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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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 -2008特 种 设 备 焊 工 考 核 细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组 长 : 戈 兆 文 电 话 : 010-64415751、 1348871799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Z 2008 TSG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2008 年 月 日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考 试 机 构 (2)第 三 章 考 试 程 序 与 要 求 (5)第 四 章 附 则 (8)附 件 A 特 种 设 备 金 属 材 料 焊 工 考 试 范 围 、 内 容

2、 、 方 法 和 评 定 (9)附 件 B 特 种 设 备 非 金 属 材 料 焊 工 考 试 范 围 、 内 容 、 方 法 和 评定 (39)附 件 C 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 (48)附 件 D 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考试检验记录表 (49)附 件 E 非 金 属 材 料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检 验 记 录 表 (51)附 件 F 焊工焊绩记录表 (52)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 2008 1特 种 设 备 焊 工 考 核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焊 接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工 作

3、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锅 炉 、 压 力 容器 ( 含 气 瓶 、 下 同 ) 、 压 力 管 道 ( 以 下 统 称 为 承 压 类 设 备 ) 和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 场 ( 厂 ) 内 机 动 车 辆 ( 以 下 统 称 为 机 电 类 设 备 ) 焊 接 作 业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焊 工 ) 的 考

4、核 。第 三 条 从 事 下 列 焊 缝 焊 接 工 作 的 焊 工 , 应 当 按 照 本 细 则 考 核 合 格 , 持 有 特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一 )承 压 类 设 备 , 包 括 受 压 元 件 焊 缝 、 与 受 压 元 件 相 焊 的 焊 缝 、 熔 入 永 久 焊 缝 内的 定 位 焊 缝 、 受 压 元 件 母 材 表 面 堆 焊 ;(二 )机 电 类 设 备 , 包 括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焊 缝 , 与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相 焊 的 焊 缝 , 熔 入 永久 焊 缝 内 的 定 位 焊 缝 。第 四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的

5、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督 部 门 ) 负 责 本 辖 区 的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及 其 考 试 类 别 、 项 目 范 围 统 一 部 署 。 其 中 承 担 下列 五 种 类 别 范 围 内 的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确 定 :(一 )长 输 管 道 ;(二 )跨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三 )有 色 金 属 ( 如 : 铝 、 钛 、 铜 和 镍 等 ) 及 其 合 金 ;(四 )电 渣 焊 、 磨 擦 焊 、 气 电 立 焊 和 耐 蚀 堆 焊 ;(五 )非

6、金 属 材 料 。其 中 长 输 管 道 的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 需 向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质 检 总 局 ) 备 案 。第 五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在 确 定 的 考 试 类 别 和 项 目 范 围 内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确 定 的 五 种 类 别 范 围 的 焊 工 考 试 ,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部 门 监 督 、 审 核 、 发 证 和 复 审 ; 除 此 以 外 的 焊 工 考 试 , 由 地 ( 市 ) 级 质 量 技 术TSG Z 2008 特

7、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2监 督 部 门 监 督 、 审 核 、 发 证 和 复 审 。第 六 条 焊 工 考 试 包 括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焊 接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两 部 分 。 考 试 内 容 应 当与 焊 工 所 从 事 的 焊 接 工 作 范 围 相 适 应 。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实 行 百 分 制 , 焊 接 操 作 技 能 考 试采 用 施 焊 试 件 后 进 行 检 验 评 定 , 检 验 项 目 应 当 全 都 符 合 规 定 , 则 焊 接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方合 格 。第 七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进

8、 行 相 应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一 )首 次 申 请 考 试 ;(二 )改 变 焊 接 方 法 ;(三 )改 变 母 材 种 类 ( 如 钢 、 铝 、 钛 等 ) ;(四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合 格 有 效 期 超 过 。第 八 条 焊 工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 由 考 试 机 构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一 )中 断 受 监 察 设 备 焊 接 工 作 六 个 月 以 上 , 需 要 再 从 事 受 监 察 设 备 焊 接 工 作 ;(二 )复 审 不 合 格 ;(三 )年 龄 超 过 50 岁 ;(四 )被 吊 销 特 种

9、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第 九 条 按 焊 接 方 法 的 机 动 化 程 度 , 将 焊 工 分 为 手 工 焊 焊 工 、 机 动 焊 焊 工 和 自 动焊 焊 工 。 机 动 焊 焊 工 和 自 动 焊 焊 工 合 称 焊 机 操 作 工 。 特 种 设 备 金 属 材 料 和 非 金 属 材料 焊 工 考 试 范 围 、 内 容 、 方 法 和 结 果 评 定 , 按 照 本 细 则 附 件 A 和 附 件 B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章 考 试 机 构第 十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一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二 )有 常

10、设 的 组 织 、 管 理 部 门 和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专 职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三 )焊 工 考 试 用 设 备 、 设 施 和 人 员 技 术 能 力 与 焊 工 考 试 类 别 范 围 、 项 目 范 围 相 适应 , 具 体 条 件 见 表 -1;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 2008 3表 -1类 别 金 属 类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PE 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焊 接 技 术人 员至 少 应 有 一 名 从 事 焊 接 工 作 5 年 以 上 , 并 且 有 工 程 师 以 上 职 称 ( 含 工程 师 ) 的 人 员 担

11、任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 具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焊 接 操作 技 师 , 技 术 人 员 应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人 员 , 不 得 临 时 聘 用 或 借 用无 损 检 测人 员至 少 应 有 II 级 以 上 ( 含 II 级 ) 资 格 射线 检 测 人 员 1 名 , 当 承 担 堆 焊 项 目 考 试时 , 至 少 应 有 II 级 以 上 ( 含 II 级 ) 资格 的 表 面 检 测 人 员 1 名场 地焊 接 操 作 考 试 场 地 应 满 足 焊 工 考 试 要 求 ,考 试 工 位 不 少 于 6 个 , 并 至 少 包 括 3 种焊 接 方

12、 法焊 接 操 作 考 试 场 地 应 满 足焊 工 考 试 要 求 , 包 括 热 熔法 与 电 熔 法 , 考 试 工 位 不少 于 5 个设 备 与 设 施应 用 有 焊 接 设 备 、 焊 材 烘 干 设 备 、 试 件和 试 样 加 工 设 备 、 射 线 透 照 设 备 、 试 验设 备 和 测 量 工 具 及 其 产 权 , 不 得 租 赁 或借 用应 拥 有 焊 接 设 备 , 试 验 设备 及 其 产 权 , 不 得 租 赁 或借 用考 试 与管 理 能 力应 具 有 组 织 50 名 焊 工 考 试 和 管 理 其 焊 工考 试 档 案 的 能 力应 具 有 组 织 30

13、名 焊 工 考试 和 管 理 其 焊 工 考 试 档 案的 能 力(四 )具 有 适 用 于 不 同 焊 接 方 法 、 不 同 材 料 种 类 的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题 库 , 有 满 足 焊 工考 试 要 求 的 焊 接 工 艺 规 程 ( 卡 ) ;(五 )具 有 焊 工 考 试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具 有 健 全 的 考 场 纪 律 、 监 考 考 评 人 员 守 则 、 保密 制 度 、 考 试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应 急 预 案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并 有 效 实 施 ;(六 )使 用 焊 工 考 试 软 件 , 实 行 系

14、 统 微 机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的 主 任 ( 或 副 主 任 ) 和 焊 接 操 作 技 师 应 当 经 特 种 设备 焊 工 考 核 细 则 和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焊 接 操 作 技 师 还 应 当 经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 考 试 合 格方 可 担 任 相 应 的 职 务 。 焊 接 操 作 技 师 持 有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中 所 列 的 项 目 ,也 是 该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承 接 焊 工 考 试 的 项 目 范 围 , 不 得 超 越 。考 试 机 构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15、术 监 督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一 )制 定 焊 工 考 试 计 划 ;(二 )审 查 焊 工 考 试 申 请 资 料 ;(三 )确 定 考 试 内 容 ;(四 )检 验 考 试 用 试 板 ( 管 ) 、 焊 材 、 设 备 、 设 施 及 仪 表 ;TSG Z 2008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4(五 )组 织 实 施 焊 工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 负 责 考 试 试 卷 的 评 判 和 试 件 、试 样 的 检 验 , 评 定 考 试 成 绩 ;(六 )公 布

16、、 通 知 和 上 报 考 试 结 果 ;(七 )建 立 和 管 理 焊 工 考 试 档 案 ;(八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委 托 向 发 证 部 门 统 一 申 请 办 理 并 且 协 助 发 放 特 种 设 备 作 业人 员 证 ;(九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委 托 向 发 证 部 门 统 一 申 请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人 作 业 人 员 证 的复 审 、 延 期 或 注 销 ;(十 )评 定 焊 工 考 试 用 焊 接 工 艺 指 导 书 , 编 制 焊 工 考 试 用 焊 接 工 艺 规 程 ( 卡 ) ;(十 一 )接 受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17、 督 ;(十 二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发 证 部 门 提 交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及 考 试 相 关 统 计 报 表 ;(十 三 )接 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发 证 部 门 委 托 或 者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根 据 焊 工 考 核 范 围 和 工 作 需 要 ,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 确 定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 核 定 其 资 质 、 承 担 考 试 类 别 范 围 及 项 目 范 围 , 并向 社 会 公 布 。 每 隔 4 年 应 对 焊 工 考

18、试 机 构 进 行 一 次 核 查 。第 十 四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只 能 在 批 准 的 考 试 类 别 范 围 和 项 目 范 围 内 组 织 实 施 焊 工考 试 , 如 果 变 更 考 试 类 别 范 围 和 项 目 范 围 , 应 当 向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待 核 定 批 准 后 , 方 能 按 新 考 试 类 别 范 围 、 新 项 目 范 围 组 织 实 施 焊 工 考 试 。第 十 五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的 法 定 资 格 、 主 任 ( 或 副 主 任 ) 、 焊 接 操 作 技 师 、 地 址 、所 有 制 及 隶

19、 属 关 系 变 更 后 , 应 当 在 15 日 内 向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并 报 告 所 在 地 ( 市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省 、 地 ( 市 )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对 辖 区 内 的 焊 工 考 试 实 施 监 督检 查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报 上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可 由 辖 区 内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焊 接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和 质 量 技 术

20、监 督 部 门 的 管 理人 员 组 成 。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如 下 :(一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的 资 质 、 资 源 条 件 与 考 试 类 别 、 项 目 范 围 ;(二 )复 查 焊 工 考 试 申 请 资 料 ;(三 )焊 工 考 试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运 转 及 执 行 情 况 ;(四 )审 查 焊 工 考 试 用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和 焊 接 工 艺 指 导 书 以 及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题 库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 2008 5(五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及 焊 接 操 作 技 师 的 实 际 能 力 ;(

21、六 )不 定 期 对 焊 工 考 试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第 三 章 考 试 程 序 与 要 求第 十 七 条 焊 工 考 试 程 序 包 括 考 试 报 名 、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 考 试 、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与通 知 。第 十 八 条 报 名 参 加 焊 工 考 试 的 人 员 , 应 当 向 考 试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一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表 ( 见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附 件1, 1 份 ) ;(二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1 份 ) ;(三 )1 寸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22、 ( 2 张 ) ;(四 )毕 业 证 书 或 者 学 历 证 明 ( ( 复 印 件 , 1 份 ) ;(五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体 检 表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表 由 用 人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明 确 申 请 人 经 过 安 全教 育 和 培 训 , 能 够 严 格 按 照 焊 接 工 艺 规 程 ( 卡 ) 进 行 操 作 , 独 立 承 担 焊 接 工 作 。 对 于没 有 用 人 单 位 的 焊 工 , 可 以 商 请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或 者 安 装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第 十

23、九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报 名 资 料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 对 符 合要 求 的 , 通 知 申 请 人 参 加 考 试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时 补 正 资 料 或 者 说 明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理 由 。第 二 十 条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在 考 试 10 日 前 将 焊 工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项目 、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相 应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要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 监 考 等

24、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考 试 工 作 的 公 开 、 公正 、 公 平 、 规 范 , 保 证 考 试 工 作 质 量 。第 二 十 一 条 首 次 申 请 考 试 时 , 对 有 用 人 单 位 的 焊 工 , 应 当 在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焊 工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 对 无 用 人 单 位 的 焊 工 , 则 应 当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焊 工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合 格 后 才 能 参 加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 焊 工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合 格 有 效 期 为1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焊 工

25、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考 试 项 目TSG Z 2008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6检 验 的 评 定 , 将 考 试 结 果 报 相 应 级 别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发 证 部 门 ( 焊 工 首 次 考 试 的 发证 部 门 称 为 所 在 地 发 证 部 门 , 跨 省 市 考 试 的 发 证 部 门 称 为 工 作 地 发 证 部 门 ) , 并 且 通知 申 请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焊 工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的 结 果 应 当 记 入 焊 工 考 试

26、基本 情 况 表 ( 见 附 件 C) ,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试 件 的 检 验 记 录 应 当 记 入 金 属 材 料 焊 工 焊接 操 作 考 试 检 验 记 录 表 ( 见 附 件 D) 和 非 金 属 材 料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检 验 记 录 表 ( 见 附 件 E)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表 、 考 试 试 卷 、 焊 工 考 试 基 本情 况 表 、 金 属 材 料 焊 工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检 验 记 录 表 和 非 金 属 材 料 焊 工 焊 接 操 作考 试 检 验 记 录 表 等 存 档 。第

27、 二 十 四 条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焊 接 操 作 考 试 都 合 格 的 人 员 , 可 以 由 考 试 机 构 向发 证 部 门 统 一 申 请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个 人 也 可 以 凭 考 试 结 果 通 知 单 和 本规 则 第 十 八 条 所 列 资 料 向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 焊 工 跨 省 市 考 试 的 发 证 部 门 用 的 将 办理 结 果 通 告 焊 工 所 在 地 的 发 证 部 门 。第 二 十 五 条 持 证 焊 工 应 当 按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 承 担 与 合 格 项 目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28、焊 接 工 作 。有 效 期 内 的 焊 工 用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在 全 国 各 地 同 等 有 效 。第 二 十 六 条 焊 工 用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中 的 合 格 项 目 每 两 年 复 审 一 次 。持 证 焊 工 应 当 在 期 满 3 个 月 前 , 将 复 审 申 请 资 料 提 交 给 焊 工 焊 接 档 案 所 在 地 的 考 试 机构 , 由 焊 工 考 试 机 构 统 一 向 发 证 部 门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 焊 工 也 可 以 将 复 审 申 请 资 料 直 接提 交 发 证 部 门 , 申 请 复 审 。第 二 十

29、七 条 申 请 复 审 时 , 持 证 焊 工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一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复 审 申 请 表 ( 见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附 件2, 1 份 ) ;(二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原 件 ) ;(三 ) 焊 工 焊 绩 记 录 表 ( 见 附 件 F, 1 份 ) ;(四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体 检 表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复 审 申 请 表 由 用 人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明 确 申 请 人 经 过 安 全教 育 和 培 训 , 有 无 违 规 、

30、 违 法 等 不 良 记 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 2008 7第 二 十 八 条 复 审 时 ,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的 为 复 审 合 格 :(一 )提 交 的 复 审 申 请 资 料 真 实 齐 全 ;(二 )年 龄 不 超 过 50 周 岁 ;(三 )在 复 审 期 限 内 中 断 特 种 设 备 焊 接 工 作 不 超 过 6 个 月 ;(四 )没 有 因 违 反 工 艺 纪 律 以 致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五 )符 合 焊 工 考 核 细 则 中 的 各 项 条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在 5 个

31、 工 作 日 内 对 复 审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或 者 告 知 申请 人 补 正 申 请 资 料 , 并 且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能 够 当 场 审 查 的 , 应 当 当 场 办 理 。对 同 意 受 理 的 复 审 申 请 ,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审 。 合 格 的 , 在证 书 正 本 上 签 章 ;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 跨 省 市 复 审 的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将 复审 结 果 通 告 焊 工 所 在 地 的 发 证 部 门 。第 三 十 条 除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32、 申 请 人 应 当 重 新 参 加 考 试 外 ,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持证 焊 工 也 应 当 重 新 考 试 :(一 )中 断 特 种 设 备 焊 接 工 作 六 个 月 以 上 , 再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焊 接 工 作 前 ;(二 )年 龄 超 过 50 岁 的 焊 工 , 仍 然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焊 接 工 作 。被 吊 销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焊 工 , 一 年 后 方 可 提 出 焊 工 考 试 申 请 。第 三 十 一 条 逾 期 未 申 请 复 审 或 者 重 新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 其 特 种 设 备

33、 作 业 人 员证 失 效 , 由 所 在 地 发 证 部 门 予 以 注 销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焊 工 , 工 作 地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暂 扣 其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情 节 严 重 者 , 提 请 所 在 地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其 特 种 设 备 作 业人 员 证 :(一 )焊 工 的 实 际 焊 接 操 作 能 力 不 能 满 足 产 品 焊 接 质 量 要 求 ;(二 )经 常 出 现 焊 接 质 量 问 题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焊 工 , 工 作 地 的 质 量

34、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可 提 请 所 在 地发 证 部 门 吊 销 其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一 )以 考 试 作 弊 或 者 以 其 他 欺 骗 方 式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二 )违 反 工 艺 纪 律 以 致 发 生 重 大 焊 接 质 量 事 故 的 ;(三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四 )考 试 机 构 或 发 证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或 者 超 越TSG Z 2008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8范 围 考 试 发 证 的

35、 。第 三 十 四 条 焊 工 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表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员 复 审 申 请 表 中 的 内 容 真 实 性 负 责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对 焊 工 申 请 考 试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焊 工 考 试 基 本 情 况 表 、 焊 工焊 接 操 作 考 试 检 验 记 录 表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对 焊 工 考 试 的 申 报 资 料 和 复 审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 程 序 和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第 四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36、细 则 规 定 ,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焊工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 并 且 建 立 焊 工 焊 接 档 案 , 内 容 包 括 焊 工 焊 绩 、 焊 缝 质 量 检 验 结 果 、焊 接 质 量 事 故 等 , 为 焊 工 的 取 证 和 复 审 提 供 客 观 真 实 的 证 明 资 料 。焊 工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后 , 原 用 人 单 位 有 责 任 向 发 证 部 门 提 供 焊 工 焊 接 档 案 资 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规 定 以 外 的 焊 接 方 法 、 金 属 材 料 种 类 、 填 充 材 料 、 特 殊 焊

37、缝( 如 耐 磨 层 堆 焊 、 端 接 焊 缝 和 塞 焊 缝 等 ) 和 特 殊 位 置 的 焊 工 考 试 , 其 内 容 、 方 法 和 评定 标 准 ,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产 品 设 计 和 制 造 技 术 条 件 , 参 照 相 关 标 准 制 订 , 并 且 报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焊 工 用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样 式 , 证 书 编 号 方 法 由 国 家 质检 总 局 公 布 , 证 书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印 刷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2002 年 4 月 18 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颁 布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焊 工 考 试 与 管 理 规 则 ( 锅 质 检 锅 2002 109 号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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