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解读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 2018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 7 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此次调整对象为 2017 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此次调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全县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 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1
2、0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 2017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1.2%的基础上,再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 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增加 1 元,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部分每满 1 年增加 2.5 元。 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9 月 30 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只以本人 2017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2.7%。 适当倾斜办法,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 70 不满 80 岁、满 80 不满 90岁、满 90 岁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 30 元、60 元、100 元。 艰苦边远地区企
3、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一类至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分别倾斜增加10、20、30、40、60、80 元。 此次总体调整水平为 2017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左右。5%左右的调整水平是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人均水平。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因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因素,每个人实际增加的养老金标准是不同的。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此次调整是国家继 2016 年、2017 年连续两年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继续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进一步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