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企业研发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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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赣市科发201519 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有关单位:现将赣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5 年 11 月 9 日- 2 -赣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赣州

2、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在赣州市企业研发中心基础上根据国家、省科技部门等管理办法对应和发展的,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拥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条件和能力,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且已形成了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创新型研发实体。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旨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及工程化水平,推进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水平;鼓励协同创新,不断探索与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 3 -式,促进本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3、。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与职能(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加快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发展。(二)调研收集与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发展信息,制定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四)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五)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六)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技术研究、

4、设计和试验任务,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申请和确认第五条 工程中心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赣州市,具有高效的管理- 4 -运行机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组织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能够提供开放服务,并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二)所依托单位在本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工程开发实力并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能力,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五有”的基本条件。1.有技术人员:拥有一支具备较强科研和研发能力的技

5、术骨干团队,中心主要负责人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 6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 5 名。2.有固定场所:研究场所面积达 50 平方米以上。3.有研发经费:所依托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及经济效益良好,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所需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年度预算,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 3%以上,并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证明。4.有科研设备: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技术研发的各种仪器设备的总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5.有序、规范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程中心组织体系较为完善,

6、有完整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发展- 5 -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三)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第六条 工程中心申请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赣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申报。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一)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

7、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确定当年新建市级工程中心名单。(二)市科学技术局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赣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及验收考评的主要依据。- 6 -第三章 工程中心的运行及管理第八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发展”的工作方式,建设期一般为 2 年。工程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第九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市科学技术局。第十条 需调整组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向

8、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期满后,市科学技术局依照“计划任务书”组织验收。工程中心按要求准备验收总结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请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延期验收期限不超过 1年。第十二条 运行期间,工程中心应加强机制、体制创新,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

9、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7 -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第四章 工程中心的验收考评第十四条 对已建设运行的工程中心,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程序如下:(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审材料: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2、依托单位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评审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视情况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三)通过绩效考评的工程中心在有关科技计

10、划申报、推荐、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考核为优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市工程中心资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二)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8 -(三)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四)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赣州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赣市科发201237 号)同时废止。- 9 -赣州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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