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模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 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 详见附件 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事项代码: 310000000-SP-R500729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
2、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 青浦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权限 : 上海市 青浦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内容 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 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
3、)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详见附件 2);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详见附件 3) - - 2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备案材料(表格)为 A4 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
4、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原件 3 ( 1)表格可从各区 *网站下载, 详见附件 4。 ( 2)中医诊所命名应符合要求; ( 3)信息表说明第十二条所提到的 中医医疗技术手册,其参考目录(暂行) 详见附件 5; ( 4)其中 一份由备案人(备案机构)留存。 2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 1)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提供
5、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及复印件,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 3)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 个 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其中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个人,需同时满足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
6、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 - 3 4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 根据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填报的名录,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执业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5 诊所设备清单 原件 1 详见附件 6, 医疗器械名称应与注册证名称一致 6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 7 7 消防应急预案 原件 1 详见附件 7 8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详见附件 8, 至少包含必备规章制度 9 诊所房屋布局图及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 9 10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
7、需提供 11 中医 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书 原件 2 详见附件 10, 被告知人需签字确认, 1 份留存, 1 份交备案人 备注: 1、按照国家“先照后证”的要求,请备案人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2、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区卫计委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内容 见附件 11。 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提交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 原件 1 ( 1)表中变更事项按实际情况填写; ( 2)备案人承诺所有材料真实并
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3)本表一式两份,备案机关盖章签字确认后,留备案人一份,一份备案机关存档。 详见附件 12 2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变更主要负责人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 构聘任任命书及复印件 3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 业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 变更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4 诊所设备清单 原件 1 详见附件 6(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5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 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 7( 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6 消防应急预案 原件 1 详见附件 7(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7 诊所房屋布局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 9(涉及整
9、体搬迁时需提供) 8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备注: 1、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2、涉及中医诊所备案证内登记事项变动的,须提供变动所需相关材料并更换中医诊所备案证。 - - 4 3中医诊所备案注销报告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 原件 1 详见附件 13, 表格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中医诊所备案证 原件 1 无 3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 1)法人或其他组织
10、举办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主要负责人应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复印件; ( 3)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 复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三)备案文书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4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见附件 12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见附件 13 八、备案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备案办理期限 1.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
11、的,当场办结。 2.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3.停业(歇业)、注销: 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 九、备案证件 中医诊所备案证(内容完整,加盖专用章) 十、收费 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备案人权利和义务 (一)备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备案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 2.备案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 - - 5 3.备案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等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12、的书面凭证; 4.备案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的,备案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备案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备案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备案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备案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备案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部门依法对备案人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备案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
13、所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 青浦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4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 青浦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十二、材料接收 (一)接收方式 (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6189 号(行政服务中心) ( 2)网上及信函接收 无 (二)接收时间 上午: 8: 30 11: 30 下午: 1: 00 5: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行政 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6189 号(行
14、政服务中心) - - 6 (二)电话咨询 021-59715879 (三)网上咨询 无 (四)电子邮件咨询 无 (五)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通讯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6189 号(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2017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地址:青浦区华科路 550 弄 3 号楼 401 室 (二)电话投诉 无 (三)电子邮件投诉 无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 生监督所 办公室 通讯地址:青浦区 华科路 550弄 3号楼 401室 邮政编码: 201700 十
15、五、办理方式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 青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网站公开。 - - 7 附件目录 附件 1:不适用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 附件 2: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附件 3:中医诊所命名规则 附件 4: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附件 5: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目录 附件 6:中医诊所设备清单 附件 7:上海 XX中医诊所基本情况说明 附件 8:中医 诊所管理参考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 9: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及说明 附件 10: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单 附件 11:中医诊所 (备案制 )现场核查内容提示 附件 1
16、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 附件 13: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 - - 8 附件 1 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 ( 1) 西医西药 ( 2) 中药注射剂 ( 3) 穴位注射 ( 4) 中医微创类技术 ( 5) 有创类的手术疗法 ( 6) 急诊等不适宜中医诊所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 ( 7) 其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疗法和技术 - - 9 附件 2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 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 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 1 名执业医师,并
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3 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 1 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 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
18、、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 - 10 附件 3 中医诊所命名规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中医诊所命名规则 1、中医诊所的名称组成 中医诊所的名称由上海识别名称中医诊所组成。 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包括以下内容: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19、 2、中医诊所命名一般原则 1)中医诊所命名应当准确、规范、合理; 2)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擅自增加、更改; 3)中医 诊所的识别名称可合并使用,准确核定,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各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5)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中医诊所,可加冠统一品牌的名称。 3、中医诊所不得使用的名称 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 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7)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一般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 8)本市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可 通过“上海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查询系统”( http:/)查询本市现有医疗机构名称 ) 9)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10)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 3 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