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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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目 录第 一 章 总 论 .11.1 项 目 背 景 .11.2 项 目 概 况 .2第 二 章 项 目 提 出 的 理 由 和 必 要 性 .42.1 项 目 提 出 的 理 由 和 背 景 .42.2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6第 三 章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103.1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103.2 建 设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10第 四 章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和 规 模 .134.1 建 设 内 容 .134.2 建 设 规 模 .13第 五 章 场 址 选 择 .155.1 选 址 .155.2 场 址 建 设 条 件 .15第 六

2、 章 建 设 方 案 .206.1 设 计 依 据 及 标 准 .206.2 总 体 规 划 布 局 .206.3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226.4 结 构 设 计 .246.5 给 排 水 设 计 .266.6 电 气 设 计 .296.7 弱 电 设 计 .346.8 暖 通 空 调 设 计 .376.9 热 源 供 应 系 统 .38第 七 章 节 能 .397.1 设 计 依 据 .397.2 项 目 能 耗 .397.3 节 能 措 施 .41第 八 章 环 境 保 护 .448.1 排 放 标 准 .448.2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44II8.3 项 目 环 境

3、保 护 措 施 .45第 九 章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消 防 .509.1 劳 动 安 全 .509.2 劳 动 保 护 .529.3 消 防 安 全 .539.4 卫 生 防 疫 .559.5 无 障 碍 设 计 .55第十章 项目组织管理及招标 .5710.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5710.2 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 .5710.3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5810.4 工 程 招 标 .61第 十 一 章 建 设 进 度 安 排 .6311.1 建 设 工 期 .6311.2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安 排 .63第 十 二 章 投 资 估 算 和 资 金 筹 措 .6512.1

4、估 算 范 围 .6512.2 投 资 估 算 依 据 .6612.3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估 算 .6712.4 资 金 来 源 与 筹 措 .69第 十 三 章 社 会 评 价 .7013.1 社 会 影 响 分 析 .7013.2 社 会 适 应 性 分 析 .7013.3 社 会 风 险 分 析 .7113.4 社 会 评 价 结 论 .73第 十 四 章 结 论 与 建 议 .7414.1 结 论 .7414.2 建 议 .751第 一 章 总 论1.1 项 目 背 景1.1.1 项 目 名 称#市 #区 人 民 法 院 新 建 审 判 法 庭 项 目 。1.1.2 项 目 建

5、设 单 位1.1.3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内 容 及 编 制 依 据1、研 究 的 内 容研 究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的 背 景 及 必 要 性 、需 求 分析 与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条 件 、建 设 方 案 、项 目 建 设 总 投 资 、筹 资方 案 、效 益 分 析 、社 会 评 价 和 风 险 对 策 等 。2、编 制 的 依 据(1)中 共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法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的 决 定 (中 发 19996号 )(2)2003年 中 央 综 治 委 、中 编 办 关 于 加 强 乡 镇 街 道 社 会治

6、安 综 合 治 理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的 意 见 (3)2003年 全 国 政 法 工 作 会 议 关 于 加 强 “两 所 一 庭 ”(公 安派 出 所 、司 法 所 、人 民 法 庭 )建 设 的 要 求(4)辽 宁 省 综 治 委 、省 编 办 关 于 加 强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治安 综 合 治 理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辽 综 治 委 发 200432号 )有 关 “推 动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公 安 派 出 所 、人 民 法 庭 、司 法所 等 基 层 政 法 组 织 的 建 设 ”的 要 求(5)最 高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法 庭

7、建 设 标 准 (6)国 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7)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地 方 公 检 法 司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编制 的 通 知 (8)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明 传 辽 高 法 计 明 传 (2009)5号全 省 法 院 两 庭 建 设 项 目 编 报 座 谈 会 (9)民 用 建 筑 设 计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1.2 项 目 概 况1.2.1 建 设 地 点1.2.2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市 #区 人 民 法 院 新 建 审 判 法 庭 项 目 包 括 审 判 法 庭 若干 、证 人 等 候 室 、审 判

8、 人 员 办 公 室 、旁 听 人 员 等 候 区 等 。项 目设 计 似 建 总 面 积 7240m2。1.2.3 建 设 期 限自 开 工 之 日 起 24个 月 完 成 项 目 全 部 工 程 ,达 到 入 驻 条 件 。即 从 2010年 8月 2012年 8月 。1.2.4 建 设 投 资 及 资 金 筹 措本 项 目 总 投 资 即 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共 计 1665.2万 元 。资 金3来 源 为 申 请 国 家 投 资 832.6万 元 ,省 投 资 为 499.56万 元 ,地 方自 筹 333.04万 元 。按 照 建 设 进 度 安 排 ,总 投 资 计 划

9、在 2010 2012年 度 年 全部 投 入 。1.2.5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见 表 1-1:表 1-1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序 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备 注1 建 设 规 模 1.1 占 地 面 积 m2 102721.2 建 筑 面 积 m2 72402 建 设 期 月 243 总 投 资 万 元 1665.2 全 为 固 定 资 产 投资4 资 金 来 源 万 元 1665.2 4.1 国 家 投 资 万 元 832.6 4.2 省 投 资 万 元 499.564.3 地 方 财 政 万 元 333.044第 二 章

10、项 目 提 出 的 理 由 和 必 要 性2.1 项 目 提 出 的 理 由 和 背 景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它 依 照 法 律 对 弄 事 案 件 、民事 案 件 、经 济 案 件 、行 政 案 件 和 其 他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和 判 决 ,行 使 审 判 权 ,它 是 整 个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我国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包 括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审 判 活 动 惩 办 一 切 犯 罪 分 子 ,解 决 民 事 纠

11、纷 ,行 政 争 议 和 经 济 纠 纷 ,以 保 卫 人 民 民 主 专 政制 度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和 社 会 秩 序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人 民 所有 的 财 产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的 财 产 和 公 民 个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保 障 国 家 的 社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顺 利 进 行 。自 80年 代 中 期 开 始 的 审 判 法 庭 建设 和 90年 代 初 “两 庭 建 设 ”活 动 ,使 得 人 民 法 院 和 法 庭 的 建 设有 了 很 大 的 发

12、 展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主 要 审 理 一 般 民 事 案 件 ,经济 纠 纷 案 件 和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同 时 还 担 负 着 指 导 人 民 调 解 工作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等 任 务 。几 十 年 来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发 挥 了在 基 层 办 案 ,便 利 群 体 诉 讼 的 作 用 ;办 理 了 大 量 的 案 件 ,发 挥了 办 案 主 力 军 的 作 用 ;推 动 了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推 动 了 法 制 宣传 形 式 多 样 化 ;还 在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了 重 要 贡献 。因 此 ,基 层 人 民

13、 法 院 的 建 设 已 实 际 成 为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的5基 础 工 作 的 中 心 环 节 。近 年 来 ,随 着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 ,人 民生 活 条 件 的 改 善 ,乡 村 交 通 、通 讯 条 件 也 得 到 了 较 大 的 改 善 ,人 民 法 院 发 展 也 较 快 ,社 会 和 谐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本 质属 性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高 度 重 视 法 院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不 断 投 入 财 力 和 物 力 ,使 地 区法 院 基 础 设 施 有 了 较

14、 大 改 善 。随 着 我 国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依 法 治 国 理 念 不 断深 休 的 新 形 势 下 ,全 面 加 强 法 院 和 法 庭 组 织 建 设 、队 伍 建 设 、业 务 建 设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努 力 增 强 法 院 和 法 庭 整 体 工 作 效能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大 局 、服 务 于 人 民 群 众 、服务 于 社 会 是 一 项 历 史 性 任 务 。近 年 来 ,在 我 市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重 视 支 持 下 ,在上 级 法 院 机 关 的 积 极 努 力 下 ,基

15、层 法 院 和 法 庭 建 设 得 到 了 加强 ,在 促 进 基 层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维 护 社会 稳 定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是 ,由 于 多 种 因 素 的 制 约 ,目前 我 市 基 层 法 院 建 设 中 还 存 在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完 善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新 形 势 ,基 层 法院 工 作 的 新 形 势 ,对 法 院 建 设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根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法 干 部 队

16、 伍 建 设 的 决 定 (中发 19996号 )文 件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切 实 加 强 基 层 法 院 法 庭 的 组 织 建 设 、队 伍 建 设 、业 务 建 设 和基 础 设 施 建 设 。6#区 位 于 “关 外 第 一 市 ”#市 的 中 心 城 区 ,南 临 渤 海 之 滨 ,依 偎 辽 西 走 廊 ,扼 关 内 外 之 咽 喉 。下 辖 一 乡 十 街 ,20个 行 政村 、58个 社 区 ,四 个 工 业 园 区 ,总 面 积 172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20万 人 ,全 区 海 岸 线 长 54.5公 里 ,是 集

17、 山 海 风 光 和 人 文 景 观于 一 体 的 年 轻 而 美 丽 的 海 滨 城 区 。#区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全 区 的案 件 审 判 和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全 区 人 口 多 ,经 济 和 社 会 活 动 多 ,农 村 人 口 多 ,很 多 居 民 的 法 制 观 念 淡 漠 ,社 会 矛 盾 比 较 突 出 ,民 事 案 件 、经 济 纠 纷 较 多 ,服 务 范 围 广 ,服 务 业 务 量 大 。但 是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目 前 ,#区 法 院 的 基 础 设 施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当前 工 作 需 要 。#市 #区 人 民 法 院 现 有 办 公

18、 楼 始 建 于 1989年 ,距 今 已 有 20年 ,办 公 面 积 4000平 方 米 。由 于 受 当 时 情 况 限 制 ,办 公 楼 内 审 判 法 庭 只 有 一 个 ,审 判 用 房 已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审 判需 要 。按 照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法 庭 建 设 标 准 第 17条 规定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年 审 理 案 件 在 1000-3000件 的 ,执 行 二 类标 准 ,即 面 积 指 标 7320-8220平 方 米 。#区 人 民 法 院 年 均 案 件在 1700件 以 上 ,并 且 案 件 数 量 逐 年 增 加 ,现 在

19、 审 判 法 庭 已 无法 满 足 审 判 需 要 ,由 于 审 判 庭 极 度 短 缺 ,造 成 很 多 案 件 无 法按 时 开 庭 ,形 成 积 案 现 象 ,在 社 会 和 百 姓 中 造 成 很 不 好 的 影响 。基 础 设 施 严 重 不 足 ,审 判 法 庭 用 房 紧 缺 ,不 能 满 足 社 会发 展 需 要 。因 此 新 建 #市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法 庭 是 十 分 必要 的 。2.2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72.2.1 加 强 法 院 建 设 是 实 践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的 需 要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大 会 议 精 神

20、,积 极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建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进 程 是 今 后 各 级 审 判 机 关 工 作 的 总纲 。基 层 法 院 作 为 法 院 审 判 系 统 的 基 层 组 织 ,与 其 他 基 层 政法 组 织 优 势 互 补 ,密 切 协 作 ,共 同 担 负 着 推 进 基 层 依 法 治 理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重 要 使 命 。基 层 法 院 发 挥 了 就 地 办案 ,便 利 群 众 诉 讼 的 作 用 ;发 挥 了 办 案 主 力 军 的 作 用 ;推 动 了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推 动 了 法 制 宣 传 形 式 多

21、 样 化 ;还 在 社 会 治 安综 合 治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是 现 行 法 治 运 行 体 系 中 不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的 基 层 社 会 的具 体 实 践 。2.2.2加 强 基 层 法 院 建 设 是 维 护 基 层 社 会 稳 定 、促 进 城 乡经 济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作 为 法 院 机 构 的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在 基 层 ,直 接 面 对 改 革 开 放 带 来 的 新 变 化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不 断发 展 ,法 制 不 断 完

22、 善 的 过 程 中 ,社 会 上 不 可 避 免 地 出 现 一 些不 稳 定 因 素 ,民 间 纠 纷 和 经 济 纠 纷 持 续 上 升 ,劳 务 纠 纷 、土地 承 包 合 同 等 新 类 型 的 民 事 案 件 不 断 涌 现 ,由 于 法 院 设 置 上的 地 域 性 特 点 ,使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的 案 件 平 均 成 本 较 低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显 著 。加 强 基 层 法 院 建 设 ,有 利 于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就近 就 地 便 民 的 优 势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为 预 防 和 解 决 纠纷 ,拓 宽 服 务 领 域 ,加

23、 大 服 务 力 度 ,满 足 城 乡 经 济 发 展 对 法8律 服 务 的 需 求 ,保 障 和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 健 康 运 行 和 城 乡 经 济的 顺 利 发 展 都 将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2.2.3 加 强 法 院 建 设 是 依 法 、全 面 、正 确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近 年 来 ,各 地 在 积 极 推 进 法 院 机 构 建 设 的 同 时 ,大 力 加强 法 院 业 务 规 范 化 建 设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目 前 各 地 法院 和 法 庭 业 务 发 展 不 平 衡 ,有 的 法 院 和 法 庭 建 立 后 ,片 面 强调

24、 硬 件 建 设 ,没 有 迅 速 有 效 地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有 的 开 展工 作 很 不 全 面 ,没 有 把 法 院 承 担 的 主 要 职 能 落 到 实 处 ;有 的开 展 工 作 很 不 规 范 ,在 履 行 职 能 时 不 能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甚 至超 越 职 权 范 围 ,滥 用 强 制 手 段 ,造 成 了 恶 劣 的 影 响 。这 些 问题 的 存 在 ,不 仅 不 利 于 法 院 职 能 作 用 的 发 挥 ,还 将 动 摇 基 层法 院 在 基 层 政 法 组 织 建 设 和 法 治 机 制 中 的 地 位 ,影 响 到 它 的进 一 步 巩

25、 固 和 健 康 发 展 。因 此 ,既 要 加 强 法 院 的 硬 件 条 件 建设 ,同 时 又 要 大 力 加 强 法 院 业 务 规 范 化 建 设 ,严 格 按 照 法 院的 职 能 开 展 业 务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各 项工 作 制 度 和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加 强 基 层 法 庭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道德 和 工 作 纪 律 建 设 ,促 使 基 层 法 院 各 项 业 务 在 制 度 化 、规 范化 中 ,更 好 地 为 基 层 服 务 ,为 群 众 服 务 。2.2.4 加 强 基 层 法 院 建 设 是 基 层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的 需 要基 层 法 院 作 为 基 层 审 判 机 关 ,充 分 发 挥 对 基 层 调 解 委 员会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贯 彻 群 防 群 治 的 方 针 ,使 调 解 组 织 切 实 、有 效 地 开 展 工 作 ,把 大 量 民 间 纠 纷 消 灭 在 萌 芽 之 中 ,预 防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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