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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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摘 要 我国刑诉法公诉程序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引入已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我国有着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这点毋庸置疑,所以,我国可以充分利用恢复性司法的各种模式以求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理念 哲学根基 量刑小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一、现代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哲学根基与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有异曲同之处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理论基础是“文明理论” , “社区主义理论”和“道德交流理论” ,这三个理论与我国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有诸多相同之处,说明我国公诉程序中全面引入当事人和解这一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做法在我国是有根据的。

2、(一) “文明理论”与儒家“仁礼”思想。 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之一“文明理论”的产生与多年来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批评有关,即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过多的关注对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这种惩罚即使不算野蛮也过于苛刻) ,却忽视了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利益。最早的文明理论拥护者之一是吉尔伯特?坎特。他认为较明显的解决方法是要“文明”地对待犯罪人,这样的结果比野蛮的“犯罪 与惩罚的游戏”文明的多。甚至可以将同样的方式适用 于那些不能被教2化的“少数野蛮人” ,虽然监禁仍被保留为对付拒绝遵守法庭秩序的人的最后手段。 “文明理论”在其他刑罚改革者的著作中也得到了响应,他们提倡将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修复或复原作为取代传统

3、刑罚形式的积极有效方式。 古语有云: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我国儒家仁礼思想与“文明理论”有相似之处,都主张对罪犯予以教化而不是酷刑,儒家仁礼思想及关于“和”的观念是恢复性司法引入的思想基础。 “息讼”“无讼”是我国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重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相契合,响应了当代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二) “社区主义”理论 与儒家“人治”主义及“中庸”思想。 该理论从“文明理论”中将团体概念分离出来加以强调,认为在设计处理犯罪的其他方式时,有必要将社区利益,以及被害人利益融入进去。基于这一视角,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的问题在于:它只强调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人际关系,却没有

4、考虑到犯罪人对被害人以及对整个社区的社会和道德影响,所以“社区主义”理论强调因地制宜,要考虑到犯罪人对被害人及对整个社区的影响。无疑这又与我国儒家“人治”思想及“中庸”精神相契合。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它同“社区主义”理论一样也强调了因人而宜。同时,中庸精神是儒家思想的精华,中国文化就是以中庸精神为核心的礼乐文化。 “中庸”就是强调“善” , “中”是适合,3“庸”是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而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就可以长久,就是“善” 。作为传统文化,我认为“中庸

5、精神”就是适度把握,按照适中方式做事,并力求保持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这一思想又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根基之一的“社区主义”理论不谋而合。 (三) “道德交流”理论与儒家的“德治”主义。 “道德交流”理论认为在大多数近代西方刑罚史中,正式刑罚体系几乎完全依赖于直接对犯罪人实施的“外部”惩罚,而非以犯罪人良心为基础的“内部”惩罚。然而在过去几年中,出现了另一种犯罪回应方式,即与惩罚相比,良心是一种控制不良行为的更强有力的武器,并且试图将与犯罪人的 规范性和说教性对话作为对犯罪回应方式的一部分,来构建这一理论。 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

6、,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它与“道德”理论都强调要从人的内心出发去教化人,都相信“良心”的存在。 二、值得我国借鉴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一)家庭小组会议。 家庭小组会议是由遭受犯罪影响的主要人员参加的讨论如何处理犯罪人的会议。尽管参加会议的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家庭、朋友和在决定如何解决犯罪事件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双方的关键支持者,但家庭4小组会议关注的是犯罪人直面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重新回归社会,重点强调的是对犯罪人的教育。 (二)量刑小组。 量刑小组是与刑

7、事司法系统合作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发展适当的量刑计划的社区居民小组。量刑小组的动力来自于社区,其将相当的重心放在上面。在这个量刑小组内,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被害人的需要全面探讨和理解犯罪行为,共同确定帮助受犯罪影响的各方恢复和预防未来犯罪所必需的措施。 (三)社区恢复委员会。 社区恢复委员会是指与犯罪人一起进行公开的面对面会议的一组居民。参加这种会议的犯罪人,应该得到法庭允许其参加恢复性司法活动的判决。在社区恢复委员会与犯罪人一起参加会议期间,社区恢复委员会的成员与犯罪人一起讨论犯罪的性质、犯罪造成的后果。然后,社区恢复委员会的成员提出一套制裁建议,与犯罪人一起讨论,直到他们就犯罪人能够在一定

8、时间内采取的具体行动达成协议,并有责任监控该协议是否得到遵守。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迪南著,刘仁文、林俊辉等译.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 2刘立霞、路海峡、尹璐.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53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建J.法律科学,2003, (4). 4刘立霞、张晶.未成年恢复性司法中引入品格证据的原因J.贵州社会科学,2009, (1). 5刘立霞、尹璐.未成年恢复性司法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 (3). 6陈海平、高树勇. 认真对待量刑量刑程序化初探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管理学报,20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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