补缴时执行的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2012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
13、,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南昌市 2011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 ,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 8%记入,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二)参保时男已年满 60 周岁、女已年满 55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三)参保时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的(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 ,一次性补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其就业形式参照城镇企业职工
14、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进行续保,续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合并计算达到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我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本细则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 2013 年7 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今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政府补贴养老金月标准=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金额139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龄退休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养老金待遇:月基本养老金
15、=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补贴养老金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缴费时间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能保留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按规定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今后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规定处理;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予以停发。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
16、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包括按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第十六条 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通过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解决。 (一)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自 2013 年起从每年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补足;(二)2013 年 1 月 1 日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