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论文摘要:2010 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河南省事业单位发展史上一次历史性跨越,而与之相配套的人事法律目前还不健全。改革后的人事制度如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随之而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适用劳动合同法来解决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的立法空白,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铁饭碗;人事法律;聘用制度;劳动合同法 目前,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此次改革涉及全省 9.2 万家事业单位,200 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省人保厅下发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将实行由
2、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时,单位正式聘用的在册人员将与在编职工逐步实现同岗同酬。此次改革改变了传统身份管理模式,调动了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可谓事业单位改革史上“一大进步” 。但是处理意见只给出了岗位设置处理意见,具体岗位职责如何划分?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编外人员利益如何得到保障?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以致于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如何与劳动合同法实现自然对接,通过在不同条件下变通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弥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空白,推动人事关系法制化进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情况及改
3、革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与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并列的一种法人类型,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需要补充大量工作人员,但编制的刚性制约使得人员补充只能以编制外录用的方式解决。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
4、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第一类人员不管签不签定聘用合同,都是在人事部门有正式编制的,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享受财政拨款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铁饭碗” 。而第二类和第三类人员可以统称“编外”人员。正因为这类人员没有编制,所以他们没有“铁饭碗” ,而只是企业聘用的“临时工” 。他们虽然在同个岗位上,做着同样的工作,但是工资待遇上和正式工相差很大,甚至连基本的保障都没有,随时都可能被炒鱿鱼。 正因为事业单位存在“编内” 、 “编外”两种用工形式
5、,使得用人单位管理混乱。有编制的职工, “铁饭碗”在手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没编制的员工,同工不同酬,没有工作积极性。这样的用人机制使得事业单位发展缓慢,步履维艰。为改革事业单位现状,促进事业单位跨越式发展,2010 年,河南省人保厅下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对事业单位不同类别人员都作出了新的规定:编内职工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编外人员将逐步与在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此次改革,祛除了事业单位多年积累的诟病,可谓动了“真格” 。但是处理意见只涉及岗位设置,对具体的岗位职责如何设定?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等没有
6、给出具体的措施。这就很难改变目前事业单位人浮于事、分配不均的现状,有可能陷入“换汤不换药”的悲剧。 二、适用劳动合同法完善事业单位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 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出台后,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 ,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将使事业单位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不利于事业单位长期改革发展。那么事业单位究竟能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可以,该如何适用?我们区分“编内” 、
7、“编外”两种不同人员类别进行分析。 (一)对于编内人员 1、明确权利义务、实行规范管理 目前,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不管是“老人” (即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种类合同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先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员工) ,还是“新人” (即从 2002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开始,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 ,都是按照人事部门入册的编制核定工资的,都属于在编人员,与单位的关系都是聘用合同关系。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确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已经在编的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劳动者要及时补签聘用合同。2
8、、建立权责明晰的现代人事制度 既然事业单位改革实行以岗定薪,那么就要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人事管理 “按岗聘人” 、 “人尽其才” 、 “权责明确”。首先,事业单位首先要在划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 “按需设岗” , “按岗聘人” 。其次,要严把“进口关” ,对新进员工全部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 “凡进必考” , “严格把关” 。再次,第三: 建立健全岗位职责, “权责明晰” , “责任到人” 。最后,日常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做到 “赏罚分明” , “多劳多得” 。另外应给予用人单位较多的人事、财政权力,以加强其管理的积极性,提
9、高工作效率。 (二)对于编外人员 1、区分不同人员类别适用不同形式合同 目前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结构复杂,主要种类有: 人事代理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钟点工、 返聘人员、 临时用工人员和 “40、 50 人员”。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针对不同的用工人员签订的合同种类也不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事代理人员、 临时用工人员、 返聘人员、 “40、 50 人员” 应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钟点工属于临时用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
10、同法上的劳动关系,故无需订立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即可。 2、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 编外人员管理一直是事业单位头疼的地方,编外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复杂,造成编外人员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事业单位应强化对编外人员的管理, 。不仅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还应加强日常管理。可以由用工部门和编外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加强对员工的动态管理,以此更加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通过岗位责任书来确定劳动者是不是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作为劳动考核、 奖惩的参考。三、结论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但与此配套的“人事法律”仍是“盲区” 。通过适用劳动合同法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过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期待专门的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的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