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奈米中心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53787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立交通大学奈米中心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国立交通大学奈米中心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国立交通大学奈米中心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国立交通大学奈米中心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国立交通大学奈米中心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國立交通大學(奈米中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 目 的: 為釐清交通大學(奈米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及承攬本中心事業之廠商(以下簡稱承攬商)之間有關工業安全衛生、環保業務上之管理權責,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便管理承攬商於本中心工作期間,中心內外之安全衛生環保品質。2. 適用範圍:2.1 非本中心員工而進入本中心工作者,包括:2.1.1 與本中心簽訂合約之廠商。2.1.2 由本中心業務承辦單位提出請購單而獲得訂單之廠商。2.1.3 其他工程施工之廠商(含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其他需有人員在本中心範圍內進行機台設備維修、機台設備進

2、駐/移出、無塵室內相關會勘、一般作業、高架、動火、吊掛、侷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之勞務、運送貨物、廢棄物清除等廠商)。3. 權責:凡因承攬本中心工程、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維護、原物料供應、環境維護、廢棄物、原物料之使用有關者),均適用本辦法。3.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3.1.1 規 劃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及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管 制 程 序 。3.1.2 工 程 之 安 全 衛 生 稽 核 、 巡 檢 。3.1.3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3.1.4 作 業 環 境 、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告 知

3、 。3.2 工 程 發 包 單 位 :3.2.1 須 對 承 攬 商 進 行 環 境 安 全 及 作 業 安 全 告 知 。3.2.2 監 督 及 管 理 承 攬 商 作 業 及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3.2.3 對 於 管 制 作 業 項 目 應 向 工 安 盡 平 行 聯 繫 責 任 。3.3 承 攬 廠 商 :3.3.1 遵 守 本 中 心 所 制 定 之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管 理 辦 法 及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 3.3.2 配 合 中 心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活 動 執 行 、 推 動 。4.名詞定義:4.1 重大職業災害:4.1.1 發生

4、死亡災害者。4.1.1.1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4.1.1.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氨、氯、磷化氫、氟化氫、光氣、硫化 氫、二氧化硫)等。4.1.1.3 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4.2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係指:4.2.1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4.2.2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4.2.3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磬、出水、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4.2.4 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

5、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4.2.5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 中毒危險之虞時。4.2.6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4.2.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4.3 說明: 4.3.1 本辦法僅列舉部份承攬商於本中心工作時應當遵守之一般安全衛生及環保規定,承攬商仍須遵守其他未詳列之勞工安全衛生、環保法令及政府或本中心因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不得以本規章未列舉做為拒絕遵守之理由。4.3.2 承

6、攬本中心事業之承攬商,於進入本中心工作前即可由本中心工程業務承辦單位獲得本辦法,請務必仔細閱讀本辦法。4.3.3 本中心事業發包前,有意承攬之廠商如同意遵守本規章內所述之各項規定,則簽署承攬商施工切結書及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於競標前交予發包單位,否則不得參與競標。4.3.4 廠商所簽署之承攬商施工切結書及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自得標日起即自動生效;反之,為獲得承攬契約之廠商所簽署之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及 環保告知單及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承諾書即予以作廢。5. 作業內容: 5.1 承攬商進廠安全須知:承攬商進廠前應先申請入場工作並繳交相關資料文件如下:5.1.2 公司基本資料:5

7、.1.2.1 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切結書5.1.2.2 承攬商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告知單5.1.2.3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受訓證書:承包工程之作業環境、作業條件、作業方式如為法令規定者,廠商應有人員接受相關訓照者,廠商之施工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書,如缺氧作業主管、吊掛作業人員訓練證書等。5.1.2.4 承攬商施工人員體檢表。5.2 承攬責任:5.2.1 承攬商承攬本中心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中心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5.2.2 承攬商以其

8、承攬之全部或部份工程,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5.2.3 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通知本中心。5.2.4 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安全。承攬商應要求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若損及本中心或其他第三者之財務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5.2.5 承攬商施工前應依施工性質辦理高架、動火、吊掛、侷限空間或其它危險作業之申請。5.2.6 承攬商應依據勞工安全

9、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成紀錄,以供備查。5.2.7 承攬商施工期間為正常上班時間:週一週五上午八時十七時,超時工作者,經本中心核可,不在此限。5.2.8 施工期間如發生災害,應立即通報本中心環安單位及承攬單位負責人。5.2.9 承攬商之報價內容均需包含所有安全衛生及環保費用。一經完成採購(簽約)程序,不得以實施安全衛生及環保管理為由,要求本中心提高經費,或自行停止施工。5.2.10 施工範圍內有本中心與承攬商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本中心應組織安全衛生 及環保管理協議組織(以下簡稱“協議組織”)並推派代表人,綜理範圍內

10、各項安全衛生及環保業務之管理。5.2.13 本辦法未明訂者,適用政府頒訂之其他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5.2.14 施工範圍內之承攬商應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本中心管理人員或協議組織所提報之各項施工安全改善需求,各承攬商應確實改善完成。5.2.15 施工期間,承攬商除應遵守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 之各項作業規定外,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作業,遇有不確定是否砥觸相關法規之行為時,應事先與本中心之環安單位進行諮詢與協商,並依指示內容作業。5.2.16 與本中心簽訂工程合約之承攬商應簽署承攬商施工切結書 ) 及承攬商安全

11、衛生環保承諾書,給予承辦單位,並轉交本中心環安存查,並需於施工前一個工作天,由承辦單位申請並取得施工許可單始得施工。5.2.17 除與本中心簽訂工程合約之承攬商外,其餘承攬商皆需簽署承攬商施工切結書使得進廠,繼而交附承辦單位存查。5.2.18 需使用危險性機械設備時,承攬商應將設備使用許可證及操作人員證照,提供該承辦單位審核。施工期間,本中心各級單位得隨時抽查之。尚有安全顧慮時,應立即停工,直至改善完成為止。5.2.19 承攬商施工期間有下列作業時,應取得特殊作業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該項作業。5.2.19.1 電銲、氬焊、切割、研磨、熔接、活線作業及其他可能發生明火之作業,需取得動火作業許可單後

12、,方可作業。5.2.19.2 動用吊車、起重機、堆高機及其他需使用吊掛工具施工前,必須取得吊掛作業許可單後,始得進行吊掛作業。5.2.19.3 進入水槽、廢水池、儲槽及其他侷限空間施工前,須取得侷限空間作業許可單後,始得進入該侷限空間施工。5.2.20 特殊作業許可單之申請及管理,規定如下:5.2.20.1 由承攬商通知工程承辦單位,於作業前提出申請。5.2.20.2 許可證限當天許可時限內有效。超出許可時限,仍需作業者,應重新取得許可證,始得作業施工。5.2.20.3 動火作業施工前,應完成防範引起火警警報動作之措施,並應準備適當之滅火設備。5.2.20.5 經簽發許可之作業,若其作業區域安

13、全狀況已明顯改變或有安全顧慮時。本中心人員,均得要求該作業停止施工。該許可證自動失效。並須重新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繼續施工。(1)承攬商經取得作業許可證後,應確實依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施工。並避免一切可能引起火警、墜落、窒息及其他危及人員 安全情事之發生。(2)未經取得許可前,擅自施工,因而造成人員傷亡、財務損失者,概由承攬商負完全之責任。5.3 緊急應變5.3.1 中心之施工區域如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將受傷人員立即送醫,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5.3.2 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攬公司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行政院勞

14、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及本校之環安中心。5.4.3 中心之施工區域如發生火警,承攬公司應立即撲滅火源必通知環安及廠務單位。5.4.4 有關火災應變處理原則,參照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標準辦理之。5.4.5 意外事故發生時,需填寫奈米中心事故調查報告,其作業處理程序則參照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標準。5.5 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環保規定罰則5.5.1 安全衛生組織與管理 5.5.2 危險、施工作業許可類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2-1 從事動火、侷限空間、危險管路拆除、高架、吊掛等危險作業,未經核准而逕行施工。工安訓練項次 違規事由 罰責1-1 施工現場未指定監工及安衛人員或監工、安衛人員及中心內的承攬單位人員未在現場

15、工安訓練1-2 危險性機械設備,沒有檢驗合格,或操作人員無法定合格操作執照 工安訓練1-3 施工人員入廠資格不符規定者(如:施工人員未滿 16 歲或非法勞工、女性從事高架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工安訓練1-4 承攬商及現場人員,拒絕業主及相關人員檢查或態度惡劣。 工安訓練1-5 未執行法定要求事項。 工安訓練1-6 未依規定繳交法令規定及中心規定相關文件及切結書等資料。 工安訓練1-7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未於 24 小時內通知中心等相關單位,且未依照規定辦理。工安訓練1-8 未依規定繳交公司及施工人員等相關資料。 工安訓練1-9 施工時未依規定配戴安全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個人防護具

16、) 。 工安訓練1-10 承攬商未執行自動檢查或未按時提繳自動檢查表。或未依承攬商協議組織會議之決議執行者。工安訓練2-2 高架或吊掛作業未加防範,致使物件掉落或使人員有墜落之虞。 工安訓練2-3 危險作業場所未設置警告標誌(如:禁止進入、注意頭部.等)及安全防護(如:通風扇、漏電斷路器) 。或施工現場未準備安全防護設備。工安訓練2-4 現場切割、鑽孔、研磨等發塵作業,未依規定申請或未備吸塵器、防護罩等安全衛生措施。工安訓練2-5 消防系統中斷作業,未經核准而進行者。 工安訓練2-6 未經施工申請核准或未將施工作業相關之告示單置於現場者。 工安訓練2-7 施工現場沒有施工告示者或施工許可告示未

17、依規定標示及檢查必要內容者 工安訓練5.5.3 用電安全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3-1 下班收工未將電氣設備(如:電焊機、發電機.等)關閉。 工安訓練3-2 未經申請許可而私自進行”活電作業”者。 工安訓練3-3 未經申請用電、不按規定接電、使用破損電纜。 工安訓練3-4 電焊機未設置漏電斷路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發電機未設置漏電斷路器 工安訓練5.5.4 無塵室管理規定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4-1 於無塵室內飲水,包含水、口香糖、檳榔、香煙等所有食物。 工安訓練4-2 於無塵室內使用會造成落塵之工具,且未事先向廠務部提出申請及做好預防措施。工安訓練4-3 各廠商在本區內須自備工具箱,工具箱材質可為

18、塑膠、不銹鋼,不可為紙、木材、鐵及經漆過之材質。工安訓練4-4 於無塵室內鑿牆時未將打牆區以乾淨之塑膠或帆布予以隔離;施工後未立即拆除並清除乾淨。工安訓練4-5 於無塵室內使用掃把,或使用非無塵室專用之吸塵器。 工安訓練4-6 施工或搬運器具時不慎造成地板表面刮傷。 工安訓練4-7 無塵衣鞋為臨時性,且進入本區人員之口罩需隨時遮住口鼻。 工安訓練4-8 所有進入本區作業人員須負責該作業區之潔淨度。且一般水、布、清潔劑、未經無塵處理過之 AIR 等皆不可進入本區。工安訓練4-9 進入無塵室之施工人員應接受無塵室管理課程。 工安訓練5.5.5 現場管理及工作規定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5-1 未通知相

19、關負責人,任意打開/關閉管路之閥件開關或電氣開關。 工安訓練5-2 任意拆除安全裝置或隔離機電設備、消防設備。 工安訓練5-3 掀起高架地板未依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者。 工安訓練5-4 未告知發包單位人員逕自入廠施工者。 工安訓練5-5 未經允許擅自操作本中心機器設備者。 工安訓練5-6 使用不安全或不合格之設備或工具(如:電焊機漏電或未接地、損壞或不穩固之鋁梯、漏油之發電機.等) 。工安訓練5-7 地面銑孔或開孔作業,未設置安全圍籬。 工安訓練5-8 施工材料或機具擋住消防設備或逃生動線。 工安訓練5-9 工作場所凌亂未清理或地上污垢未清理者。 工安訓練5-10 施工區或機具、物料暫存區,未

20、作警示隔離及標示者。 工安訓練5.5.6 危險品及有害物品類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6-1 危險品攜入本中心未依規定申請登記或貼上標籤。 工安訓練6-2 高壓鋼瓶直立未用鐵鍊固定或任其橫置滾動或管線阻礙走道。 工安訓練6-3 氣體鋼瓶運送未使用鋼瓶推車及鐵鍊直立固定。 工安訓練6-4 使用氧氣或乙炔切割時未加裝火燄補捉器及逆止閥者。 工安訓練6-5 高壓鋼瓶漏氣未予檢修、壓力錶損壞、未加裝逆止閥。 工安訓練5.5.7 門禁管理類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7-1 未依規定擅自經由安全門或列入管制之門進出。 工安訓練7-2 進入中心無塵室未配戴工作證或未穿廠商背心(背章、臂章)、制服。 工安訓練7-3 將管

21、制門以物品擋住,使門無法關閉。 工安訓練5.5.8 生活管理類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8-1 未於指定場所吸煙或於施工場所喝酒(含維士比及保力達等)。或酒醉工作。 工安訓練8-2 施工場所吃檳榔、進食者。 工安訓練5.5.9 環境管理類項次 違規事由 罰金9-1 不當施工或行為及在廠區內燃燒任何物體造成空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工安訓練9-2 施工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者。 工安訓練9-3 易燃性垃圾、有機溶劑、酸鹼性垃圾未分類包裝或未分類標示者。 工安訓練9-4 未設置通風設備或未確實使用通風系統致使空氣污濁。 工安訓練9-5 未經允許使用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工安訓練5.5.10 重大違規類項次

22、違規事由 罰金10-1 人為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有人員或財產之損傷。 5000010-2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環保法令,遭政府單位處分。 5000010-3 有立即危險,經通知停工改善而未改善。 5000010-4 若違反上述第 10-1 項至第 10-3 項規定,經罰款而未改善。 500006.相關文件:6.1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6.2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7.使用表單:7.1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7.2 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附表一)7.3 承攬商施工切結書 (附表二)7.4 工作安全許可證(附表三)7.5 承攬商進廠切結書(英文版) (附表四)7.6 動火作業許可單(附表五)7.

23、7 高架作業許可單(附表六)7.8 危險管路許可單(附表七)7.9 侷限空間作業許可單(附表八)7.10 吊掛作業許可單(附表九)7.11 鑽孔/洗洞作業許可單(附表十)7.12 承攬人之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告知單(附表十一)7.13 奈米中心事故報告表(附表十二)8. 附錄:8.1 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附錄一) (附錄一)交通大學(奈米中心)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一、工作規定1. 承攬商不得僱用未滿十六歲之員工進入本中心工作。2. 承攬商不得僱用非法之外籍勞工進入本中心工作。3. 承攬商工作人員出入本中心,一切遵照本中心門禁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辦法之規定,在本中心內行動必須佩掛工作證,並配戴

24、安全帽(危險作業)。4. 承攬商應將每日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姓名陳報承辦單位備查。5. 承攬商工作人員於工作前均需接受該承攬商所提供之安全衛生教育講習。6. 安全講習之時效為期一年,所有施工人員,每一年均需重新接受安全講習。7. 承攬商必須接獲本中心簽署之施工許可單,並將施工許可單放置於施工區域明顯處才可進行作業,否則本中心人員有權中止現場作業。8. 當工作期間中斷七天以上、工作環境變動或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更換時,承攬商應重新申請施工許可。9. 承攬商若因工作需要而須動火作業、侷限場所作業、起重升降作業或其他相關作業時,應於工作前一個工作天向本中心環安人員提出相關作業之申請,經本中心環

25、安人員於施工當日檢點後,才可進行相關施工作業。10. 承攬商進入本中心施工如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報告本中心承攬單位及環安人員,會同勘察現場、分析原因,並由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填寫事故調查表於 24 小時內送至環安中心。若事故導致承攬商工作人員受傷時,尚需填寫奈米中心事故報告。11. 如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時,承攬商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外,應迅速報告本中心承攬單位及環安人員,並保持現場,拍照存證,並於 24 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及司法機關(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1)發生死亡災害者。(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且需住院治療者。12. 承攬商工作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如犯有下列各項情事者,一經察覺,除當事人送警法辦外,承攬商並負有賠償損失之連帶責任。(1)在中心吸毒、賭博者。(2)在中心內滋事生非、鬥毆者。(3)竊取任何財物、故意毀損本中心財務者。13. 承攬商工作人員在本中心工作,如犯有下列各項情事者,禁止其進入本中心工作,承攬商並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