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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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海师范大学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 学籍管理办法 一、 修读申请 1 凡已取得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在读本科生,均可报名参加我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习。 2 修读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和申请修读的 辅 修专业应属不同的专业学科门类,且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二、注册和缴费 1 修读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在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开课的第一天,办理报到手续。 2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收费修读,修读费用参照我校相同的主修专业收费标准,每学期按所修读的学分数收取。经审核准予修读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 生, 应当于开学两周内将本学期学费存入指定的银行卡内,如在

2、规定时间内银行未扣到款,学生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自行到学校教务处 补交 学费,否则将视作自动 放弃 处理。 3 凡在开学修读后中途终止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学习,不退还已交学费。 三、课程修读及学制要求 1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总学分不少于 60学分 。 2 学生应按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在主修专业有效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期满仍未修完者,学校可终止该学生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习。 3 若所修读的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的专业必 修课程要求相同 ( 即课程名称、教学大纲和学分数相同 ) ,学生凭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到开课学院填写免修申请表

3、,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的,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免修课程最多不超过 8学分。免修课程不免学费。 4 学生上课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由任课教师认定在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必须缴费 重新修读 。 四、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1 学生必须参加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 考核 , 考核 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 学分。 2 考核 原则上采取闭卷 考试的 方式 。 3 课程 考核 和毕业论文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

4、成,一般平时成绩占 30,期末成绩占 70。 4 考核 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及格和不及格。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 重新修读 。 5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示为 旷考。旷考课程必须缴费 重新修读 。 6 因故不能参加 期末 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缓考不及格必须缴费 重新修读 。 7 学生凭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证参加考试。不携带学生证或学生证照片不清晰、信息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如学生证遗失,必须携带身份证和由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5、。 8 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终止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习。 五、休学 1 学生在修读期间因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公派出国交流或其他原因必须暂时中断 辅 修课程学习时,可以提出休 学申请。学生应如实填写上海师范大学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进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无法按期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两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延长休学期限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在主修专业有效学习年限内,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为两年。 六 、退学 学生在修读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6、者,作退学处理: 1 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是违反法律,被学校要求退学者; 2 在报名或修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者; 3 在休 学期满两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者。 七 、证书发放 1 凡在 有效学习年限 内取得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符合下列二个条件者,由学校颁发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备案。 ( 1) 主修专业和 辅 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专业学科门类。 ( 2) 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颁发 辅 修专业证书: ( 1) 凡不 符 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任一款者 ; ( 2) 在有效学习年限内 已 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总学分的 2/3及以上者 但未达到 60学分者; 3 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 达到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规定学分的 2/3者,颁发上海师范大学 辅 修课程成绩证明。 八、其他 1 学生在修读 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期间若姓名、学号、所在学校、主修专业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修改个人信息,并重新接受教务处的修读资格审查。 2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同年的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 办法 进行解释 。 上海师范大学 2010 年 8 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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