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菏泽市人才工作手册菏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 年 9 月 1 目 录一、菏泽市人才新政 30条 1二、人才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名单 11三、实施细则(一)人才引进1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细则172菏泽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一事一议” 实施办法233菏泽市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294菏泽市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实施细则35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人才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426“牡丹友谊奖” 评选 表彰办法 477“中国牡丹之都科技创新贡献奖” 评选 表彰办法50(二)人才培育8菏泽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细则579菏泽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
2、拔管理办法6510菏泽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7611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8212 菏泽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8913菏泽市企业职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奖励发放实施细则9914关于加快智库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104 2 (三)平台载体15菏泽市创新创业平台奖励发放实施细则11516菏泽市高校院所分支机构奖励发放实施细则11717菏泽市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12018菏泽市海外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123(四)服务保障19菏泽市关于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13120菏泽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管理办法14221菏泽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分工方案14922成
3、立菏泽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通知15923菏泽市市级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管理暂行办法16824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人才落户工作的意见17125菏泽市博士、硕士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1752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菏泽市人才新政 30 条的通知181四、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183 1 菏泽市人才新政 30 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为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后来居上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政策。一、实施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1对接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
4、 产业,围绕 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整合“牡丹英才” 、“菏泽市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实施“ 动能转换领军 人才特殊支持 计划” ,5 年内遴选评定 100名左右领军人才或团队。2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对能够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难题或与企业联合开展自主创新研究的领军人才或团队,经评选认定后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项目资助。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良好产业化前景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才,本人一般为第一大股东,且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超过 300 万元或取得风险投资 500 万元以上(含技术入股)的,经评选认定后一次性给
5、予 50 万元资金支持。(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配合。详见 P17P22。)二、加大高端人才支持力度 2 4设立市级“一事一 议” 引才通道,对我市急需 紧缺的顶尖人才和团队项目实施“ 一事一议” 评价标准,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最高给予 8000 万元综合资助。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详见 P23P28。)5加大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支持力度,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专家,市财政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配套资助,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泰山学者、泰
6、山产业领军人才、 “外专双百计划” 专 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30万元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落地我市的项目,经评估认定由人才科技投资基金直接给予 50 万元投资支持。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6实施菏泽市“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人才工程,5 年内遴选 100 名左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进行为期 3 年的管理培养,每年给予 2 万元科研补贴。 (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配合。详见 P57P64。)三、实施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7对于取得博士学位、
7、 “双一流” 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入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察,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 3 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市财政按照博士、硕士、本科分别给予每月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详见P29P34。)8对于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市财政按照县区补贴条件和标准给予 1:1 配套 补贴,原则上按照博士、硕士、本科最高
8、给予每月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配合。详见 P35P41。)9加大放权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校、公立医院等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自主制定引进人才的标准、条件,自主组织招聘活动,自主聘用人才。推行全员聘任制度,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支持用人单位实行更具吸引力的引才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市人社局牵头,市编办配合。)四、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力度10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市拔尖人才、首席技师、乡村之星、和谐使者、四个一批等市级
9、人才工程遴选机制,逐步提高人才津贴补贴标准。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制定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机制。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负 4 责,市财政局配合。详见 P65P98。)11建立特殊高层次人才职称绿色通道,对在本市取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且为首位完成人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高级破格基本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从市外引进的博士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可直接申报或评审高级职称。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没有空缺的,可申请特设高级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市人
10、社局负责。 )12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奖励。 (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详见 P99P103。)五、创优做强人才创新平台13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由市财政分别给予 2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详见 P115P116。)14对新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创新示范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等,按照国家级、省级, 5 由市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详见 P115P116。)15中科院、 “双一流 ”建设高校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由市财政给予 500万元奖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由市财政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详见 P117P119。)六、加大人才融资扶持16整合人才发展
12、专项资金、产业扶持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领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逐步构建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的人才科技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 的原则,完善基金管理投资机制,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 )17大力吸纳国内外包括私募股权(含创业)在内的投资机构来菏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其获利年度起的 3 年内,分别按不超过其净收入的 2%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开辟人才贷款特殊通道,对人才创办企业和项目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 (市财政局负责。 )18加大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13、。对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各类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 300 6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按 2 年(第 1 年、第 2 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同期限最长 2 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 2 年。 (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行配合。详见 P42P46。)七、提高科技人才成果收益19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
14、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托管、流转、变现和风险补偿机制。(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20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 8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 60%,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 3 至 5 年内,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 2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创办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 100%。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收益,不收缴国库,全部留归本单位,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八、加强人才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