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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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 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 2 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3、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

4、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3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院(部)书面请假,分管院(部)长签字同意,学校审批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

5、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或 2 年。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

6、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4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

7、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2 周以上(含 2 周)者,学校不予注册。研究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5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 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请假时间 1 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和辅导员批准 ; 1 周以上的须凭校医

8、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经所在院(部)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研究生因事请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 1 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部)长批准 ; 1 周以上的须由导师同意,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研究生在 1 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超过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因学习或研究工作需要外出 1 周以上的,须办理 长期外出手续,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部)分管院(部)长批准,并报学校审批备案。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私出国(境)请假事宜学校一般不予受理;因公

9、出国(境)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因私出国(境),是指研究生因私赴国(境)外旅游、探亲、访友、游学、留学等活动。 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国家、省、市、学校或院(系)以 6 及研究生导师依托项目合作等形式组织的研究生出国(境)项目,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实践活动等。 第五 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应采取考试形式,具体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报所在院(部)批准。主讲教师应在开

10、课初向研究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采用百分制计分,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以60 分为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重修的课程 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

11、承认。 7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应该在与我校同层次及以上高校修读。所修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同 意后予以承认,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由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成创新创业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为研究生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研究生退学后

12、2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选配应当按照师生互选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8 (一)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二)导师因退休、调离、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

13、三)导师因出差、出国等原因,预计超过 6 个月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导师变更申请表”,由转入、转出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部)同意,报学校审批。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由学院(部)协调安排导师,可以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因学位授权点调整、撤销等原因导 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 (一)

14、对拟转入专业确有浓厚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因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9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 (二)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学位类别的; (三)拟转入专业 与所在专业分属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类型的; (四)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所属学科差异较大的; (五)研究生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研究生有转专业经历的; (七)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八)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15、,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学位授权点师资和转入专业基本容量,对转入专业研究生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研究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且经转出院(部)和拟转入院(部)同意后,由拟转入院( 部)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考核,报学校审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转专业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办理学分认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予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16、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10 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按照学校转学具体办法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且经所在学校同意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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