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15 版) “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 尊敬的投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明确说明如下: 一、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重大 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六 )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 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 七 )雇员因疾病(包括
2、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条款 中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 无有 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二、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 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 (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七) 保险单载明的免
3、赔额 。 三、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 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四、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五、 被保险人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4、、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雇员伤害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六、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发生可能引起
5、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 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八、 被保险人收到受伤害雇员
6、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该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 九、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
7、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文件: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 (四)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该雇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雇员残疾的,由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 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雇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六)被保险人与 该 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经判决
8、或仲裁的,应提 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 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9、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十二、 除另有约定外,雇员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伤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三、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名单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人附贴于保单正本后的本保险合同的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15版) ,保险人已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共十 三 项)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