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经营单位备案 办事指南 一、 许可依据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18 号令) 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二、对象 各进出 口 饲料 、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 的 经营单位 三、 提交材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加盖公章、由法人签名的 承诺书 3、 加盖公章的 备案申请 (随附法人及联系人名片) 四、 受理部门 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备案或 报检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部门备案 。 五、备注 1、 出口生产 单位 在 上海局已 注册登记 ,因而 出口 经营单位与 出口 生产单位为同一企业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 2、 对未经我局备案的饲料进出口单位,我局不再受理其进出口饲料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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