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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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入 WTO 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摘要:2001 年我国已成功加入 WTO,在此背景下将我国经济法完善,构建一个真正意义上与 WTO 相融合的经济法律体制,就需要我们探寻自身发展的规律,分析出 WTO 所确立的规则与目的。通过了解 WTO 与我国经济法关系,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才有方向,且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经济法。本文重点分析加入 WTO 后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表现和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WTO;经济法;影响;挑战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WTO 规则的属性与基本原则 (一)WTO 规则的属性 WTO 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

2、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其主要的作用是限制各成员国和政府的作用而通过市场的作用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的发展。加入 WTO 对我国而言是机遇和挑战并存,这对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二)WTO 规则的基本原则 WTO 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世界各国贸易,并贯穿于 WTO 所有法律文件2中的核心准则,对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上具有指导的作用。其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

3、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是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指南。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进行公平贸易的最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者服务,在出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个原则是成员国处理本国与其他成员国贸易关系遵循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缔约国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所有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双边多边协定规定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的成员国可以迅速的知悉其相关规定,这才能使各成员国更好的统一、公正、合理的遵守有关规定。这些原则是 WTO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给 WT

4、O 各缔约国给予了一个正确的贸易导向。 二、WTO 与我国经济法的关系 (一)目的一致性 WTO 建设的初衷是旨在建立一个开放、完善、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使得成员国能通过这个有序的贸易体系的调节来在贸易交往中获得收益。而经济法作为国内法,调整市场经济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使得国内的市场有序的进行,保证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二者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要求。 (二)行为的一致性 3WTO 对政府的限制是不完善的,有许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不可能由WTO 这样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来规定的,这个就需要经济法来完善和发展

5、。实际上,只要一个成员一旦接受了 WTO 的协议规则,也就接受了 WTO 规则的适用要求,从而使其成为了成员国内部法律渊源的一部分,经济法通过自己的法律属性来调整国内市场,保证国内市场经济有序的进行。而 WTO 也是通过自身的各项协议等来维持本国内部经济、社会秩序。维护着成员经济活动有序的运行,所以说 WTO 与我国的经济法行为上是一致的。 (三)结果的一致性 由于 WTO 与经济法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并且其二者的行为取向也是一致的,那么其二者的结果也是相一致的,例如竞争法律制度,增强市场自身的竞争力,限制各种反竞争行为的协议内容在整体上同成员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使是严厉程度上、价值取向上存在一

6、些差别,也要求各成员在 WTO 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内部解决,这也是当前 WTO 与我国经济法结果相一致的一种表现。 三、加入 WTO 对我国经济法的积极影响 (一)推进我国构建合理的经济法体系进程,成为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导向 WTO 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提倡贸易自由化的组织,反映了 WTO 倡导的是一个平等自由的价值趋向,在加入 WTO 之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规则与市场制度,制度的形成与市场的发展相比较是不成比例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4加入 WTO 之前,以市场主体为立法对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失,在原本无序的市场上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法律

7、、法规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这样的局面也给我国经济法上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以让我们自身站在全球经济立法的角度上审视我国的立法。加入 WTO 后,其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成员应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要求加入的成员国在国际法上作出一定的承诺,遵循 WTO 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这在客观上无疑将会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WTO 所制定原则很大程度上也将给政府的经济行为作出约束,要求政府的行为规范化,严格立法、公正执法。这对宏观调控法律化、宏观立法完善都给提供了机遇。 (二)有益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 WTO 的游戏规则实质上就是尽量的发挥市场经济本身

8、的作用,尽量做到让市场经济自身去调节其内部问题,减少外界的干扰障碍,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其国内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化,实施法律化的管理,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这事实上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结果是一定要与现实需要相接轨,也就是通过加入 WTO 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求更加有实证的意义。实际上是同经济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相一致的。对经济法而言,要求我们灵活的将各部门法与经济法实行综合的整合,使经济法在综合运用各法律部门的手段对经济实行综合调控后更上一层楼。因此,加人 WTO,让我们有了一个着眼市场经济自由运行的探索机会,可以在经济活动与 WTO 的要求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理论研究,

9、以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这种来自于生存的压力恰好是进行5理论研究革命的最好的动力。 (三)有益于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更公正 我国的法律机制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导致了我国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其中就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的这三方面。在立法方面,已有的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能适用于当今变化万千的社会,更谈不上用立法来解决现实的操作问题,有的司法、执法部门出现了法律解释代替法律文本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立法的权威性。同时,在立法上各部门法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无法形成综合调整的整体效应,导致法律冲突过多,但漏洞却大量存在的状况。在执法方面,有很多部门现在还没有完全做到

10、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的自觉性不高,职业道德标准不高也导致了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在司法方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未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屡屡不止。在加入 WTO 后,原有的法律运行机制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考验,这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以行政区为界限的狭隘利益观,消除在立法、司法、执法中不公平不透明不依法不守法的现象。只有政府坚持政务公开,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做到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也是 WTO 在调解我国经济法的过程中对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影响。 四、加入 WTO 给我国经济法发展带来的挑战 (一)WTO 在我国经济

11、法适用及理论研究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 WTO,经济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它不仅关注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 WTO 这样一个真6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因而我们不仅要探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更要分析 WTO 所确立的规则,以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导向。这就需要我们经济法来完善和发展,去适应 WTO 体系,去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保证我国经济法的调整作用,完善 WTO体系在中国市场适用的不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 (二)我国经济体制还有待完善 我国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必然是密不可分的,在为市场调节适宜的生存环境中,国家是必不可少的。而

12、政府的可信度对于吸引私人投资而言甚至于比那些政策法规和政策内容更重要。当市场不够发达时,政府的作用可减少信息上的协调问题和差异,并鼓励市场的发展。市场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应该考虑如何干预才能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法治化的历史潮流,取得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效果,便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强调政府干预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以下转变。由肆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由专横行政转为民主行政,由审批行政转为监控行政,由压制行政转为促进行政,由管卡行政转为服务行政

13、,由黑箱行政转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为高效行政,由政府本位行政转为企业本位行政。这对政府来说既是一次机遇,又是一次挑战。 五、加入 WTO 后,我国经济法的建设任务 (一)立法方面 7加入 WTO,就意味着我们将自己完全地放到了世界市场之中,只有按照 WTO 规则校准自己,才能从中获益。市场经济是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经济,它不是市场主体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通过法律来规定达到一个秩序化、制度化的过程。立法的完善能让我国的经济走向更好的发展道路,通过不断探索完善,来构建一个包含 WTO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去适应国际贸易的需求,这样能够更好的履行国际条约,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经济法制

14、建设推向国际化,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支持。我们应该利用好这次机会来推进市场化改革,构建出更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二)执法方面 加入 WTO 后,通过不断的努力、完善我国的经济法,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一定会得到改善。但是否能将包含 WTO 的具有中国特色经济法落到实处,则必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将执法放到首位,通过落实执法,保证立法的作用,也保证了市场经济有秩序的运行。在执法过程中我国还要公正执法,保持正义的天平不因行政权力而偏颇。只有做到立法完善,执法公正才能将我国的市场经济调节成为一个有活力的贸易局面。 如何构建一个在真正意义上与 WTO 融合的经济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

15、个迫切任务。加入 WTO 后,我国经济法研究也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我国经济法突破原有的体制束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加入 WTO,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国际上作出了一定的承诺。与世界接轨,参与新时代的市场经济是我国加入 WTO 后最直接的市场需求。对于 WTO 给我们提供的8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契机,我们应该多总结多改进,让我国的经济法建设的更加完善。 注释: 沈敏荣:贸易自由化、WTO 和中国经济法, 东疆学刊 ,2001 年2 期。 秦国荣:无为与有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角色,法治研究 ,2011 年 5 期。 王春晖:WTO 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研究,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5期。 秦国荣:无为与有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角色,法治研究 ,2011 年 5 期。 参考文献: 1杨紫恒.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郝锦秀.经济法的反思与发展前景.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3). 3刘武俊.贸易自由化、WTO 和中国经济法.学术界,2002(3). 4林毅.WTO 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商场现代化,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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