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医科大学科技管理规章制度文件汇编(征求意见稿)科技处2015 年 5 月目 录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01南方医科大学重大科技项目组织与管理办法08南方医科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12南方医科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18南方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31南方医科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38南方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42南方医科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51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701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争取各类科技项目,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项
2、目完成的质量,促进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厅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简称纵向科技项目);企业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委托我校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并由对方提供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简称横向科技项目);以及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的校级项目。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学校科技处负责以上各类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跨院系项目,审核科技合同或科技合作协议,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档案馆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各学院(附属医院)是科研管理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及项目的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与学校科技处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2第四条 凡是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由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科技处应分别存档备案。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或不通过
4、学校申报的研究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 全校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申请,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根据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请通知、指南征集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二级单位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学院、跨学校申报的项目及其它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学校科技处将会同相关各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项目的申请指南,认真选题,并按照规定的申请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各
5、类项目申请书。二级单位在报送申报项目之前,必须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以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等相关信息进行指导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报送学校科技处审定。 学校科技处负责对项目申请书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咨询;财务主管部门提供与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相关的预算指导服务并完成预算审核。第八条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跨学院、跨学校申报的项目及其它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学校科技处或二级单位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项目申请书的质量。对需参加答辩的项目,学校科技处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这些项目进行预答辩。第九条 学
6、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3请科技项目。第十条 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申请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书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好项目合同书(计划书) ,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费预算的合规性;学校科技处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计划
7、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二条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包括我校主持牵头和我校参加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组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负责人在编写项目合同书(计划书)时需做好各合作单位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签订合作经费转拨合同,同时由合作各方盖章确认。项目合作经费的拨付以合作经费转拨合同为依据,按照各级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相关内容参照南方医科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8、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先向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后,再上报学校科技处审批。学校4科技处审核后将协助课题组及相关二级单位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经科技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以后方能实施。第十五条 由于客观的原因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预期目标无法达到,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科技处审核,学校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将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
9、期研究目标的项目,学校科技处可以建议予以更换或撤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后提交学校科技处。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学校科技处和二级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各类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执行材料,并根据项目合同书(计划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学校科技处和二级单位负责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定期抽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研
10、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二级单位与项目来源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第十七条 重点、重大项目按照南方医科大学重大科技项目组织与管理办法执行。 重点、重大项目的子课题的设置应以项目批准书或计划书为依据,凡是与项目批准书或计划书不符、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各级子课题不列入业绩考核范畴。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应按项目单独建帐,并及时拨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具体参照南方医科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5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
11、承担的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各类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各有关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决算;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或根据需要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结题方式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一般项目以书面报告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项目以鉴定或评议方式为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按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
12、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第二十二条 对获评优秀的结题项目,学校在项目组织申报时优先推荐;对评价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与鉴定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 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应承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所产生的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
13、目课题组成员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相关内容参照南方医科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6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第二十六条 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转让按应由学校相应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
14、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开,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第二十八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章 处 罚第二十九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
15、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 2 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并报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 南方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7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
16、法有抵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07】633 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8南方医科大学重大科技项目组织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组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和学科交叉运行机制的探索,重点鼓励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通过学科交叉,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争取重大项目,培育新的科技增长点,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科技实力和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973”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卫生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类项目,以及国家部委下达的其他重大、重点类项目。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和立项第三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国籍、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四条 为维护科技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