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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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蚌埠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注:(1) 法律依据中的“以上” 、 “以下”包括本数。(2) 裁量情形与后果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以下”包括本数。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阶次 裁量情形与后果 处罚标准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的,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 、 (二) 、 (四) 、

2、(五) 、 (六)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2(七)项规定情形的。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 3 至 6 个月或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 、(四) 、 (五) 、 (六) 、 (七)项规定情形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

3、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 6 个月或使用 1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 (五) 、 (六) 、 (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4、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2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后不办理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5、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3 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2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一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

6、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3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一项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情节轻微尚无诊疗收入的 警告4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

7、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2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给患者造成伤害。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8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三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警告,处以三千元罚款,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1任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2任用 1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9、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6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

10、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出具 1 份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轻微的 警告112出具 1 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轻微的警告,处以五百元罚款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具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 (二) 、(三)项情形之一的警告,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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