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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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锡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序号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户籍所在街道 人员类别领取营业执照时间申请税收优惠额度申请享受年份 备注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注:人员类别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39 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填写。附件 1:无锡市财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 年 11 月 11 日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

2、28 号)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经省政府批准,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3、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 2014.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98 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

4、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5、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

6、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7、,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

8、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

9、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10、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5 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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