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涉税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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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涉税问题探析摘要:农用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重要性日益提高。农垦企业作为我国控制和使用农用土地的主体,在将划拨土地转让出让时也会遇到相关土地税收问题。针对农用土地流转业务涉及相关税种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有利于利用合理的土地税收制度这一经济手段有效的保护农用土地,保障企业利益。 关键词:农用土地;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利用其政治权利从土地所有者或是土地使用者身上无偿、强制、固定获得部分土地收益的税种。由于在古代工

2、商业还没有发展起来,能够产生收入还能成为课税对象的几乎只有农业,因此税赋就首先在农地上产生,农地征税就成为了人类税制史上最古老的税种。在我国从 2006 年 1 月 1 日开始,已经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并不代表基于农用土地就不再征税,在 2006 年取消农业税之前,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各种农作物农业收入,也就是对基于在农用土地上生长的各种农作物获得的收入为基础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对于农用土地遇到流转问题时还是要涉及到其他税种。 一、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中的涉税状况 2在实际工作中,农垦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长期控制农用土地资源并且不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也要面对土地流转业务,比如将

3、划拨的农用土地转让出让的问题。农垦企业在首次转让行政划拨的农用土地时,受让方需缴纳的税金有:(1)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2)按交易额的 3%交纳契税;(3)交纳耕地占用税,出让方需缴纳的税费有:(1)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价款(如包含 40%土地出让金应予以剔除)5%交纳营业税以及按营业税额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3)按补交土地出让金(40%)额度和 3%的税率计交契税;(4)土地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农场可以合并在经营业务中一并缴纳。而政府征用农垦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4、在这一流转过程中,涉及到是税种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二、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可见在农用土地流转时涉及到多种税项,尤其在现在的经济发展导致土地的重要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土地保护十分必要,多种税项就是为了控制土地的利用方式,尤其是保护国有耕地数量。多种税项的确立涉及多个部门,会产生更多税收收入,更易为国家积蓄建设基金,可是环节多、税目多就难免会出现税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农用土地流转业务会涉及到的相关税种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有: 1.重复征税。比如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由于土地增值税是3在土地转让环节

5、征收的,因此一旦发生转让行为,转让几次就要征收几次土地增值税。同时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既要以销售收入、转让收入等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还有要以因转让土地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两税并缴造成重复征税;契税与印花税的重复。对土地产权发生转让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或契约,承受方既要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还要缴纳契税。两税都是依据产权转移契约或是凭证来征收,两种税项在征收范围上存在着交叉重复问题,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2.依据不尽合理。根据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应纳单位税额,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多,这主要是为了限制地多人少地区的耕地占用情

6、况,但是不考虑耕地质量优劣、等级高低均缴纳相同税额,同样不利于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耕地保护情况。同时由于耕地被占用后,往往很少再进行农业种植,一旦改变用途后植被被破坏导致不能再耕种,可是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税的情况下很难限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3.必要税种缺失。我国的土地税制自农业税取消后在农地上的税种缺乏,缺少对农用地上的征税。此外对农用土地闲置和土地荒芜等不良的土地利用行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税收作为惩罚。 4.法律约束力差。首先,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依据大多数是停留在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或暂行条例 ,属于的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致使税收征管容易出现问题,而且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经

7、常出台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和方案,部分暂行条例“暂行”起来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土地重要性的提高,4大部分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环境,税收政策就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经常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鼓励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为了达到政策效果对具体条件规定不规范,导致减免项目过多、减免范围过宽。如果没有较强的约束性,就会使税收最初保护耕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 三、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中税收方面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种。对于耕地占用税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现象,可以调整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设定除了要考虑人均农用土地数量,还要考虑不同的

8、农用土地类型,如按照耕地、园地、林地等不同的农用土地类型设置不同的税率。最重要的是参考农用土地价格征收,土地价值与税收水平保持同向变化。农用土地价格可以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进行估价,未完成定级的地区,应该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用地类型和区位因素对农用土地进行估价。以此来确定税率,经济发达地区的区位好以及农地质量高、生产能力强的农用土地由于地价高,则税率也相应高,区位较好、质量优的农用地占用者考虑到高税额的投入回报问题,进而减少高产农田的占用;反之由于占用地区经济不发达、区位较差、质量较差的农用土地,缴纳的税额也低,可以为经济发展不发达和区位较差的农用土地吸引投资,带来经济发展机遇。 (二)

9、增设相关税种。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土地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也有相应的限制作用。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中,对闲置用地、荒芜地未设置相应税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存在抛弃荒地、低效利用的农用土地的现象,同时还存在5征而不用或是多征少用的现象,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相对粗放,不利于土地资源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 ,通过征收土地闲置税及土地荒芜税这一惩罚性税种,可以设置较高税率,增加征税的压力可以促进土地占用或使用者充分利用农用土地,改变粗放的利用方式,避免农用土地的闲置浪费,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税制中,主要是按照农用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这三种土

10、地利用方式进行税种设置。但是相对于建设用地,农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相关税种设置还不过完善,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缺乏对农用土地的征税。缺乏这一相关税种,不利于农用土地的保护。所以应该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征收以保护农用土地、惩罚农用土地滥用为目的税种。 (三)增强税收管理的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尽快将税收相关条例及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提高土地税收的立法程度,加强税收权威性,对税收征收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保证国家税务收入。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制定优惠政策时,应该制定出详细的符合条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坚持按照正常税率进行税额征缴。建立健全中央对土地管理的调控机制和制约机制,中央和地方联合对土地严格管理,合理调整土地税费管理和收益分配。 参考文献: 1张启珍.谈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对保护耕地的作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7(11):10-11. 2彭诩,刘欣.我国目前土地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6房地信息,2002(6):24-25. 3路秋兰.基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土地税制改革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07. 4彭富庆,张广泰.对农垦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业务及其涉税问题的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12(7):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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