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作博弈的技术联盟知识共享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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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于合作博弈的技术联盟知识共享机制【文章摘要】 技术联盟作为企业合作成长的快速平台,越来越受到研发类企业的钟爱。本文旨在研究技术联盟各个企业间基于知识共享的内在机制,揭示企业间知识共享博弈的基本内涵。 【关键词】 合作博弈;知识共享;知识 1 技术联盟知识共享动因分析 技术联盟是由不同的企业主体为了获取联盟内的知识共享,围绕技术知识契约构建的组织。由于技术联盟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联盟成员之间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这就造成了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与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优势方可能隐瞒某些重要信息而获得不道德利益,导致不合理的分配行为,进而最终妨碍技术联盟的稳定性。相反,当成员企业持积

2、极参与的态度时,他们往往会积极寻求合作,努力构建知识共享机制,从而强化成员之间的战略关系。完全的知识共享机制,使得成员提供的知识可以在联盟内顺利的流动与整合,有利于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学习与学习成功的达成,换句话说,知识共享机制是联盟成功取得的基础保障。 对于各个企业成员的独有知识的传播与共享,技术联盟内部可以建2立并完善“鼓励创新、促进知识共享”的文化激励机制。知识共享机制一旦建立,就会形成一个“马歇尔知识池“效应,各种互耦的知识在池中产生协同效应。 2 技术联盟知识共享机制博弈分析 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又称之为联盟博弈(coalitional games) ,Auma

3、nn(2005)曾指出, “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当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参与人之间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 ” 也就是说,一个博弈,如果存在用合作协议作为约束力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以联盟为分析单位,研究的内容是局中人之间如何通过组建不同的联盟以实现协议的目标。合作博弈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着力研究的是集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 ,强调效率与公平(当公平与效率存在矛盾时,不同的合作博弈解会侧重不同的方面) 。 技术联盟局中人之间的博弈是一个动态重复合作博弈。为了简化博弈模型的分析,假设加入技术联盟的企业各方实力相当,均拥

4、有其他局中人没有的独有知识。加入技术联盟的企业都希望通过技术联盟来实现资源共享与知识互补。但是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参与联盟的企业都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学习他方知识而不共享自己的独有知识,因此,技术联盟的知识共享过程,可以简化为 “囚徒困境”博弈。 公有知识是容易获得的,而且企业将之共享并不会降低它的价值,这种知识产生的相应价值称之为基础价值(Basic Value) ,记作 BV;独有知识是企业在常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若拥有者不愿意共享则其3他企业难以学习的知识。这种知识对应的价值称之为附加价值(Added Value) ,记作 AV。当参与联盟的企业选择共享他的独有知识时,企业原本单独占有

5、的知识会被盟友共同拥有,此时会发生知识减值损失(Knowledge Impairment Losses) ,记为 LV,则企业选择分享独有知识后的附加价值变为了 AV-LV。 联盟企业投入的技术知识会产生协同效应,即成员的技术知识通过共享、互补和整合,会对联盟知识的整体价值进行提升。协同效应不仅使得联盟知识的总价值大于各企业知识价值的加总,而且成员自身的知识价值也会得到提升。这部分价值称之为协同价值(Synergetic Value) ,记为 SV。 联盟对各个企业的知识整合后,会进行知识的再创新过程。联盟研发成果的取得会使得参与联盟的企业获得一定的附加价值。这种再创新的过程产生的价值,可以称

6、之为再创新价值(Further Value) ,记为FV。 再次简化分析,假设技术联盟仅由两家企业组成,即 A 和 B。A 与 B企业都有两种策略选择:知识共享和不共享。博弈结果可用下图表述: (1) 、联盟成员 A 与 B 都愿意共享各自的独有知识,从而他们都拥有对方的附加价值,但是由于知识共享机制会导致他们各自的独有知识发生减值。最终企业各自的利得为 BV+2AV-2LV+SV+FV。 (2) 、联盟每个成员都不共享自己获得的知识,则每个成员与没有参加联盟的利得一样,即 AV+BV。 (3) 、联盟成员一方共享自己的独有知识,而另一方不共享。共享4的一方不但会发生附加价值减值,而且无法学习

7、对方的知识。由于双方采取不一样的策略,那么知识的协同价值为零。最终,共享的一方的利得为 BV+AV-LV+FV,而不共享的一方则获得利得 BV+2AV-LV+FV。考虑到博弈的重复性,第三种情况一般很少发生。 因此,比较前两种情况:若 BV+2AV-2LV+SV+FV BV+AV, 则技术联盟的知识共享机制很完美,技术联盟将基于知识完全共享而稳定存在,而当 BV+2AV-2LV+SV+FV BV+AV,那么,由于联盟某一方的利得都小于不参加联盟的利得,联盟将无法存在。 3 结论 通过对联盟内知识共享的简要合作博弈分析,可以知道:技术联盟是基于知识共享机制紧密合作体,稳定性必须达成条件:第一,技术联盟成员之间必须保证知识的完全共享,因此,在建立联盟的初期,必须构建知识共享契约。第二,技术联盟成员的利得必须大于不参与联盟时单独进行技术研发的利得。 【参考文献】 1王飞绒,陈劲.技术联盟与企业创新绩效:基于组之间学习的视角M, 科学出版社,2010. 2张朋柱.合作博弈理论与应用-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合作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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