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笔谈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 2016 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 300 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 2 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 2018 年 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6 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 2015 年 9 月起欠租,我们2016
2、年 4 月 30 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 110 万。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 多万。2018 年 6 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
3、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完全可以不还这笔钱的,而且从法律上我们还真的那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法官也不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主张。这个新情况使我惊出了一声冷汗,也更使我觉得法律,原来并不是我之前自以为的那样,更让我重新拾起自赴香港工作时定下的考过司法的决心,只不过,目的和内容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言归正传,2018 年 7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小伙伴可能看不懂,我也是一知半解。那,通过对话
4、来解释一下吧: 泡:新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1.以前的民法诉讼时效有 1、2、3 年的,现在其他的时效通通没有了(概括看),只有 3 年这一个; 2.已经在 1、2 年到期了的,没经审判或者没生效的,按新的 3 年时效来裁判。比如甲先生案如果在开庭当时提出抗辩,有效;这个时效新出来以后再提出抗辩,无效; 3.我们其他那三家欠债跑路的官司,新诉讼时效应该是于我更有利的。因为有效期延长到了 3 年,他们没有办法就诉讼期限提起抗辩了。对么? 律师:总结其实还应该有一句话,没有特殊诉讼时效了,全部都算 3 年。以前诉讼时效是一年的就还有四种,追索租金就是其中之一。总结下来,有
5、四点: 1.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因诉讼时效改成三年再折腾,不再审,不翻案。 2.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改成三年,没有 1 年或 2 年的诉讼时效了; 3.民法总则实施(2017.10.1)前,1 年或 2 年特殊诉讼时效已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再适用 3 年诉讼时效规定。比如甲先生案件,他 2016 年 10 月 1 日前租金,如果我们在 2017.10.1 前没有主张过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2016 年 11 月的租金,2017.10.1 民法总则实施时没有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以使用民法总则 3 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算至 2019 年 11 月; 4.诉讼时效法官不能主动适用,只能由被告自己
6、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才能审查。具体到甲先生案,得他自己提出来,法官才会审查,如果他不提,法官是绝对不允许提醒他的。但是他在法庭上承认我们一直有电话跟他沟通,催过他,及时没有书面通知,没有书面催缴证据,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他承认我们一直有追缴的。法庭有禁反言的原则,他无法再改口我们没有催缴过。 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从 2016 年 4 月对方离开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地主要尽到督促对方归还租金、并且得到对方接收到我们正式追缴的回馈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这个时效也会相应延长? 律师:对的。最近另一家跑路的案子开庭,这次的承租人有经验(是个老赖),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7、我们有发函追缴租金,承租人不收件,追缴租金函件没有送达,但我们提供对方拒收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里面,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我们只要能证明主张债权的动作了就行,对方是否收到函件,在所不问。泡: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死了进棺材都会带着债一起的,那,法律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么个坑爹的诉讼时效呢? 律师:这是各个国家法律界通行的一种办法,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合法权利,而是躺在债务上睡大觉,也利于把矛盾问题前置到尽早更方便地解决,而不是变成找不齐、理不清、断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像这样存在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好多,刚刚那个是民法里面的,还有行政法里面的申请复议、起诉,刑法里面的自诉、亲诉等,都会存在时效。 泡:原来是这样。我又学习到了。不过,这个时效抗辩的规定,确实给一些老赖以可乘之机,趁着债权人不懂法、讲面子、不按时追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欠债不偿了。我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提到 20 年的追诉期,杀了人,20 年没被发现,20 年又 1 天发现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的法务实践中,法律给这些老赖设置了很多障碍呢,比如你刚刚说的 20 年刑事犯罪追诉期问题,必须要经检、法层报批准同意,才可以不追的。更何况,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方式赖过了债务、躲过了处罚,从对方道德诚信上也是有很大污点的,真的就是把良心债带到了棺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