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双 江 县 县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改 进 机 关 工 作 作 风 , 加 强 和 规 范 县 级 会 议 费 管 理 , 精简 会 议 , 改 进 会 风 ,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和 质 量 , 节 约 会 议 经 费 开 支,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和 云 南 省 省 机 关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及 临 沧 市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结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县 级 部 门 的 会 议 分 类 、 审 批 和
2、会 议 费 管 理 等 ,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县 级 部 门 , 是 指 县 委 办 公 室 ,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公 室 ,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 县 政 协 办 公 室 , 县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县 人民 检 察 院 , 县 级 各 部 委 办 局 、 各 直 属 机 构 、 各 民 主 党 派 、 各 人民 团 体 和 县 工 商 联 及 各 乡 ( 镇 ) 、 两 农 场 。 ( 以 下 简 称 “县 级 单位 ”)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当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 反 对 浪 费 、 规 范 简 朴 、 高效
3、 务 实 的 原 则 ,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 规 范 会 议 费 管 理 。第 四 条 除 依 据 党 章 、 法 律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举 行 的 县 党 代 会 、 县 委- 2 -全 委 ( 扩 大 ) 会 议 、 县 “两 会 ”、 县 政 府 全 体 会 议 、 县 纪 委 全 委( 扩 大 ) 会 议 外 , 各 单 位 召 开 的 会 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分 级 审 批。第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会 议 费 预 算 管 理 , 控 制 会 议 费 预 算 规 模 。第 二 章 会 议 分 类 和 审 批第 六 条 县 级
4、 会 议 分 为 四 类 。一 类 会 议 。 以 县 委 、 县 政 府 名 义 召 开 的 , 要 求 县 ( 乡 ) 党委 、 政 府 或 县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综 合 性 会 议 。二 类 会 议 。 报 经 县 委 、 县 政 府 批 准 , 由 部 门 召 开 的 专 项 性会 议 。三 类 会 议 。 县 级 部 门 内 设 机 构 召 开 的 , 要 求 县 ( 乡 ) 有 关部 门 或 本 系 统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的 会 议 。四 类 会 议 。 除 上 述 一 、 二 、 三 类 会 议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性 会议 。 包 括
5、 小 型 研 讨 会 、 座 谈 会 、 评 审 会 等 。第 七 条 县 级 会 议 实 行 分 类 审 批 。一 类 会 议 。 由 县 委 办 公 室 、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拟 定 方 案 , 经 县委 、 县 政 府 主 任 审 签 后 , 报 县 委 、 县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召 开。二 类 会 议 。 由 各 单 位 拟 定 方 案 , 县 委 各 部 门 报 县 委 分 管 领导 批 准 后 召 开 , 县 政 府 各 部 门 报 县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召 开 。- 3 -三 、 四 类 会 议 。 各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年 度 会
6、 议 计 划 ( 包 括 会 议名 称 、 召 开 理 由 、 主 要 内 容 、 时 间 地 点 、 代 表 人 数 、 工 作 人 员数 、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 由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主 要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八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次 数 。各 单 位 召 开 的 二 类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超 过 1次 , 三 、 四 类 会议 应 当 根 据 单 位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 会 议 管 理 规 定 等 情 况 严 格 审 批管 理 。第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7、制 会 议 规 模 。依 据 党 章 、 法 律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举 行 的 县 党 代 会 、 县委 全 委 ( 扩 大 ) 会 议 、 县 “两 会 ”、 县 政 府 全 体 会 议 、 县 纪 委 全委 ( 扩 大 ) 会 议 , 参 会 人 数 和 会 期 按 党 章 、 法 律 等 规 定 执 行 ,严 格 限 定 会 议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 控 制 会 议 报 到 和 离 开 时 间 。一 类 会 议 会 期 和 参 会 人 员 按 照 批 准 文 件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严 控 制 , 会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2天 。 开 到 乡 ( 镇
8、 ) 级 的 会 议 , 参 会 人员 一 般 不 超 过 150人 。 严 格 限 定 会 议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 控 制 会 议 报到 和 离 开 时 间 。二 类 会 议 会 期 不 得 超 过 1天 , 参 会 人 员 一 般 不 超 过 80人 。 工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会 议 代 表 人 数 的 10%以 内 。三 类 会 议 会 期 不 得 超 过 1天 , 参 会 人 员 一 般 不 超 过 50人 , 其中 :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会 议 代 表 人 数 的 5%以 内 。- 4 -四 类 会 议 会 期 控 制 在 1天 以 内 , 参 会 人 员 视
9、内 容 而 定 , 一 般不 得 超 过 50人 , 不 安 排 会 议 工 作 人 员 。传 达 、 布 置 类 会 议 会 期 不 得 超 过 半 天 。二 、 三 、 四 类 会 议 报 到 和 离 开 时 间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天 。各 单 位 召 开 的 二 、 三 、 四 类 会 议 , 原 则 上 开 到 县 ( 乡 ) 级, 需 请 县 ( 乡 ) 党 委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出 席 的 会 议 , 须 报 经县 委 、 县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 需 请 县 ( 乡 ) 党 委 、 政 府 分 管 负责 同 志 出 席 的 会 议 , 须
10、报 经 县 委 、 县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条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 县 政 协 办 公 室 、 县 级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县 工商 联 的 会 议 分 类 、 审 批 事 项 、 会 期 及 参 会 人 员 等 , 由 上 述 部 门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章 程 规 定 , 参 照 本 办 法 作 出 规 定 , 并 送 县 财 政局 备 案 。第 三 章 会 议 形 式 及 场 所第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当 改 进 会 议 形 式 , 充 分 运 用 电 视 电 话 、 网 络视 频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11、 段 , 降 低 会 议 成 本 ,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召 开 到 乡 ( 镇 ) 一 级 的 会 议 、 只 涉 及 学 习 传 达 有 关 文 件 精神 及 作 出 有 关 工 作 部 署 且 不 涉 密 的 会 议 , 一 律 采 用 电 视 电 话 或网 络 视 频 会 议 方 式 召 开 。 电 视 电 话 、 网 络 视 频 会 议 的 主 会 场 和分 会 场 应 当 控 制 规 模 、 简 化 形 式 , 不 请 乡 ( 镇 ) 同 志 在 主 会 场- 5 -参 会 。能 以 文 电 等 方 式 部 署 或 者 以 新 闻 媒 体 通 告 的 , 不 召 开 会 议。
12、 内 容 相 近 、 时 间 靠 近 、 参 会 人 员 相 同 的 会 议 合 并 或 者 接 续 召开 。第 十 二 条 不 能 够 采 用 电 视 电 话 、 网 络 视 频 召 开 的 会 议 实 行 定 点 管 理 。 各单 位 会 议 应 当 到 定 点 洒 店 召 开 ,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结 算 费 用 。 未 纳入 定 点 范 围 , 价 格 低 于 会 议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礼 堂 、 宾 馆 、 招 待 所 、 培 训 中 心 , 可 优 先 作 为 本 单 位 或 本 系 统会 议 场 所 。第 十 三 条 除 召 开 现
13、场 会 外 , 参 会 人 员 以 在 双 江 县 为 主 的 会 议 不 得 到 双 江县 以 外 地 区 召 开 。 各 单 位 不 得 到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明 令 禁 止 的 风景 名 胜 区 召 开 会 议 。第 四 章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 标 准 和 报 销 支 付第 十 四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 伙 食 费 、 会 议 室 租 金 、 会 议租 车 费 、 文 件 印 刷 费 、 各 类 证 照 费 等 。会 议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 用 餐 安 排 自 助 餐 或 者 工 作 餐。会 议 代
14、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6 -办 法 的 规 定 回 单 位 报 销 。 参 会 驾 驶 员 不 安 排 食 宿 , 发 生 的 费 用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回 单 位 报 销 。第 十 五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一 、 二 类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核 定 标 准 如 下 : 住 宿 费 每 人 每 天 130元, 伙 食 费 每 人 每 天 100元 , 其 他 费 用 每 人 每 天 50元 , 共 计
15、280元。综 合 定 额 核 定 标 准 是 会 议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召 开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或 网 络 视 频 会 议 , 按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应 当支 付 的 会 议 室 租 金 、 电 讯 费 等 核 定 、 报 销 。在 县 级 召 开 的 县 级 会 议 , 县 本 级 及 勐 勐 镇 长 、 沙 河 乡 参 会人 员 不 核 拨 住 宿 费 。 一 、 二 类 会 议 按 每 人 每 天 100元 核 拨 伙 食 费。在 县 级 以 外 地 区 召 开 的 县 级 会 议 , 会 期 、
16、 会 议 人 数 、 会 议工 作 人 员 控 制 数 及 会 议 经 费 定 额 标 准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会 议 经 费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依 据 党 章 、 法 律 等 规 定 定 期 举 行 的 县 党 代 会 、 县 委 全 委 (扩 大 ) 会 议 、 县 “两 会 ”、 县 政 府 全 体 会 议 、 县 纪 委 全 委 ( 扩 大) 会 议 , 会 议 费 由 县 财 政 局 专 项 核 拨 。一 类 会 议 、 二 类 会 议 , 会 议 费 由 县 财 政 局 集 中 管 理 。 县 财- 7 -政 局 按 规 定 的 会 议
17、 费 标 准 和 批 准 的 会 议 人 数 、 天 数 核 定 并 下 达会 议 费 预 算 指 标 。 三 类 、 四 类 会 议 经 费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安 排 解 决。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召 开 的 以 会 代 训 培 训 班 、 座 谈 会 、 研 讨 会 、 表彰 会 等 其 他 会 议 , 县 财 政 一 律 不 安 排 经 费 。第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会 议 费 报 销 时 应当 提 供 会 议 审 批 文 件 、 会 议 通 知 及 实 际 参 会 人 员 签 到 表 、
18、 定 点饭 店 等 会 议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 电 子 结 算 单 等凭 证 。 财 务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会 议 费 开 支 , 对 未 经 批 准 召开 的 会 议 , 以 及 超 范 围 、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经 费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九 条 召 开 会 议 不 得 报 销 下 列 费 用 :购 买 文 件 包 、 笔 、 笔 记 本 、 洗 漱 用 品 、 纪 念 品 、 礼 品 、 土特 产 的 费 用 ; 摆 放 鲜 花 、 植 物 、 小 食 品 、 香 烟 及 设 置 气 球 拱 门、 制 作 背
19、景 板 、 悬 挂 欢 迎 布 标 、 安 排 茶 歇 的 费 用 ; 会 议 举 办 地的 参 会 代 表 住 宿 费 用 ; 因 提 高 用 餐 、 住 宿 标 准 产 生 的 费 用 ; 超出 规 定 人 数 的 会 议 人 员 、 超 过 会 期 产 生 的 费 用 ; 参 会 代 表 洗 衣、 长 途 电 话 、 游 览 、 娱 乐 、 健 身 费 用 ; 以 保 障 会 务 为 由 , 添 置计 算 机 、 打 印 机 等 办 公 用 品 产 生 的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 8 -会 议 费 由 会 议 召 开 单 位 承 担 , 不 得 向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 不
20、得 以 任何 方 式 向 下 属 机 构 、 企 事 业 单 位 、 地 方 转 嫁 或 摊 派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支 付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禁 止 以 现 金 方 式 结 算 。会 议 费 原 则 上 由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直 接 结 算 。第 五 章 会 议 费 公 示 和 年 度 报 告 制 度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将 非 涉 密 会 议 的 名 称 、 主 要 内 容 、 参 会 人 数 、 经 费
21、开 支 等 情 况 在 单 位 内 部 公 示 , 具 备 条 件 的 应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二 十 二 条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于 每 年 3月 底 前 , 将 本 级 和 下 属 预 算 单 位 上 年度 会 议 计 划 和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 主 要 内 容 、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 工 作 人 员 数 、 经 费 开 支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汇 总 后 报县 财 政 局 。 县 委 各 部 门 同 时 抄 送 县 委 办 公 室 , 县 政 府 各 部 门 同时 抄 送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第 二 十 三 条
22、 县 财 政 局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 针 对 执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及 时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第 六 章 管 理 职 责第 二 十 四 条 县 财 政 局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9 -( 一 ) 会 同 县 委 办 公 室 、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制 定 或 修 订 县 级 机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二 ) 对 会 议 费 支 付 结 算 实 施 动 态 监 控 。( 三 ) 负 责 对 县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检 查 , 重 点 是 :
23、会 议 审 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会 议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会 议会 期 、 规 模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会 议 是 否 在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场 所 召 开; 是 否 向 下 属 机 构 、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地 方 转 嫁 、 摊 派 会 议 费 ; 会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 四 ) 负 责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提 出 加 强 管 理 的 措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24、 县 委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配 合 县 财 政 局 制 定 或 修 订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二 ) 配 合 县 财 政 局 对 县 委 各 部 门 会 议 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检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配 合 县 财 政 局 制 定 或 修 订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二 ) 配 合 县 财 政 局 对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会 议 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检 查 。- 10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的 主 要
25、 职 责 是 :( 一 )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的 具 体 规 定 。( 二 ) 负 责 安 排 会 议 预 算 , 按 规 定 对 会 议 计 划 和 会 议 费 预算 进 行 目 标 控 制 管 理 , 做 好 相 应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对 内 部 会 议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 内 容 真实 、 完 整 、 合 规 。( 三 ) 按 规 定 报 送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会 议 费 使用 的 内 控 管 理 。( 四 ) 自 觉 接 受 审 计 部
26、 门 对 召 开 会 议 及 经 费 支 出 的 审 计 监督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八 条 严 禁 各 单 位 借 会 议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从 承 接 会 议的 宾 馆 饭 店 提 取 现 金 及 报 销 费 用 ;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严 禁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 严 禁 “以 会 代 训 ”, 举 办 培训 班 按 照 其 他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用 房 标 准 ,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 会议 用 餐 严 格 控 制 菜 品 种 类 、 数 量 和 份 量 , 安 排 自 助 餐 , 严 禁 提供 高 档 菜 肴 , 不 安 排 宴 请 , 不 上 烟 酒 ; 会 议 会 场 一 律 不 摆 花 草, 不 制 作 背 景 板 , 不 提 供 水 果 ; 不 得 组 织 会 议 代 表 旅 游 和 与 会议 无 关 的 参 观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以 任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