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汇总表 序号 系列号 住院 /门诊 入院时间 (门诊时间) 出院时间 医疗机构名称 金额 以上 工伤门诊金额合计 : 工伤住院金额合计 : 总 金额共: 工伤职工签名: 交件人签名: (近亲属) 年 月 日 以下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已收 单据共 张,金额合共 元,扣除不予报销部分 元 , 应报金额 元。不 予报销 金额 包括 : 陪人床位费 有 项,共 元 ; 护工费 有 项,共 元 ;治疗 非工伤 费用 有 项,共 元;另 需 扣减 费用 的 说明 : 特殊情况计算方式: 退回单据张数: 张,退回单据金额: 元,退回单据说明: 备注: 1、 请使用正楷字体填写以上表格
2、。 2、 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部分必 须 填写完整,如无内容填写的需划上“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 意事项 1、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在我市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需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未能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及转诊的工伤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给预支的用人单位。 2、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上级定点医院的,应由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批准,如不按规定自行转院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 工伤医疗费用单据上的陪人费(陪人床位费)、护工费 、 职业病诊断费 、 鉴定费 ( 劳动能力鉴定 费 ) 及治疗非工伤费用等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不予报销。 4、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交工伤医疗费用单据时,请先检查单据上的姓名是否正确及是否已盖医院财务章,有错漏的及时到医院进行更正,如不更正的,不予报销。 5、 用人单位请按工伤医疗费用单据 (原件 )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张贴在张贴表区域内,计算总额按要求填写好本表,并连同相关的所需资料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 请保持医疗费用单据清洁和完整。 7、 工伤医疗费用单据另有用途的,请事先自行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