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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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4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 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课程学习 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 教学工作 ,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 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 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 2014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要求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 研究生 课程 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

2、理,研究生 院培养办 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学院(系、部、所)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 管理 与质量保障 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管理是指依据 各学科专业 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进行的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排课、选课、教学、考核、成绩和试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课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 院培养办 和 各学院(系、部、所)分别承 担研究生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 的 开课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系、部、所)必须 严格依据

3、经过审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开课,根据课程设置要求 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书,不得在培养方案之外随意开设课程,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条 各学院(系、部、所)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统筹规划,并在本单位相关学科专家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 所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 教学指导委员会 审核2 / 24 通过后,提交新增研究生课程申报审批表(含课程教学大纲等信息 ),说明课程特点及增设的必要性等,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并列入下一学年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七条 凡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因选课人数

4、过少连续三年不开设的课程, 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若该课程需重新开设,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所)应根据下一学期的开课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原则上要求每门课程应安排主讲教师和副讲教师。主讲教师需提交课程教学大纲,供研究生选课时参考。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 任课 教师 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或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部分应用性较强的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及其他相当职称的高级行业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 ; 个别课程经开课学院(系、部、所)严格审核也

5、可由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担任。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 教师,必须至迟 在开课前 2个月由开课学院(系、部、所)提出报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 审核 备案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 所属 学院(系、部、所)所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 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审定,通过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十条 下一学期所开课程确定后,由各学院(系、部、所)将计划课程信息上传至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计划课程信息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属性,开课单位,开课时间, 课程容量, 总学分,周学时,讲课学时,实践学时,习题学时和备注等。 第三章 排课管理

6、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安排 研究生 公共课程, 各学院(系、部、所)负责安排本教学单位课程,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3 / 24 月内。课程安排应通过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完成,并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结果。 第十三条 研究生 院培养办 负责汇总各学院(系、部、所)排课信息, 编制形成 全校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部、所)需根据全校性公共课授课时间,科学合理安排本教学单位课程。对跨学科开设的课程,教学单位之间要充分协调落实授课

7、任务。 第十五条 课程的教学周数一般依据校历安排,非学期全程安排的课程需保证排课总学时数不低于课程所要求的总学时数。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予免修、免听, 但本规定第二十 三 条、 第八十九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进行 网上选课。具体时间和流程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布的选课通知为准。在规定的选课、退课时间结束后,不得补退选。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及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结合导师的具体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根据个人培养计划、选课指南、学校公布的开课信息和选课通知进行选课。 第十九条 研究生选课

8、必须严肃认真,所选课程即作为考核与成绩记载的依据。选课时,应注意各类不同课程的修读要求;应避免课程修读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应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 第二十条 研究生选课分为专业选课、公共 选课和补退选课。经过以上选课方式注册的研究生方具有上课资格。 (一) 专业选课用于研究生选择培养方案内的专业课程。专业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和其他必修环节。各学院(系、部、所)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设置专业课程,并负责指导和维4 / 24 护研究生专业选课。 (二) 公共选课用于研究生选择学位公共课和公共选修课及

9、其他开放选修的课程。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指导和维护研究生公共选课。公共选修课在研究生申请课程后可依据选课原则进行随机分配,原则上每位研究生每学期选中的公共选修类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 课程补退 选用于研究生依据当前学期授课教师调整、课程调整以及个人修课计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退选和补选课程。学校同意研究生退课的,不记录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四) 课程退课包括开学初退课和学 期中退课。开学初选退课阶段结束后,研究生如在后续的修读过程中认为 所选课程确实不适合自身特点和需求,可在期中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提出退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准予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受理退选申请的课程除外。 第二十一条

10、 选课工作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结束。选课工作结束后,各学院(系、部、所)研究生教学秘书需通知任课教师从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下载、打印正式 的研究生选课名册。 网上选课具体操作信息详见研究生院网站培养工作专栏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使用说明。 第五章 公共课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公共课分为学位公共课、公共选修课、活动课三大类。 第二十三条 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课、外国语和中国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 20102号)相关规定设置并开展教学。 (一)政治课 1. 硕士研究生政治课开设时间为第一

11、学期和第二学期。第一学期开设必修课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每周 2学时,共计 36学时, 2学分);第二学期开设必选课程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每周 2学时,共计 18学时, 1学分)。 5 / 24 2. 博士研究生政治课开设时间为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第一学期开设必修课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每周 2 学时,共计 36 学时, 2 学分);第二学期开设必选课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每周 2学时,共计 18学时, 1学分)。 3. 研究生政治课原则上不可免修、免试,但港澳台研究生和部分专业来华留学研究生除外。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

12、的规定(教港澳台 201696 号)要求,我校各专业港澳台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 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要求,我校政治学一级学科下设所有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修读政治课,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 (二)外国语 外国语是指除本专业(研究生当前阶段)以外的第一外语。来华留学研究生外国语必修课为汉语,其他语种外国语可作为公共选修课修读。 1. 关于外国语教学分级 外国语一般设外国语 A 级、 B 级和 C 级三个不同的等级。其中,公共英语只开设公共英语 B 级和 C 级。每个等级的外国语, 皆为 72学时,

13、4 学分,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设。 2. 关于外国语指定教材 自 2016 级研究生开始,取消新生外国语水平测试。符合外国语免修条件的可申请免修,不符合免修规定的需参照当年最新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外国语课程指定教材目录并结合自身外语水平修读相应级别课程。新生入学后一经选定公共外语语种及相应级别不得修改。 3. 关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的规定 ( 1)申请免修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对应语种的外国语课 程: a. 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 应与申请免修的外国语课程语种一致)。 b. 近十年内曾在申请免修语种国家 连续留学一学年( 8-12个月)

14、(受国家留6 / 24 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须提供“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证明”)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须提供外方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c. 近五年内参加对应语种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d. 近五年内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八级,其他语种通过专业外语四级。 e. 近五年内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 试成绩 500 分以上,其他 语种须达到四级考试公认的合格标准以上。 f. 近五年内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 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g. 近五年内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

15、6.5 分,托福 95 分,德、法、意、西 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 CECRL)的 B2级,日语达到二级( N2),韩语达到 TOPK4级。 h. 近五年内 PETS 5考试合格 。 i. 近五年内 GRE 成绩 2000分以上。 j. 近五年内 GMAT 成绩 700分以上。 k. 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境外外文刊物上发表一篇不 少于 3000字的文章。 ( 2)申请免修的程序 a. 研究生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关于外国语课程免修的申请表及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PDF 格式电子文件; b. 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系、部、所)审核批准后,在研究生管

16、理服务系统上公布可免修外国语课程的研究生名单。 c. 免修申请必须在新生入学后两周之内提出,超期不予受理。 4. 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的规定 ( 1)翻译硕士 外语专业背景考入的翻译硕士新生,外国语免修的规定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规定执行。 非外语专业背景考入的翻译硕士新生,不参加新生外国语 免修申请,入学后根据外国语指定教材及自身外语水平做好课程选择。 7 / 24 ( 2)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新生原则上不参加新生外国语免修申请,入学后直接选修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的西班牙语零起点课程、法语零起点课程或英语课程。 ( 3)其他专业学位硕士 工商管理( MBA)、金融

17、、法律硕士的外国语免修规定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规定执行。 5. 关于外国语成绩记载 外国语课程免修的,其成绩计为“免修”,“免修”成绩在统计时按 90 分计算。不免修的需修读相关级别的外国语课程,并按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三)中国概况 1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要求,我校各专业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修读中国概况。鉴于中国学、翻译学、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工商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已设置相关专业课程,这五个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中国概况。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

18、定(教港澳台 201696号)要求,我校各专业港澳台研究生如果申请免修政治课,则必须修读中国概况等国情类课程。 3中国概况一般在新生入 学后第一或第二学期开设。 第二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包括面向全校各专业或部分专业专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也包括各学院(系、部、所)面向全校各专业或部分专业开放的共享课程。具体开设和开放课程参见研究生院培养办每学期发布的选课指南。 专门开设的研究生公共选修课,选择参加课程的研究生人数低于 15 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选择参加课程的研究生人数超过课程限制的,学校可以决定入选研究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体育活动课由体育教学部开课,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在选课系统中选修相关课程

19、。体育活动课不计学分。 第六章 教学管理 8 / 24 第二十六条 开课学 院(系、部、所) 应按照学 校规定严格教学管理。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研究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研究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应经学 院(系、部、所) 主管领导 审批后实施 ,并应于选课前在学校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和课程资源共享平台的课程网站上向研究生公布,便

20、于研究生查询,同时提交至研究生院 培养办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课程(含研究生课程、本科生课程)一般不应超过 3门。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授课时间、地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停开课程或调整 课程安排 ,应提前向开课学院(系、部、所)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并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 生 , 经 开课学 院(系、部、所) 主管领导 批准 后 , 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备案 。具体根据 上海外

21、国语大学停课、调课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如 因课程教学需要,拟 邀请 校内其他教师或校外嘉宾参与课程教学,需提前向开课学 院(系、部、所) 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 开课学 院(系、部、所) 和研究生院 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 开课学 院(系、部、所) 和 研究生 院 将 根据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要求,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按时参加课 程学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

22、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病假,应凭学校保健科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凭医院证明。研究生确有急事处理,需要请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属学院(系、部、所)批准,并报任课教师知晓。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9 / 24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请假期满不返校者,一律作旷课处理,旷课课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据实记载。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 超过六周的,作休学一学期处理,且不得参加该学期课程的考核 ,相关情况据实记载 。

23、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等,按照学校学生出国(境)及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可采用课程论文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学院(系、部、所)和任课教师根据培 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在研究生选课时公开发布。 第三十九条 研

24、究生课程考核工作 由研究生院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系、部、所)由 主管领导依照本规定、专业培养方案及 学校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 周,各课程 考试的具体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 外国语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不含跨院系开放共享课程)等面向所有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程的考核由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统一安排,专业课 程考核(含跨院系开放共享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并由开课学院(系、部、所)负责自行组织,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25、第四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0 / 24 (一)研究生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未注册,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考试时间冲突 等原因 确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在考核 周前一周到所属学院(系、部、所)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研究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 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当至迟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研究生 办理缓考 手续 程序如下: (一) 在 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完整、如实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 缓考申请表 。 (二) 在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 因病缓考者需提供医院出

26、具的挂号单、病历、收据和准假证明 。 (三)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依次提交至研究生所属学 院(系 、部、所 )、开课 学 院(系 、部、所 ) 、研究生院培养办 签署意见;因病缓考者 还需由校医务室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批准后,作缓考处理;未经研究生院培养办 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缓考申请表及 证明材料留存于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查。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院 培养办 将缓考申请审核意见同时发至开课学院(系、部、所)和学生所属学院(系、部、所)。开课学院(系、部、所)通知任课教师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录入成绩时根据审核意见对学生的成绩记录作缓考标记。若研究生院未批准而学生擅自缺考,则

27、作缺考标记。 第四十四条 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以及参加考核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旷考情况据实记载。如本人检查深刻,经所属学院(系、部、所)、 开课学院(系、部、所)、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考核 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凡出现舞弊行为者,相关情况据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试题与正式考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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