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山市港口镇农村集体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确保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 20094 号)、以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 2015 50号 ) 等 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管理平台建设 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2、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 农用 土地发包、 集体 土地出租;集体各种 物业资产 、 土地资源 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 等交易行为 ,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级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组级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级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 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 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
3、,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 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 从事生产经营, 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 ,必须接受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设立机构 第六条 镇设立农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 三资”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 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
4、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 镇“ 三资”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 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指导村(居)、组级集体进行资产交易申报; (四)对村(居)集体经过民 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六)监督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进程,并协助其做好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对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八)监督村(居)集体操作使用资产监管交易平台情况; (九)指导村(
5、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居)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交易站 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 由村(居)经(股)联社的社长或者理事长、资产管理人员、民主理财监督组(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交易站 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交易站的职能: (一)执行镇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
6、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 (三)当村(居)、 组级 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 时 ,对其行为是否按照民主议 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 进行初审 , 并提交镇“三资”管理机构出具意见,按规定的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 (四)及时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 (六)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 (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交易 第八条 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
7、包括: (一)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 空闲地 等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宅基地、特殊用地、公
8、共服务用地等其它土地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畴。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作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所占的股份。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以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 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和自行组织交易等四种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
9、令第 100 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 2007 124 号 )的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项目,其立项登记、民主议决、信息公开的步骤不变,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土地交易机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 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项目,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联营或合作建房项目)
10、。 第十二条 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的, 在有镇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 ,采取 公开竞投方式 进行交易: 1、村(居)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2、单宗合同土地面积 200 亩以上,及出租年限在 10 年以上的耕地、园地、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交易; 3、单宗合同标的额 100 万元以上,及出租年限在 5 年以上、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4、单宗合同期限在 5 年以上,及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5、单宗合同期限在 5 年以上,及年租金
11、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 6、其他在镇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集体资产的交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资产交易标的额的交易业务,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流程,在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 1、单宗合同土地面积 200 亩以下,及出租年限在 10 年以下的耕地、园地、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单宗合同标的额 100 万元以下,及出租年限在 5 年以下、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3、单宗合同期限在 5 年以下,及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下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12、; 4、单宗合同期限在 5 年以下,及年租金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 第十四条 村(居)自行组织交易 的集体资产,应根据该项资产以往的交易价格,参 照周边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制定交易底价制定资产交易方案,按照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公示, 报送镇“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接受镇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集体对以下资产自行组织交易: 1、租期在一年以内,租赁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的员工宿舍、商铺的出租 项目 ; 2、单宗合同土地面积 5 亩以下的耕地、园地、鱼塘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 3、单宗合同标的额 5 万元以下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 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
13、或经营权的交易; 4、经镇 主管部门 同意的具有明确合作伙伴的 交易 项目 ; 5、其他经镇 主管部门 同意的适合由村(居)自行组 织交易的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承租户(企业),村(居)集体在合同到期后可与其协议续约并自行组织交易: 1、原承租或承包租金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2、原承租厂房、 市场、商铺等物业资产的经营者信誉良好,承包经营期间准时缴纳承包租金,无偷税漏税、拖欠员工工资、拖欠租金记录; 3、原承租物业资产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投入巨资修缮场所采购设备,通过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实施长期经营运作。 村(居)集体对于涉及厂房、宿舍、市场、商铺等物业资产的续租自行组织交易项目
14、,应实行每年定期的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具体交易 方案,经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后,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将议决的租赁方案 、交租情况的相关举证材料 送交镇“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如若公示期间有 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联名提出异议,村(居)集体应收回有争议的续租交易方案,重新制定方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交易站进行交易, 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或期限分拆,规避进入交易站交易。 (一)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依据交易标的物的属性情况,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1、采取交易站现场举牌(或口头)竞价,以价高者得以中标成交的方式; 2、 采取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密封报价,交易
15、站现场竞投当日当众启封登记报价, 以价高者得以中标成交的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集体资产项目,在镇“三资”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可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 1、村办幼儿园、老人福利院、村(社区)保洁服务等涉及民生及公益事业项目; 2、政府投资并与村(居)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3、村(居)集体自行组织交易的项目,属于与经营者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范畴。 第四章 交易过程要求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 立项登记、 民主议决、 信息发布、组 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 交易过程的具体 要求如下: (一)立项登记。 集体
16、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起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合同续签(新签)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 填写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登记表, 并将 交易 方案、合同样本、 立项登记表 报送镇 “三资”管理机构 。 镇“三资”管理机构收到村(居)提交的资产交易意向立项资料, 结合 当地土地规划、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用地政策、民主议事等情况出具意见 , 确认资产交 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尽快处理、回复村(居)报送资料, 并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如实登记反映。 涉及村(居)重大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镇 农业、国土、环保、工商、财政、安监等 职能部门加强对集体资产
17、交易的联审,从土地、规划、产业、环保、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落实资产监管工作部门联动机制, 积极协助、配合村(居)集体做好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隐患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民主议决。 立项登记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方式、范围等要素,按照 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 规则, 将交易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 或村民 (股东)大会上进行讨论、表决。 讨论表决事项的内容如下: 1、交易资产项目详细信息; 2、交易(竞价)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4、交易保证金数额; 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押金)数额; 6、合同样本。 (三)信息发布。 资产交易方案表决通过后, 集体经济组织将 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登记表、 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 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