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的改革与完善问题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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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房产税的改革与完善问题思考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1 摘 要 房产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单位或个人,以其房产的余值或者租金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房产税改革虽已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有必要进一步改革房产税,借鉴国外房产税制度经验,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关键词 房产税 物业税 改革 一、我国房产税制度历史与现状 我国自周朝以来,各个朝代均注意对房产征税,从而使房产税制度一直绵延未绝。我国于 1986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正式在我国税收历史上出现。到

2、1994 年进行税制改革是进一步统一了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房产税法律制度。2011 年 1 月 28 日,我国开始在上海、重庆对符合规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二、我国房产税制度缺陷与悖论 (一)房产税法律滞后且位阶较低 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是国务院于 1986 年 9 月 15 日颁布的,时隔二十多年,我国政治、经济等领域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法律却没有随之变迁, “暂行”这一行就是226 年,与现实相比,法律明显滞后。且连一部正式的法律都没有颁布,房产税法律位阶过低。 (二)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改革依据都是市政府发布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虽然

3、经过了国务院的授权,但是国务院也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5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获得的授权。国务院作为被授权的机关又将税收立法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就形成了“转授权” ,严重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三)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上海市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重庆市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主城九区内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 ( 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比较以

4、上两个暂行办法,户籍成为了房产税的征税标准。根据税收公平原则,无论是从纵向看还是横向看,应纳税额都应该由纳税人的能力决定,而不是由纳税人的身份决定。显然户籍作为征税与否与征税多少的标准,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四)相关保障制度的缺失 2003 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 ,但是至3今仍未开征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较难转嫁,因此调控作用明显。 其次,对存量房产征税,就必然涉及到房产价值的评估问题。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机构,不利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而如果为了寻求较

5、真实的价值评估进行多次评估的话又有违行政效率原则,且导致资源浪费,不利于房产税的顺利征收。 三、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国外借鉴与完善建议 (一)尽快制定房产税法 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将房产税暂行条例上升为中华人名共和国房产税法再辅之以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房产税的征税依据,并将“转授权”立法废除,维护法律的权威。像美国房产税的税率因地区不同而不同,不同的地方政府对房产税税率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是根据本区域的财政预算支出来核算适合本区域的房产税税率。因此我国税收立法权也可适当下放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等情况进行相关立法。 (二)取消户籍纳税标准,统一标准,公平纳税 埃及国内的贫富差距

6、悬殊,埃及政府始终坚持“向低收入者倾斜”的房产税征收原则。埃及政府通过对非豪华型住房建筑免收原始税和治安税,减轻低收入阶层的房产税压力。因此,房产税应该根据纳税人的能力为标准进行征收,无论纳税人为何户籍,只需对其所拥有或者使用的房产余值进行评估,然后根据税率确定应纳税额,确保房产多的多纳税,房产少的少纳税或者不纳税。 4(三)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 适时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产税主要针对房产的流通环节征税,对保有环节并没规定,对房价的调节力度几乎为零。像日本在房屋的流通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分别征税,这种双渠道征税的做法有力地遏制了日本房价的过快上涨。因此有必要在房产的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应缴纳的税值

7、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当房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拥有的非居住性住房时间越久或者增值越多时缴纳的物业税就会越多,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如果物业税超过他可能获得的收益时,他就可能放弃囤积房产,这样就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建立权威的房产评估机构。在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收入署内设的房地产估价部门进行评估;美国各地政府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估价部门,从而保证房产税评估的客观公正。就我国而言,还需建立统一的房产评估标准和房产评估机构。同时,应建立健全申诉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另外,应强化房产产权登记制度,加强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增强房产税收课征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戴芳.税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张守文.税法原理(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陈曦,吴宇晖.房产税改革的中美比较及其法律启示.求索.2012(1). 4邹晓琳,朱卓婕,汪夏娴,袁晨.中国现行房产税改革的冷思考.5财经视点.2012(06). 5潘明星,王杰茹.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财政研究.2011(8). 6刘素荣.关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财会研究.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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