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 博士、硕士 学位 授权学科 和 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 动态 调整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 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 , 系指 撤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学位授权点并 可以 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 包括 : 1. 博士 学位授权学科( 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 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 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 博士 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
2、 第四条 撤销博士 学位授权学科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 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 可 增列 下述之一 : ( 1) 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 但 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或 为拟同时增列的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 4 ( 2)其他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 (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 (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 (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 授权 工程领域。 2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可 增列 下述之一 : ( 1) 其他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 ( 2)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 ( 3)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3、下 的 授权 工程领域 。 3. 撤销 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 的 一级学科 下 已有 二级学科 , 按以下情况处理 : ( 1) 撤销该一级学科下 的全部 博士学位授权 二级 学科 ,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可按 本 条 第 1项 的规定增列 其他学位授权点。 ( 2) 撤销 该 一级学科 下 的全部 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可按 本 条 第 2项 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 按本条规定 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 学位授权学科和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 撤销博士 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硕士 专业学位授
4、权类别 、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可按以下情况 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可 增列下述之一: ( 1) 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 5 ( 2)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 ( 3)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 2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 可 增列下述之一: ( 1) 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 ( 2)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 第六条 对于 属同一学科的 博 士学位授权 学科 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 不得 单独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 学科 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 科 。 第 七 条 省(
5、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 “省级学位委员会 ”) 对博士学位授权点 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 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 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 自主 调整 第 八 条 学位授予单位 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 指 学位授予单位主动 撤销并 可以 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 。 调整中 拟 增列学位授权点 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 学位授权点 的数量 , 主动撤销 学位 授权点后不 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 九 条 学位授予单位
6、 自主确定拟 增列 学位授权点 , 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 同行专家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 学位授权点 基本条件 、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 学位授予单位规 6 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 拟 主动 撤销和 拟自主增列 的学位授权 点 ,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 ,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15个工作日的公示 。 第 十 条 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 否 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 省 级 学位委员会 统筹 调整 第 十 一 条 省 级 学位委
7、员会 统筹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 1 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 2 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 ,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 具体增列时间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 安排。 第十 二 条 省 级 学位委员会 组织 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 , 按 以下程序和要求 进行 : 1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 学位授权点 ,须经本单位学位
8、评定 委员会审议通过。 2 省 级 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 ,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 学位授权点 基本条件 和省 级 学位委员会规定的 7 其他要求 ,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 学位授权点 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 省 级 学位委员会对专家 评审通过的 申请增列 学位授权点 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 拟 增列 学位授权点 在经过不少于 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批准 及复核 第十 三 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
9、及 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程序批准。 第十 四 条 按本办法 增列的 学位授权点 在 批准授权 3年后, 需接受 复核。 复核工作 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 合格 评估的规定进行。 学位授权点 如 经复核撤销 ,不得 再 按本办法增列 其他学位授权点。 其 他 第十 五 条 按本办法 主动 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在 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 已招收 研究生 的学位授予权。 3 年期满 后 完全撤销授权 , 仍未毕业 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 转由本单位其他 学位授权点 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10、。 第 十 六 条 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 学位授权点 ,不得在 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 学位授权点 。 8 第 十 七 条 按本办法增列 下列 种类学位授权点的 , 按以下情况处理 : 1. 增列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 授权 类别的 , 还应 满足 下述条件 : ( 1) 增列博士 专业学位 授权类别的 , 应 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 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并 至少 有 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 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 2)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 ,并有 至少一所 附属医院 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 2. 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 新增 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 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 需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 会 同意后 ,方可决定增列。 4. 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 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指导委员会 同意 后,方可决定增列。 第 十八 条 本 办法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 办公室 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