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4)02-000-02 摘 要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大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无定论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分析,在介绍国外经验的同时发现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标识制度 启示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自愿标识制度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态度中,并不主张强制性的标识制度。在美国,如果强制推行转基因标识,
2、将大幅度增加食品加工过程中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原料隔离成本,而这些负担将通过食品零售价的上涨而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管是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只要消费者相信转基因食品确实与非转基因食品不同,他们就会得出结论,认为生物技术对他们没有什么益处,一些消费者就会希望转基因食品被禁止。 一直以来,美国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自愿标识制度。自愿标识是指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对于实质等同于同类传统食品的转基因食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坚持实行自愿标识制度 。但如果转基因食品中含有过敏性成分,或者食品组成成分和食品营养成分等产2生的变化与安全性有关,就必须明确的标注出来,以便于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信
3、息,从而做出正确选择。另外,美国还允许在标签上注明产品是否为转基因产品或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等选择性披露信息。目前只有杜邦公司的高油酸大豆、卡尔琴公司的高脂肪酸油菜两种产品由于成分与常规品种存在重大差别而需要标识,并重新命名,以防与常规产品相混淆,但不要求该产品标注为转基因产品。 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强制标识制度 欧盟国家是排斥和抗拒基因改良作物及转基因食品的典型。与美国不同,欧盟采用“预防原则”作为其转基因食品立法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欧盟于 2000 年 2 月公布的预防原则政策说明书中,明确提出“对于当前科学证据不能充分、确定证明无害的目标,只要经初步科学评估显示可能对环境、人类
4、、动植物健康有潜在风险,便可适用预防原则” 。在这种理念下,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只要一种产品是由转基因技术生产的,就要进行区别对待,从种植到加工到销售给消费者的整个阶段都需要和传统作物以及传统食品区别开来,并实行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 一般而言,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涉及到生产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对生产者而言,进行标识本身需要增加成本,更重要的是考虑到消费者可能的谨慎态度,还有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生产者对强制标识制度历来持反对态度;对消费者来说,倘若可以对转基因食品不予标识,他们根本无法从物理外观上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识别开来,知情权将受到严重侵害
5、,选择权更无从谈起。面对转基3因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欧盟认为消费者权益更应获得保护。因为,知情权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础性人权,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知情权,才能行使选择权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概述:有限度的标识制度 日本国土面积较小,其耕地面积相对于人口数量而言处于一种严重不足的状态。转基因技术相对于传统作物种植技术而言,可以明显提高作物单位面积内的产量,这对于日本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此种客观需要使得日本不可能像欧盟那样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过于严苛的控制制度和限制制度。而基于对本国国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慎重考量,又决定了日本不会采
6、用如同美国那样的宽松政策。所以,日本对转基因食品所持的是一种相对折中的态度。基于此政策导向,日本的转基因立法也呈现出其具有特色的“中性”特质。 早在 1979 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重组 DNA 生物实验指南” ,随后多次修订。之后,于 1991 年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审查准则。1999 年公布了对 24 种产品加贴标签的规范标准,并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和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实行“分别运输” ,确保转基因品种混入率低于5%;1999 年 7 月,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关于农林物资的规格化以及确定质量标识的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厂家对其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原料作出明确表述;2001 年 3 月 27
7、日,日本政府发布了转基因食品检验法以确保转基因食品进口的安全性;2001 年 4 月 1 日,日本政府正式颁布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对必须进行标识和无需标识的转基因食品进4行了具体的规定。 四、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 早在 2001 年,我国就建立了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制度。当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 2002 年的两部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同年颁布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 2002 年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也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发展,当初的立法
8、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主体不明确, 管辖权不清晰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 多为部门规章,农业部、国家科委、卫生部都制定有相关的部门规章,没有对我国转基因标识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目前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没有明确的管辖主体,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县级以上
9、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有权对违反食品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现实中我国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队伍缺乏,没有形成一套至上而下的监管体系。这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控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也不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5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对象较为单一 首先,现有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转基因大豆油上,其他品种标识率低。2005 年,王娅芳、孙晓红等在对贵阳市食品市场中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贵阳市 4 大超市货架食品中植物油的转基因标识达 100%,而其被调查食品诸如以大豆类为原料制成的酱油、豆奶粉,以番茄为原料制成的番茄沙司、番茄酱以及以玉米为原料制成的玉米粉、玉米粥、
10、玉米羹等食品均无转基因标识。 另外,目前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产品,主要是针对我国进口较多的转基因生物。而对于我国国内大量种植的转基因水稻和其他转基因生物,例如甜椒,并没有作出标识要求。这明显有悖于 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存在贸易保护之嫌。 五、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探讨 (一)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明确立法和监管主体,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少数涉及农产品的法律法规中,而整个转基因食品的产业链的监管涉及农业、检疫、商业、质监等多个部门。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非
11、常必要。 为了顺应现实的需要,应当以转基因食品这一概念为起点,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框架和背景下,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统一规定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食品的概念及标识制度做出具6体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定标识的范围;完善标识的内容;规范标识的形式;丰富责任承担形式;加大惩处力度。 (二)制定统一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国家标准 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标识国家标准主要涉及农业初级产品,没有针对以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中上游产品做出详细规定。卫生部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一 2004
12、 )国家标准也没有针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专门的规定,所以, 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国家标准,对转基因产品标识进行细化。在制定的国家标准中可以要求明确标注转基因食源的比例、可能含有的特殊营养成分等。对于食用后可能会导致的过敏性反应等情况时应标注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可以参照保健食品的管理,设计转基因食品特有的图形标志,要求转基因食品标识必须采用并位于食品外包装正面醒目位置,还应将转基因食源所获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同时标注。 参考文献: 1谢玉梅,陈晓红.食品贸易法规政策解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109. 2边永民.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评析.河北法学.2007(5):15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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