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警察当场盘查权的若干思考摘要:关于警察的当场盘查行为生活中随处可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对警察的盘查行为心生质疑或抵触。本文对警察当场盘查行为的启动标准、实施方式,以及权利遭受侵犯后的救济等问题展开思考,并提出些许拙见,以期纠正实践中的不妥之处,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关键词:当场盘查权;公民权利;实施程序 我国关于警察当场盘查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1995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以及同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中。 人民警察法在第二章“职权” ,第 9 条第 1 款首次明确警察的盘查权,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
2、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公安部解释第 1 条“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之第 1 款对警察盘查权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是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2检查包括对被盘
3、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其中, “有违法犯罪嫌疑”和“形迹可疑”是赋予警察无限自由裁量权的抽象概念,导致实践中当场盘查行为的随意性较大,基本上全凭警察个人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主要是基于被盘查人的性别、长相、穿着等外貌特征。此外,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唯一的警察实行盘查权的程序要求,即向被盘查人出示可以表明其警察身份的证件,在现实中则完全被忽略了,几乎没有警察在行使盘查权时向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至于当场盘查的实施方式,绝大多数是要求被盘查人出示其身份证,也有对被盘查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要求检查的,对每个公民盘查的时间虽短,但受影响的公民人数却很庞大,实际上是对绝大多数守法公民
4、正常生活的一种干扰,加之有些警察在盘查过程中态度蛮横,以致公民对盘查行为极度反感,增加了警民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产生对整个公安系统公信力的质疑。 在美国,早在 1968 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一案中就确立了与我国当场盘查相类似的拦截搜身规则。拦截和搜身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轻,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也较小,当事人免受不当搜查与拘捕的宪法权利并没有受到太多侵害。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发现有人行为异常,并且依其经验合理地推断该人有犯罪的可能,经表明身份可以拦截该人并对其进行盘问。1在特里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警察拦截行为的启动确立了“合理怀疑”的标准,即在执行拦截和搜身这种具有较低侵犯性的活动时,警察并不
5、需要对拦截和搜身具有“正当理由” ,只要其拦截和搜身是建立在“合理怀疑”基础上的,那么该行为就是合法的。这种“合3理怀疑”的标准与我国“有违法犯罪嫌疑”和“形迹可疑”的标准相比更具客观性。这一标准禁止警察仅凭其主观感觉对特定人实施拦截搜身,有效限制了警察拦截搜身的范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基于对某一群体的歧视而进行的拦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警察合理怀疑的范围仅限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这就又从另一个角度对警察的拦截搜身权做出了限制。 我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拦截搜身制度中“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完善我国当场盘查的启动标准。首先,应明确当场盘查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不包括违法行为人
6、。其次,应明确警察决定对特定人进行当场盘查只能是基于对方的客观行为,而不能是穿着、长相等因素。再次,应当从警察执法的角度对当场盘查的启动标准做出限制,并明确警察违法盘查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有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才能转变思维,使公权力自我检讨,自我规范;只有切实以维护公民权利为根本,才能转变角色,使公权力戴上责任的“紧箍咒” ,将公民权利铭记于心。 至于当场盘查的方式,除了已规定的警察应当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之外,我国法律对时间、地点、手段、程度等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警察行使盘查权也必须有分寸。第一,盘查地点原则上应是“当场” ,即在拦停被盘查人的原地进行盘查,
7、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将被盘查人带至最近的适合盘查行为进行的地方进行盘查。第二,应在最短时间内对被盘查人进行盘查,盘查仅限于排除警方对被盘查人行为的怀疑,即被盘查人作出能够排除警方怀疑的合理解释即可。第三,4在盘查过程中,非紧急情况,警察只能用身体对被盘查人的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最后,法谚云:“风雨可进,国王禁入。 ”应明确将当场盘查限定在公共场所和特定营业场所的范围内,禁止进入公民住宅进行盘查。 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当非法的当场盘查侵犯公民权利时,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这涉及到当场盘查行为的性质问题,参考已有的一些观点,我个人认为,对当场盘查行为的定性应区
8、别不同情况。对盘查后,排除被盘查人犯罪嫌疑,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侵犯被盘查人权利的盘查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此时被侵权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可以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可以是申诉、控告、检举等其他救济措施。对盘查后,不能排除被盘查人犯罪嫌疑,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侵犯被盘查人权利的盘查行为应认定为刑事措施,为被侵权人提供刑事程序上的救济,例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对此,相关的行政机构,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为被侵权人寻求救济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支持,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得以恢复。 在规范警察盘查行为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完善的立法,健全的制度,有效的救济,但我们也更为迫切地需要高素质的警察队伍,以及他们强烈的人权保护意识,我们需要他们对手中的公权力抱有神圣的信仰,更需要他们对公民权利怀有一颗敬畏之心。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 11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 253 页。 52王兰玉:“浅析警察的盘查权” ,载中州学刊2005 年第 4 期,第 8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