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 7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
2、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 20 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 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
3、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 5 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 1 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 3 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40 周岁以下(含 40 周岁)教师晋升高 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 2 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十条 学历、
4、资历要求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 备 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2年以上;或者具 备 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 5年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 6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人员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2 年以上),在引导学
5、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案例,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 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 80%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 1 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 2 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
6、讨课或学科讲座3 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 特殊教育学校、 乡村学校任 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3 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中心校范围举办的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县级三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 3 年以上,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 5 年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5 次以上,其中至少 1 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
7、教学工作累计 3 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 教学融合。近 5 年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3 次以上,其中至少 1 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1 项。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1 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 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 篇
8、。 专 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3 篇以上(电教人员可有 1 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在 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 2 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 上应一致或相近。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高校组织的相应
9、学科本、专科 4-6 门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或认可的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 540 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任职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特级教师、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
10、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实事杰出人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教 师晋升职务须 完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 平均每学年 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 320 课时、小学不少于 480 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 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
11、生规模达 540 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 2/3。 学校兼职从事学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具体由学校酌情确定。 教研 、 电教 等 人员 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 工作量按工作日计 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 其中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等 不少于 190 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 等 不少于 21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 5 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 5 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
12、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 6 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队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条件执行。 专兼职从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教研员,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按照单列的特殊教育专业或任教学科申报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
13、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 、普教室、进修院校、研究院、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视同相应级别的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1.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非培训班学员),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2.在中国教育学会学科专业委员会举办的 优质课评比活动中获奖可视同 1 次省级示范课。 3.在教育部门开展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 评比中, 国家级获奖视同 1 次省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省级获奖视同
14、 1 次市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市级获 奖视同 1 次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 4.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在省、市、县获一等奖可视同相应级别的学科讲座 1 次,获二、三等奖可视同低一级别学科讲座 1 次。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课题须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课题需是申报学科相关课题或德育、教育管理类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可视同省级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可视同市级课题 。 第三十五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
15、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 10 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音乐、美术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荣获一等奖,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 CN 刊 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 (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 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不含增刊、专刊、专
16、 辑 、副刊、 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 报纸 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 CN刊物上发表论文 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 1 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教育探究上发表的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高中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和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二等奖以上,或在国 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赛获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残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
17、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 3 件以上。 第三十七条 乡村学校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四十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 一 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 8 月 31 日。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