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 -耒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 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5244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湘政发201521 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后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湘民函201794 号)等文件 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2、办法。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 、扫“盲区” ,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 3 -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
3、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坚持属地管理、简便快捷原则,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二、主要内容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一)对象范围1下列范围内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4、庭(已纳入五保供养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性救助,出现上述特殊困难的除外)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 4 -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参
5、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有自救能力或通过专项救助、其他帮扶,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5)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而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6)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7)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二)申请受理一般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6、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 5 -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7、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2)提供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3)提供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4)提供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并加盖公章;(5)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三)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
8、(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6 -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市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口头或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四)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发放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小额度的救助金除外)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
9、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分情况应提供转办、分办服务。对符合其它基本生活救助和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并及时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五)救助标准- 7 -1突发事件: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失去
10、房屋或被毁房屋、财产损失达 70%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 个月,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救助金(城乡低保标准 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 发放救助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民政局审批。2意外伤害: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有遭遇交通、溺水、矿难、食物中毒、踩踏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在依法得到处理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以及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前期先给予家庭实际共同生活人员 1 个月,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救助金,后期如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政
11、策给予社会救助;属城乡低保家庭的对象,增加家庭保障人数,并按顶格标准救助或上浮 30%的标准予以救助。因意外伤害造成人员死亡且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次性给予 3000-5000 元的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民政局审批。3自然灾害:因洪涝、干旱、风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按受灾人员救助的规定执行。4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救助。5特困人员:五保户、失独家庭、城市“三无人员” ,因- 8 -意外事件和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
12、生活费按 25 元/天的标准予以临时救助(限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 。6其他特殊原因: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救助,按照关于调整耒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耒民联201510 号)之规定进行救助。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群体视其情况另行确定。救助金额在 200 元以内的,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的领导审批;救助金额在 200-1000 元的,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不得超过 600 元,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批不得超过 1000 元,民政局局长审批不得超过 2000 元,分管副市长审批不得超过 3000 元,市长审批不得
13、超过 4000 元。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7、 “救急难” :遭遇急难且个人和家庭陷入困境的全体公民。主要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或相关人员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心理危机的,可认定为急难事项,实施包含物质、资金和精神等方面急难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审批发放“救急难” 资金的标准为民政局局长单次不超过 4000 元,分管副市长单次不超过 5000 元,市长单次不超过
14、 6000 元。临时救助全年每个家庭或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 6000 元;急难救助全年每个家庭或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 10000 元。- 9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制定、公开临时救助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及时受理救助对象申请,并向救助对象适时反馈办理进度等情况。要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引入临时救助工作,提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提升主动发现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机制,鼓励、支持
15、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二)加强经费保障。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1上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2本级 5%的慈善“ 一日捐”资金;3本级 5%的福利彩票公益金;4本级财政投入资金(按全市总人口数,人均 1 元的标准列入预算,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 ;5在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正常发放且有结余时可调剂本级低保配套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资金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数量,按照一定比例拨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年度超出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
16、街道办事处)财政自行兜底。(三)加强政策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 10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属地原则,成立相
17、应的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一把手 ”负总责,统筹协调各基层部门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基层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二)落实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民政、卫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