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存款”的风险隐患亟待关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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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直存款”的风险隐患亟待关注“直存款”通常是指银行因信贷额度不足等原因,无法给项目方(业内称“口子” )放贷时,由中间人协调,资金方(业内称“银主” )将钱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以获得项目方的贴息并到期提取本息,银行则按照协议放贷给项目方。存期内,资金方不可提前支取资金。 “直存款”并非专业银行术语,和“银主” 、 “口子”一样是业内行话。在实际操作中, “直存款”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亟待关注。 表现形式日益多样 “直存款”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阳光直存款,即资金如普通存款一样,可以开通网银,可在全国联网查询。为了取得“银主”的信任,有的银行会为“口子”提供直贴承诺,有的“口子”提前向“银主”支付

2、直贴,即“口子”贴息。二是非阳光“直存款” , “银主”通常被要求到指定窗口或银行工作人员处存款,银主的资金并非以正常存款方式存入银行,资金不能正常查询,存在较大的假“口子”诈骗风险,如银行工作人员与“口子”合谋,通过伪造证件等不法行为,直接挪走资金。 “直存款”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并以多种名目掩盖其本质。目前“直存款”主要是通过理财业务等多种方式运作。如北京某财富投资公司某项“理财产品”承诺:客户只要将钱存入银行,便能得到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出至少 4 倍的收益;50 万元一年期定存,利息至少是 6.5 万元,是普通银行存款利息收益的 6 倍左右。其发布的“直存款”资料称:北2京四大行阳光定存

3、2 亿元一年直贴 3.5%,要个人款;西安四大行阳光定存 20 亿元 5 年直贴 17.5%,要企业款;汉中四大行阳光定存 20 亿元 5 年直贴 18%;南方某市四大行非阳光定存 30 亿元一年直贴 18%,要企业款。以 20 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为例,当前银行存款利息约 3.25%, “口子”贴息为 3.5%,最终“银主”可获利过万元。直存款期限可分为一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长一点的就是一年、三年、五年,对于借款期限,都是按照银行存款设定的期限来。 风险隐患较大 “直存款”简单易操作,额度大,收益高,因其特性决定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风险隐患。首先,银行存在违规经营风险。一是涉嫌高息揽储。有

4、的银行向“银主”提供直贴承诺,直贴是银行正常支付利息外的收益,属于变相的高息揽储。既违反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也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其次,涉嫌通过中间人违规揽储。 “直存款”依靠中间人牵线搭桥,且“银主”需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不能排除银行知悉甚至鼓励中间人从中撮合,借以增加存款业务的可能。如上述北京某财富投资公司理财业务中,明确指定北京四大行等银行。 其次,消费者面临较大的诈骗受损风险。一是轻信误导式宣传受骗。“直存款”的运作将银行作为重要一环,也是其得以成功运作的重要原因。一般消费者出于对银行信用的充分信任,加之金融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相对有限,容易轻信“直存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高收益。比

5、如上述北京某财富投资公司对外业务宣传资料中,以北京四大行、西安四大行等银行名义包装“直存款” ,诱导消费者误以为直贴是银行承诺的利3息。非阳光“直存款”中,消费者更是轻信银行工作人员导致资金受损。二是轻信中间人信用受骗。 “银主”与“口子”间的合作多依靠中间人撮合,中间人为了促成合作,获取居间费用,往往夸大其辞,进行“拍胸脯”式的口头保证,并不提供实质意义上的担保。一旦“口子”不能如约直贴, “银主”预期利益受损风险较大。 再次,当事人存在较大的合同无效风险。一是“银主”与“口子”间的合同无效风险。 “直存款”操作中,有的“银主”要求企业提供借款确认书,目的在于以此增加一份保障。但是,借款确认

6、书的存在,使“直存款”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银行违规嫌疑更加明显。同时,如果“银主”为企业,则借款书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企业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银行对“银主”的直贴承诺风险。部分“直存款”操作中,银行对“银主”提供直贴承诺。通常,银行不得擅自提供担保,直贴承诺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担保效率。但是,一般消费者误以为银行承诺即为担保,据而轻信直贴收益的安全。同时,如果银行直接以自有资

7、金担保或支付直贴,形成担保,实际上构成高息揽储违规,而使承诺担保无效。此外,直贴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 倍的,得不到法院保护,直贴承诺的兑现缺乏司法保障。 最后, “直存款”中的资金运转存在较大的金融稳定风险。一般情况4下, “口子”所需资金多为巨额,有的甚至以亿元为单位。巨额资金与高昂的融资成本,超出了正常经济人能承受的范围,资金流向与使用可疑,存在资金空转、钱生钱的问题,潜在金融风险较大。一旦“口子”不能如约还款,银行则要承担存款本息损失,出具直贴承诺的,还可能被追究承诺责任。 目前,监管部门尚未针对“直存款”业务有专项规定和惩戒措施,加之“直存款”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增加了识别难度,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明确禁止“直存款”业务,并对“直存款”业务的特征、界定进行明确,对违规参与“直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规定惩戒措施。同时,加强银行资金流向监测。加强大额、可疑资金流动监测,并通过新设银行开业管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监管、对银行综合评价等措施,督促银行加强内控建设,特别是加强员工教育和岗位监督,防范员工参与“直存款”或有其他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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