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证据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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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鉴定证据研究摘 要:尽管 2012 年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例如明确了鉴定意见的称谓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鉴定人质证程序,增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等,但我国刑事鉴定证据制度仍然存在着不足,以至于影响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正确应用,确有完善之必要。 关键词:证据;鉴定意见;刑事诉讼法 一、我国刑事鉴定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1.鉴定程序启动无序化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享有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并没有受到司法审查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制约。法律法规对有关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问题并没有明确说明,这样易导致鉴定启动时程序无序化、启动条件的随意性。虽然在案件

2、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提出质疑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如诉讼程序可能因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提出鉴定意见时终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多个机关拥有鉴定启动权,不同诉讼阶段由不同机关进行导致案件审理效率大大降低。多重鉴定、反复鉴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了法律资源的浪费,案件的停滞不前,不同的鉴定意见也使当事人对其作为证据的公正可靠性产生质疑。 22.鉴定机构多重化,参照标准矛盾化 2005 年 2 月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统一调整,保留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明确侦查机关不

3、得面向社会接受司法鉴定,同时取消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改变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自审自鉴、自检自鉴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借助于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现今的司法鉴定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只对侦查机关办案服务,不能对社会服务,进行大范围的活动鉴定,而其他类型的鉴定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开展鉴定活动,属于有偿性服务。 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得不到补偿 2009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

4、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员因出庭作证而支付的交通费用、就餐费用、误工费用等经济损失补偿方面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这一做法容易造成经济条件较差的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其承担不起鉴定人出庭费用,就容易造成鉴定人无法出庭,最终可能导致证据不予采纳的结果。此外,各地参照这一标准制定的当地补偿标准因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关于出庭费用补偿方面的规定欠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 3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证据制度的建议 1.平衡鉴定证据启动权 对于鉴定证据启动程序的改革

5、,一些学者认为应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申请权,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一些学者认为应赋予双方当事人鉴定证据程序的启动权,允许当事人双方有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一些学者认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赋予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鉴定启动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法院可根据鉴定证据标注予以限制。 2.规范鉴定机构,制定全面科学的鉴定标准 鉴定证据标准,是司法鉴定人员具体进行司法鉴定实施方法的“指南针” ,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可采性。制定鉴定标准应以科学性统一性为前提,制定出科学的鉴定方法标准、质量控制标准。鉴定方法标准,是规范鉴定的具体操作

6、程序和方法,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法标准有利于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心,克服鉴定意见影响证据客观性的现状。鉴定质量控制标准有利于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水平,规范鉴定主体、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的控制性规定,使得鉴定的全过程都处于控制的状态,确保鉴定意见的质量水平。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而分出不同的类别,按照鉴定对象所涉及的原理和鉴定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对于证据的鉴定可以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和司法会计学鉴定。因此,对每类学科制定的鉴定标准应有统一的要求,可通过容易理解的数据图片等方式表达,保证鉴定标准的可操作性、易理解性。制定4统一的鉴定标准有利于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

7、水平,此外,也为法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供证明依据。 3.合理安排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 因鉴定人属于专家,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一般证人,以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收入作为误工费的基础,再加上交通和食宿等其他合理费用为宜。鉴定人出庭费用由法院统一支付更为合理,倘若统一由鉴定意见提供者负担出庭费,则很可能会造成鉴定费用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这样一来就可能为本来已较为高昂的鉴定增加更高的“门槛” 。再者,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出庭的时间长短不一等因素影响也会使得鉴定费用如何确定具体数额变得更为困难。由法院统一支付可以防止控方威胁鉴定人或者辩方收买鉴定人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有利于鉴定人保持中立,有利于维

8、护司法的公正权威性。法院负有保障当事人质证伤残权的职责,由法院支付鉴定人的出庭费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质证权的尊重,法院基于经过了充分质证的证据而做出的裁判无疑会促进当事人对结果的接受性,而这也就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权威性。 参考文献: 1盖宏伟 王继福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燕山大学学报 2000(5)73-74 2刘立霞 刑事司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 J.人民检察2005,7(2) 3王继福 论科技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社会科学家,2009 (05).88-90 54陈海平 进路选择、障碍化解、制度预置 J.重庆社会科学2005,79-83(10) 5郭明生.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5-34 6何家弘.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J.人民检察,2007(5):5-10 作者简介:刘丹(1990-) , 女 ,河北秦皇岛人,燕山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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