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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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门头沟区门城新城总体规划和推进永定镇城市化进程,改善本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的集约利用,根据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在门头沟区永定镇区域范围内 , 实施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和非住宅的建筑物征收,需要对被 征收人补偿、 安置 的, 适用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永定镇

2、人民政府成立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本 办法 的组织实施及政策解释。 第四条 征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并对符合规定的户籍人口予以安置。被征收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搬迁工作。 2 本办法中所称的征收实施单位 是 指依法取得征收手续的单位 。 本 办法中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权人,本办法中所称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五条 本办法由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制定,并经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管理的一般规

3、定 第六条 自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买卖;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 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学生毕业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六)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人在征收安置工作开始前,应将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征收范围、征收规定期限和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情况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 3 第八条 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区政府授权的

4、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周转期 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与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协议中应约定选房顺序、房屋户型、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入住时间、周转安置、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的原房屋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统一实施拆除。被征收人应将原“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房产证明 及承租、承包合同 等相关房地产证明一并上交征收人。 第十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征收奖励 签约

5、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自征收奖励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征收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人有责任对征收补偿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 4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 被认定房屋面积的补偿由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两部分组成。定向房屋安置面积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补偿按认定房屋面积扣减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后,以完全货币补偿方 式进行补偿。当被认定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时,按认定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一) 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 定向

6、房屋安置方式补偿费(基准地价 k基准房价城市建设征收补助费)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奖励及补助 (二) 剩余房屋面积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 =认定房屋面积 -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 剩余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征收评估补偿价款 =(基准价格 k剩余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 +新商品房价补 贴 剩余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5 征收人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严格按照市政府“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有关规定建设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购买。 第十三条 凡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

7、收人可按照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期内的征收补偿费和各项奖励、补助费;超过征收奖励期的不可享受奖励期内特设的奖励费。 第十四条 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 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根据核定的实际营业面积,由征收人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 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十五条 定向安置房购买面积按楼层统一售价,按照细则中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总价与定向安置房购买价的结算价为:征收补偿总价定向安置房购买价 =结算价(如结算价为负时,应由被征收人补足)。 第十七条 征收范围内被认定人口购买定向

8、安置房标准为每人 45平方米。 第十八条 定向安置房购买均价为 4500元 /平方米。 第十九条 若被征收人全部放弃定向安置房的选择6 权利,则房屋征收补偿总价 即结算价 = (基准价格 k被认定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 +新商品房价补贴 被认定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其他补助及奖励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方式,分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未按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评估、征收的,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由征收人承担相应法律

9、责任。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安置过程中,被征收人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征收人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本次房屋征收工作情况,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7 室或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10、本办法经 2014年 11月 15日门头沟区委第 7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自 2014年 12月 1日起执行 附件: 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 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房屋 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为落实门头沟区门城新城总体规划和推进永定镇城市化进程,保证永定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门头沟区永定镇城 市建设 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户及人口的认定 (一)被征收户认定 被征收户按照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房产证明进行认定。 8 (二)被征收人口认定 1产权人户口

11、在门头沟区永定镇被征收村的村民,由其衍生的人口及因与其婚姻关系迁入的人员。 2因兵役、上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第 1项规定的人员。 3非本市人员因户籍政策限制与 第 1项规定的人员结婚后,户口暂时无法迁入的。 4被征收人及其亲属在被征收村范围内无房但户口在本村的人员为空挂户。空挂户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房屋 安置 补偿及补助补贴。 (三)门头沟区永定镇征收范围内自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之日起 ( 2010年 8月 15日时点) ,停止办理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下列人员除外: 1持有本地区户口人员所新生的婴儿(奖励期结束前所出生的婴儿)。 2与持有本地区户口的人员结婚的人员。(奖励期结束前结婚的

12、人员) 3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现役军人。 4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服刑人员。 5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上学、毕业、退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回国人员。 (四)被征收人认定人口的公示制度 9 由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征收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统计认定人口,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对于群众检举和严重质疑的,由被征收村党支部、村委会调查核实并确定。 (五)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 的超生子女不具有被征收村正式户口的不计入被征收人口,也不享受本村村民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住宅房屋的认定。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正式 房屋: ( 1)三面有墙; ( 2)有正式门

13、窗; ( 3)柱高 2米以上; ( 4)屋顶有保温层 ; ( 5)以测绘成果为准 . 2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 1)按照规划部门、镇、村核发的宅基地审批手续中标定的面积确定。 ( 2)没有取得上述文件的,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确定,并经村、镇10 两级确认,进行公示三天。(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搬迁期限为准) ( 3)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抢栽的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 4) 本细则中房屋面积均为建 筑面积。 (二)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超过批准期限及无期限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

14、)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无审批手续的只认定地上一层的建筑面积。违规建地下室、地上二层以及二层以上面积不予认定,只给予重置成新价。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被认定房屋面积的补偿由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两部分组成,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 偿,剩余房屋面积补偿按认定房屋面积扣减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后,以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当被认定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的,按认定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一)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 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费(基准地价 k基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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