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财产税改革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财产税属于一种传统性的税收政策,虽然当今时代各国的税收体制中并没有再将其作为主体税收,而是将财产税当作是和流转税、所得税一样的辅助性税制。但是财产税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以及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起到的调节作用依旧是其他税种无法代替的。最近几年来,我国税收学界以及社会公众对于财产税改革的呼声日益增强,财产税改革也成为了我国政府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分析了财产税的含义以及现阶段财产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财产税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 改革 问题建议 一、财产税的含义 财产税又可以称之为财产课税,它指的是将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纳税人支配财产作为
2、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收类型。这里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包含了一切劳动产品(生产生活资料) 、自然资源(土地、森林、矿藏等) 、科学技术以及各种发明专利的特许权等。国家有权对财产课税进行选择,对于不同财产课征的税收,根据一般税收的分类做法,统一称之为财产税。总体说来,财产税应该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税收,一般来说财产税并非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过去创造价值的累积形式。财产税的征收对象通常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种类型。动产主要包含有形与无形资产两种,有形资产一般有消费品、2车辆、家居物品之类;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了各种债券、现金、存款或者股票等。目前各国对于财产课征的税收类型一般有房屋税
3、、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税、土地税等。 二、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财产税中的税种比较少,导致了财产税的功能不能得到较好的发挥。我国现阶段财产税制依旧是根据 1994 年税制改革后的基础框架为主,虽然在之后也相应的增加了一些税种,对以前的旧的税种进行了适当的调节,但是依旧还无法与其他国家的应税财产种类相比。目前我国的财产税税种大概只有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几个大类。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很多国家的通用税种,这两种税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但是尚未得到普及。加之我国财产税的税基较窄,征税的范围也不宽域,因此产生了很多
4、问题。 其次,财产税目前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重不大,地方政府部门不重视。我们应该知道,财产税的征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节居民贫富差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财产税的征收,在地方税收工作中更是将其列为重要工作任务,但是在我国却恰恰相反,无法体现出财产税在地方财政中占据的主导地位。 最后,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财产登记制度以及房地产评估管理制度。目前,虽然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针对财产登记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配套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之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配合程度不高,3很难对房产税税源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
5、我国财产税改革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财产税体系 一方面是征收物业税,将物业税列为财产税中的关键性税种之一。因为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筹集收入功能的缺失问题,我国逐渐开始建立物业税征收制度,同时将其作为低层级政府主体税种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必要性和基础。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对于物业税的改革必须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入研究当前房地产税制以及土地使用制度,逐渐进行物业税改革。这样才能够让其真正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另一方面是应该将车船使用税以及使用牌照税相结合,现阶段我国的车船使用税还是属于行为税的范畴,同时对于境内外车船所施用的是两种不同的税制。对于我国境内征收的是车船使用税,而对于我国境外居民
6、征收的是使用牌照税。当我们将两种税进行合并之后,将其行为税的属性变更为财产税,直接对车船进行征税。继续实行定额税率,同时对幅度税率进行统一的规定,具体的税率由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健全财产税管理机制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税种的征收权力、减征或免征权力常常都集于中央,但是这是和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符合的。我国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不是很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存在很大的资产差异性,同时财产税的税基又是不可流动的,因此国家应该在统一税收的基础上,适当的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力。另外,财产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不4动产,而不动产有关的税收常常纳入地方收入中,所以把财产税的立法权归
7、省级所有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并不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在统一税收条例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地方政府制定税收细则的权力,从而让地方政府能够结合本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于税基、税率作出科学的调整。这样一来就能够在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以及地区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三)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为了更快的推动财产税改革,我国应该加快速度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财产登记与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以及户籍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配合程度不高,造成了大量税源流失的现象。由于财产税的税基是那所人的财产,因此应该尽快的实行实名制,从而更好的对纳税人
8、资产进行界定,确保财产税计税基础具有更高的准确性,有效的避免纳税人对税基进行转移的情况出现。 四、结束语 总之,财产税是一种直接税种,它很难进行转嫁,也很少出现隐匿,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财产税属于一种辅助性税种。它目前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弥补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缺口,有理由相信将来财产税必然会成为一个非常有前途的税种。在科学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成财产税改革任务,让财产税更好的发挥出其在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51匡丹.浅谈我国财产税之改革与完善J.东方企业文化.2011 2朱利荣.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创新科技导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