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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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BXSD00-2018-0006 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象政发 2018 98 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4 月 27 日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2、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64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 资 发 2017 28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浙府法发 2017 35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统 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县土地的征收工作;县 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促进工作;县农林局负责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征收土地的具体政策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镇乡(街道)做好

3、相关工作;意向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另行补偿 (具体见附件 2) 。“区片综合地价”分三级,补偿标准依据地类、产值、土地 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确定,并按区片级别、地类划分为 6 个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见下表: 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级别 地 类 区片综合地价 合计 (万元 /亩) 土地补偿费(万元 /亩) 安置补助费 (万元 /亩)

4、 一级 耕地 6.0 3.0 3.0 林地、未利用地 3.0 1.5 1.5 二级 耕地 5.3 2.65 2.65 林地、未利用地 2.65 1.325 1.325 三级 耕地 4.6 2.3 2.3 - 2 - 林地、未利用地 2.3 1.15 1.15 建设用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飞地参照邻近地块同类土地标准。 一级区片: 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北地块,包括爵溪街道赵岙隧道、前岙隧道以西、滨海大道以北土地。 二级区片: 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南,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北区域;爵溪街道除一级区片以外土地;石浦镇以海宁路中心线为界,向北延伸至沿海南线,遇山以 50 米等

5、高线为界,直至渔港北路、渔港中路、渔港南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墙头镇、大徐镇。 三级区片: 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南区域、石浦镇除二级区片以外土 地、西周、贤庠、鹤浦、新桥、定塘、涂茨、泗洲头、茅洋、晓塘、高塘、黄避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征地情况。征收组织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镇乡(街道)对拟征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 (三)组织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土地的补

6、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依法组织报批。县国土资源局将拟征收的土地编制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五)三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浙府法发 2017 35 号)的规定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批前)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公告张贴需有两位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和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 告张贴证明。 (六)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7、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及时、全额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否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建设单位使用该土地。 (七)依法变更、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征收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土地山林承包合同,县农林局依法变更、收回、注销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八)交出被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 偿安置费用后应即时交付被征收的土地,并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镇乡(街道)负责做好供地前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8、保证被征收土地顺利供地。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和村集体公益事业,不得平分到户。 第七条 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办法,依照法定程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报所在地镇乡(街道)备案 。 镇乡(街道)负责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 进行具体指导;县农办、农林、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养老

9、保险工作由人社局另行制订办法。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 4 号)实施后新增的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其投入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 议的,可以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年 5月 1日起实施。县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象政发 2014 1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3 - 附件 1 象山

10、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 4 - 附件 2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标准 备 注 一、 青 苗 作 物 1.单年生经济作物 3000-3500 元 /亩 草莓: 12000-18000 元 /亩 2.果树类 杨梅树 幼龄期: 5 30 元 /株 初产期: 40 180 元 /株 中产期: 190 380 元 /株 盛产期: 390 600 元 /株 衰老期: 200 300 元 /株(特优树种追加 200 元 /株,限中产期和盛产期。亩栽密度最高 50 株为限。) 超过亩栽密度 50 株/亩的,最高按 30000 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 40000元 /亩补偿。 枇杷树

11、 幼龄期: 15 50 元 /株 初产期:红肉种 60 80 元 /株、 白肉种 90 120 元 /株 中产期:红肉种 130 200 元 /株、 白肉种 150 250 元 /株 盛产期:红肉种 250 300 元 /株、 白肉种 300 450 元 /株 衰老期: 100 150 元 /株(特优树种追加 200 元 /株,限中产期和盛产期。亩栽密度最高 60 株为限。) 超过亩栽密度 60 株/亩的,最高按 27000 元/亩补偿。 特 优 树 种 最 高 按39000 元 /亩补偿。 柑桔树 幼龄期: 3 20 元 /株 初产期: 30 100 元 /株 中产期: 110 200 元

12、/株 盛产期: 210 300 元 /株 衰老期: 100 150 元 /株 (特优树种按普通树种 1-2 倍标准补偿。亩栽 密度最高 150 株为限。) 超过亩栽密度 150株 /亩的,最高按 45000元 /亩补偿。 特 优 树 种 最 高 按90000 元 /亩补偿 葡萄 幼龄期: 10 30 元 /株 初产期: 40 80 元 /株 盛产期: 90 120 元 /株 衰老期: 50 70 元 /株 (亩栽密度最高 160 株为限) 超过亩栽密度 160株 /亩的,最高按 19000元 /亩补偿。 其他果树参照柑桔标准补偿。 3. 林 木 类 经营性苗圃及苗木 按实际评估定价的 20%-

13、30%进行迁移费补偿。评估定价按象山县征迁苗木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竹林 3000 4500 元 /亩 树林 2000 3000 元 /亩 灌木林 1000 1500 元 /亩(裸岩不作补偿) - 5 - 零星毛竹 15 35 元 /株 雷竹等栽培小竹 15 元 / m2 四 旁 树 枫 树 、 杉木、楝树等 胸径: 3-10cm 15 元 /株、 11-20cm 20-60元 / 株 、 21-30cm 70-100 元 / 株、31-40cm 120-200 元 / 株、 41-50cm 210-360 元 /株、 51cm 以上基准 400 元 /株(每增 1cm 增加 100

14、 元 /株) 香樟、无患子、玉兰等 胸径: 3-10cm 5-50 元 /株、 11-20cm 60-200 元 /株、 21-30cm210-1200 元 /株, 31-40cm 1300-2600 元 /株, 41cm 以上基准 2800 元 /株 (每增加 1cm 增加 200元 /株 ) 4.其他经济作物 茶树 1-2 年: 3000-5000 元 /亩、 3-5 年:6000-8000 元 / 亩、 6 年以上:9000-10000 元 /亩 5.特殊名贵树种由专家评估,按实际评估定价的 20%-30%进行迁移费补偿。评估定价按象山县征迁苗木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二、 地

15、上 设 施 1.大棚设施(按实际棚体面积计价补偿、钢及塑钢棚架按 10 年折旧计算、竹木棚架按 5 年折旧 计 算、 青苗 补偿 除外) 简易竹棚 1500-2000 元 /亩 竹木棚架 8000-10000 元 /亩 水泥平棚架 6000-8000 元 /亩 钢及塑钢棚架 12000-20000 元 /亩 连栋钢大棚 30000-50000 元 /亩 2.山塘水库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3.农业基础设施 机 耕 路 、 渠道、河道、其它农业基础设施等 恢复原来功能或按实补偿 农排线(产权属村 ) 恢复原来功能或按 100 元 /米补偿 4.鸡棚、鸭棚、猪棚设施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5.广电、电信、

16、供电、移动、联通杆线迁移 按成本确定补偿价格,由管线单位提供迁移工程预算,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协商后实施,如提高迁移建设标准,增加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负 6.广告牌迁移 未经批准擅自竖立和已经批准但已到期 一律无偿拆除 经规划、城管、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批准证明) 按评估价补偿 7.坟墓迁移 按县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乡镇负责实施,所需资金补偿到乡镇 三、 养 殖 1.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补偿标准为养殖池塘建塘费及塘内设施 1-5 亩: 3500 元 /亩 5-10 亩: 3000 元 /亩 10-15 亩: 2500 元 /亩 - 6 - 补 偿 新建价格,所有设施实行按年份折旧) 1

17、5 亩以上: 2000 元 /亩 以上通过标准化池塘改造,为水泥护坝的追加1000 元 /亩;地薄护坝设施的追加 700 元 /亩; 单闸门追加 2500 元,双闸门追加 5000 元 大棚设施 参照地上大棚设施补偿标准执行,特殊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网箱设施(含水下设施补偿) 3 3 米网箱: 2500 元 /只 4 4 米网箱: 3500 元 /只 6 6 米网箱: 5500 元 /只 浅海滩涂设施 牡蛎 沿绳式: 2500 元 /100 米(根) 石柱: 20 元 /根 泥蚶 精养涂: 2500 元 /亩 粗养涂: 1000 元 /亩 蛏子 精养涂: 1500 元 /亩 粗养涂: 100

18、0 元 /亩 苗涂: 1000 元 /亩 低坝高网: 3000 元 /亩;其它养殖涂按上述标准视情而定 2.养殖产品(所有养殖产品补偿标准都以已起捕后仅留塘的养殖产品 ) 池 塘养殖产品 单一养殖: 1000 元 /亩 虾蟹混养: 1500 元 /亩 贝壳类: 1500 元 -2500 元 /亩 白对虾、海淡鱼类按实际数量收购价计算 网箱养殖产品:商品鱼类务必上市销售,没有到商品鱼类上市销售,收入未达到养殖成本的,补足养殖成本。 浅海滩涂养殖产品 牡蛎 沿绳式: 500 元 -3000 元 /100 米 石柱: 40 元 /柱 泥蚶养殖补助 1000 元 /亩,对未达到商品泥蚶又不能销售的按养

19、殖成本价补偿。 蛏子: 1000 元 -2000 元 /亩 毛蚶及其他品种养殖根据养殖程度,产品不同价格视情补偿;特殊养殖产品按专家评估后进行补偿 其它补偿: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征用来不及起捕养殖产品的,按养精度和产品不同价格通过专家评估进行补助;涉及海淡水养殖面积承包的,当年度承包款已全额付清的,且未到期的按承包款合同租费的 50%补偿。(如承包多年并提前一次性付清承包款的,另行补偿) 3.畜禽养殖 由县农林局专家按出售或迁移两类进行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 建筑物拆迁补偿 1.村民住宅用房拆补偿迁方案另行明确 2.其他建筑物 手续齐 全的按评估价补偿 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的 7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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