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逾期的工伤维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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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逾期的工伤维权发生工伤维权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有权在其中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没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不妨碍法院受理工伤维权案件。 发生工伤之后,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迟迟没有结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对工伤索赔案件作出裁判吗? 打工小伙眼睛工伤致残 2009 年 3 月,年仅 19 岁的甘肃省礼县白河镇上社村农民白新兵,经中间人陈爱红介绍到徽县某砖厂(以下简称“砖厂” )打工,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

2、计酬,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2009 年 7 月 11 日下午,白新兵在用老虎钳剪切钢丝时,钢丝反弹导致白新兵右眼受伤。当时只发现白新兵的右眼有红点,陈爱红替他去附近买了眼药水,滴上后伤情未见好转。2009 年 7 月 20 日,砖厂派陈爱红送白新兵到徽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钝挫伤,建议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2009 年 7 月 21 日,砖厂派陈爱红带白新兵到甘肃省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 年 8 月 10 日,白新兵出院,诊断结论为:右眼球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肉炎、玻璃体积血右虹睫炎。治疗结果为:2治愈。出院医嘱为:患者要求出院,继续治疗,

3、随诊。 2009 年 12 月 10 日,白新兵在家人陪同下,再次住进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2009 年 12 月 13 日,白新兵右眼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2009 年12 月 19 日治愈出院。白新兵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 8644 元由陈爱红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 6394.82 元由个人支付。 白新兵出院后在砖厂又工作了 3 个月后,回到礼县生活。经白新兵申请,2010 年 7 月 10 日,甘肃省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新兵为工伤。2010 年 12 月 29 日,陇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新兵为七级伤残。 向法院起诉 索要赔偿 关于工伤待遇赔偿问题,白新兵与砖厂协商未能成功,

4、后向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未果。白新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砖厂抗辩认为,白新兵不是砖厂招进的工人,砖厂与白新兵之间未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于白新兵的劳动管理权及工资定额,是由陈爱红行使其雇主职权的。砖厂将加工砖坯工作交付陈爱红,并按陈爱红交付的数量向其付报酬。至于加工砖坯中如何组织人力、管理劳务、安全问题等制度订立,都由陈爱红说了算,砖厂没有参与的权利。双方形成的这种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其组织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安全问题,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甘肃省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新兵与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陈爱红与砖厂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的规定,白新

5、兵与砖厂之间仍然是3直接的劳动关系。白新兵从事的是与砖厂生产有关的劳动,在致其受伤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白新兵右眼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实证据充分。白新兵应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除医疗费用外,砖厂还应支付白新兵治疗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 5 万 8171.82 元,除去砖厂已支付的医药费 8644 元,剩余4 万 9527.82 元。徽县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砖厂一次性赔偿白新兵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等共计 4 万 9527.82 元,由砖厂在 10日内一次性给付。 用工单位诉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裁决,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即“一裁两审”制。而本案由法院直接受理,并径直判决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故本案应当依法撤销。白新兵向一审提交了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 ,认定了白新兵为工伤,该认定程序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 ,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辩权。上诉人认为,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程序,应当认定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白新兵辩称,2010 年底,

7、他就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收到申请半年后一直未裁决,并告知原审白新4兵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上述 4 种处理方式采用的是并列式立法用语,当事人有权在其中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所以,没有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妨碍法院受理该案。白新兵年仅 19 岁,落下终身残疾,对其婚姻、工作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砖厂作为用人单位,不但不同情白新兵面临的悲惨境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反而想方设法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

8、经审理查明,2010 年 7 月 10 日,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新兵作出的甘肃省陇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情况属实。白新兵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因陈爱红长期在外务工,无法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遂建议白新兵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终审判决 仲裁逾期起诉合法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白新兵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后,即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收到申请半年后一直未裁决,并告知白新兵直接向法院起诉,有本院委托徽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的证明佐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

9、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规定,白新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判程序合5法。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陇南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调查核实,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新兵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属实,且已送达砖厂,诉权交代明白。砖厂在法定期间未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

10、商,达成和解协议。 ”该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中白新兵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通知后,即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收到申请半年后一直未裁决,并告知白新兵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白新兵在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显然是合法的。 编辑 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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