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的存在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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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包装物押金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由于会计与税务对于包装物的规定有一些出入,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包装物的规定较少,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有关包装物的制度及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使包装物相关税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包装物押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而包装物押金的产生则是因为包装物在出借及出租的过程中,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尽早将包装物归还而收取

2、一定押金,同时也是对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的一种保障,以免包装物损毁而不能归还。 按照常理来说的话,押金既不属于销货方的收入,更不属于一种资产,不能为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的时候还需要原封不动的归还于购货方,它仅仅是一种保证金的存在方式。因此,到目前为止,围绕着包装物的具体会计处理上有很多方面都有争议,大多是关于是否将包装物所缴的税金纳入销售费用,以及纳入的具体时间等等一系列问题。而同时,在包装物押金的相关处理上其实也还存在着一些小问题。 2一、包装物押金逾期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为了堵塞税收的漏洞,相关机关对逾期包装物押金进行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与之相关的主要两种税即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

3、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 号)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 1 年(含 1 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从这两条规定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包装物押金逾期 1 年后才收取增值税和消费税。然

4、而“逾期一年”这项条件规定的有些不够严谨。例如,非酒类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 1000 件,因需要而出租 1000 件相关包装物给乙公司并收取 20000 元包装物押金。而将满 1 年时因种种原因包装物不能如期归还,本来照税法规定这笔押金无论将来是否能归还都应在逾期一年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但是,只要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办一条归还手续和一条出借手续,并且两方都做好相关账务处理,那么即使不归还包装物也形同归还了一次并再借了一次,那么税收所规定的的“逾期一年”的条件则形同虚设,甲公司即免去了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应对有关包装物押金的相关内容3进行

5、完善,对“逾期一年”这项条件进行补充修改,例可以改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 1 年(含 1 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两次租入时间间隔不超过 2 个月(含 2 个月) ,则两次所缴押金按1 次进行计时。 二、包装物押金金额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根据国税发1993154 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 号文件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税法认可的时间内及时返还,则可避免对包装物的税收支出。这是一种合理的纳税筹划,如果企业真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包装物,则这显然是

6、一件合理的事情。然而,这其中有一个小问题,那就是即使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归还包装物,包装物押金被销货方没收,但所缴纳的税金依然比”包装物出售”所缴纳的税金少,这样的话,就算本质上是包装物出售,公司也可以全部用包装物押金方式来处理,这在实质上是在侵蚀税基。 例如,非酒类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2011 年度销售商品10000 件,每件价值 1000 元,另外包装物价值每件 10 元,以上为不含税价格。现先不考虑消费税,仅考虑增值税的条件下,如若采取方案一,即包装物采取出售方式,那么当期发生的包装物增值税销项税为101000017%=17000(元) 。如若采取方案二,即包装物采取先交押

7、金再逾期的方式(先假定押金为其价值每件 10 元) ,那么逾期时所缴增值税消费税为 1010000(1+17%)17%=14529.91(元) 。因此,采取方4案二的话包装物增值税销项税将少 2470.09 元,并且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话少缴的还比 2470.09 更多,同理,消费税也相应少缴纳了。从例子中可以看出,无论包装物的实质是不是出售都已经无意义了,都一律按照出借方式但押金逾期的方式处理,这已经不是一种合理的纳税筹划,而是前文说讲的侵蚀税基。 那么,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有效区分出借与出售,进一步维护我国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税收,应对包装物的相关方面进行有效的完善。其中较为有效的一点,即对包装物押金金额的限定进行规定。例可以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如下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其金额必须为包装物价值的 1.2 倍以上。这样,即可有效的规范出售与出借,规范押金的用途。 包装物的核算虽然不是一项大的课题,但其身上依然存在着许多的争议。它需要完善的不仅仅只是押金这一项问题,而是一个全方位的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新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郑小平.浅谈有关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9(0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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