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修订的原则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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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矿山安全法修订的原则与问题我国的矿山安全法自 1992 年制定、1993 年 5 月 1 日施行以来,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和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近 20 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制、科技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矿山企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经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并存的局面,矿山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需要依法规范矿山安全主体责任。二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发生了变化,需要依法确定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三是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矿山安全法需要与之

2、衔接。四是矿山安全法规定的部分条款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五是矿山安全法主要是针对固体矿山,没有对液态、气态矿山安全作出规定,但近年来液态、气态矿山事故较多,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六是近年来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重大决策和举措,需要使之法律化、制度化。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明确要求国务院修订矿山安全法 。因此,修订矿山安全法已是当务之急。 修订的简要经过 修订矿山安全法曾被列入 2006 年、2007 年国务院立法计划项目,2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修订工作。从 2004

3、年底开始,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就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法的修订调研工作。2005 年成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后,组织起草了矿山安全法 (修订稿) ,于 2007 年 12 月将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提请国务院审议。2008 年, 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征求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因 2010 年 7 月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决定修订安全生产法 ,故放缓了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工作。2012 年 11 月, 安全生产法完成了相关修订工作之后, 矿山安全法又被提上修订日程。但鉴于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上报 5 年多来,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为此,国家安监总局

4、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对原上报国务院审议的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进行了调整和补充。2013 年 2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再次对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进行审查之后,于当月提请国务院审议。目前,提请国务院审议的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共九章、八十二条,比现有矿山安全法增加一章,条目增加 32 条。 修订的原则 这次修订矿山安全法 ,遵循了以下 4 个原则: 基本构架保持不变,适当调整内容。这次修订基本延用原法的章节结构,同时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对法律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增设了“矿区安全保护”一章,以加强对矿区生产安全秩序的保护;增设了“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特别

5、规定”一章,突出液态、气态矿山开采安全的特殊要求;删除“矿山事故处理”一章,统一适用安全生产法3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 矿山安全法是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基本法”的原则,矿山企业应首先遵守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在矿山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注重可操作性。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这次修订予以明确;以前规定较原则的,这次修订予以具体化;以前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前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别是近几年安全生产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 依法从重处罚。受当时的立法限制, 矿山

6、安全法规定的处罚较少、幅度较轻,不利于事故查处追究,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这次修订增加了处罚条款和处罚幅度。 修订中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目前矿山安全监管有 3 种:一是国务院安监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二是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制度。三是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的监管,并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分部。另外,原煤炭部等经济部门撤销后,多数地方没有相应部门承担矿山企业的行业管理。因此,这次修订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矿山

7、安全生产监管权。鉴于乡镇人民政府没有独4立的司法机关,故很多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2011 年 12 月 31 日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正在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支持或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但矿山领域较特殊,大部分矿山是乡镇企业。为此, 矿山安全法在这次修订中增加了相关内容,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明确授权形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管。这次修订稿规定:一是加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明确

8、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尾矿库库址,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高尾矿库的坝体、增加尾矿库的库容。二是加强尾矿库闭库的监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闭库;闭库应编制专门的安全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闭库施工;闭库工程竣工由安监部门验收。三是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尾矿库。规定矿山企业应逐步采用先进的尾矿排放、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尾矿堆存,节约土地资源,降低尾矿库安全风险。四是加强闭库后的安全管理。明确矿山企业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重大事故

9、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并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下游区域居民撤离到安全地方。对于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矿山企业,其已闭库或废弃的尾矿库的安全5管理工作,由矿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五是建立保证金制度。 关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鉴于石油、天然气等液态气态矿产不同于一般固态矿产开采,这次修订设立专章,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作出特殊规定。 关于矿区安全保护。由于目前偷盗矿区矿产资源和设备物资等现象十分猖獗,现有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应规定,这次修订稿增加了矿区安全保护的有关

10、内容,对矿山企业土地使用、专用设施保护、工程作业等作出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依法保护辖区范围内的矿山生产安全设施,维护矿山生产工作秩序,组织查处危害矿区安全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禁止在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占有或改动矿山企业的铁路专用线、电力专用线等矿山专用设施和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矿区范围内建设公用工程或其他工程。因建设公共工程或其他工程而危及矿山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这次修订将多年来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制度法、法定化,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范,以促进矿山依法开采,保障安全生产。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这次修订重点增加、补充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6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 此外,这次修订还对现行矿山安全法中比较原则、难以操作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矿山安全法(修订送审稿) 提请国务院审议后,还要经过国务院、全国人大多个研讨、修改程序,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 编辑 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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