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 33 号)、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 20095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单位。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2、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 2 -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
3、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区政府统一所有,财政局、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财政局是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配合政府研究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4、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配合政府组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配合政府建立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区级事业单位- 3 -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区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七)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
5、,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八)监督、指导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6、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按照财政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七)接受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值增值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局、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
7、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主管部门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局、- 5
8、 -主管部门等根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按照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置规定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条 对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
9、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区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区政府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财政局审核;(二)财政局根据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三)经区政府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 6 -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十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
10、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抵押、出租、出借等方式。第十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房屋不动产一经交付使用就必须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登记资产管理账簿,具体入账价值按照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管理规定执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功能,采用条码管理,资产、条码、标签一一对应,资产使用采取领用核销登记制,具体到人,对不适宜粘贴条码的资产,建立永久保存的资产卡片装订簿,同时建立相对应的资产条码粘贴簿。对实物
11、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合作、担保等事项,必须通过政府批示和行政事业单位党组会议专题纪要,如实申报。第二十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 7 -照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执行,合同范本必须使用法制办审核定稿的,物业租金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原则上是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如租期三年以上等特殊情况上报政府,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年
12、租 100 万元以上的物业及土地资产对外租赁采取公开竞拍招租。物业对外租赁合同必须经法制办、国资办审查同意后,各单位方可签订,报国资办备案。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和招投标手续,并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局组织进行评估。经审核确认后的评估值作为征收占用费的基数。国有资产占用费暂按 10%年率计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季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再缴区财政国库。第二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定期向财
13、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报表。第二十三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 一事一报” 原则予以 审批,统筹使用。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属- 8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
14、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统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已停
15、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 9 -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财政局规定附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一)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处置,需经过单位党组会议专题纪要同意,并向政府汇报资产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由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转交财政局;(二)达到报废年
16、限的资产处置,单位向政府汇报资产处置原因、处置方式交财政局,按财政局要求填列资产处置申请表或资产调拨单;国有资产部门组织对该资产残值进行资产评估,然后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报废或者拍卖处置。处置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备案,并批准资产核销。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资产报财政局备案的文件,是区政府安排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17、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1调出单位填报的芙蓉区国有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 10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区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4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区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