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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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一般 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 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

2、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严重 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一般 占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 占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000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

3、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 (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4、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水工程的;(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严重 占

5、用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一般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0003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

6、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4、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7、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严重 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一般物体在 50 立方米以下;种植面积在 600 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000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

8、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4、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9、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较重物体在 50 立方米以上 100立方米以下,种植面积在600 平方米以上 2000 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6、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 元至 2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 100 立方米以上,种植面积为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10、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000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11、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000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般取地表水取水能力每小时 50方以下,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 20 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取地表水取水能力每小时 50方以上 100 方以下,或者取地下水

12、取水能力每小时 20方以上 50 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每小时 100 方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 50 方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0007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

13、水许可规定条件一般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严重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0008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

14、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般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 30%以下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1倍的罚款;较重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 30%以上50%以下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规定处罚;3、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

15、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经责令限期缴纳,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 50%以上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3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0009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罚款

16、;较重 停止使用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不停止使用,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0010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 者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一般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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