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009年考试P3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考试大纲12009 年 P3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内容以以下考试资料的基本理解重点为主;2基本理解重点中,又会着重在:a.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及养老保险政策发展重点b.近年来国际养老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及特点c.企业年金及养老保险实务操作要点3. 本年度的考试大纲比往年新增了 4个法规补充资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页。请务必进行了解。附件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附件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附件三:保险公司养老业务管理办法附件四:美国 401K计划第一章 企业年金概述(一)掌握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特征1.企业年金的特征与类型。
2、2。企业年金的性质与特征。(二)各国企业年金发展历程1美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2日本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3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年金的发 展历程。(三)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五大意义。第二章 企业年金与人力资源、薪酬福利管理(一)企业年金与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年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二)企业年金与薪酬福利管理企业年金与薪酬福利管理。(三)企业年金与员工福利计划企业年金是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 企业年金计划类型(一)企业年金计划类型概述1DB 计划。DB 计划的概念、类型与特征。2DC 计划。DC 计划的概念、类型与特征。3DB 计划与 DC 计划的比较 。(二)各国发
3、展趋势与经验从 DB 计划向 DC 计划转变的原因分析。(三)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类型的选择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类型的政策选择。第四章 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一)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主要类型1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主要类 型。2各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二)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模式信托理念与信托法律传统。(三)企业年金的保险合同管理模式投资性保险产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五章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沿革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现状分析。(二)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1。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独立制度。2。专业机构相互监督与合作制度。第六章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一)企业年金的税制类型EET 税制。(二)
4、税收优惠政策管理1。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原则。2。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主要手段。(三)外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第七章 企业年金市场需求(一)企业年金市场需求概述企业年金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二)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需求主体分析1。各类企业。2。公共部门。3。失地农民。第八章 企业年金市场供给(一)企业年金市场供给概述企业年金市场供给的影响因素。(二)供给主体的竞争力分析保险公司。(三)企业年金市场的产品与服务1。企业年金计划设计服务。2。年金化领取。第九章 保险业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一)保险业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互动21。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保 险业的参与。2。企业年金市
5、场的发展为保险业发 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二)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优劣势分析1。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 优势。2。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劣 势。第十章 企业年金风险管理(一)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概述1企业年金风险管理的内涵 。2。企业年金风险管理的意义。(二)我国企业年金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2。投资管理风险。3。操作风险。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监管(一)企业年金监管概述1。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2。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方法。3。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1。企业年金监管的目的。2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内容。3。收益担保制度。(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现状1。我国企业年金监
6、管的主体。2。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对象。3附件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7-09-01 20:04:07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3 号令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郑斯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
7、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
8、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9、互抵消。第七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受托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4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
10、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 1.5 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
11、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 15 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第十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违反与委托人
12、合同约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 30 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
13、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账户管理人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
14、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 15 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
15、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 30 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托管人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
16、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净资产不少于 50 亿元人民币;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
17、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6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15 年;(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1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 30 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19、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管理人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综合类证券公司
20、注册资本不少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
21、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7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 15 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
22、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 30 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
23、监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中介服务机构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三条 中介服
24、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8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
25、规定: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2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20%。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
26、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 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 10%。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第五十二条 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第五十三条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0.2%。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的管
27、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 5 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第五十五条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0.2%。第五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1.2%。第五十七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 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10%时可不再提取。信息披露第五
28、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
29、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监督检查9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
30、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第六十六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六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
31、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0附件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 2003年 12月 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7次部务会议透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
32、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透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透过。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