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1)内容摘要: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精英话语的主导下,忽视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基本诉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呈现递减趋势及与之相对应的信访数量大幅攀升,从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考虑到中国国民的现实承受力和理想司法模式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为民所用。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加强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国情,在中央的整体规划下合法进行,并且应该在判断改革目标、评价改革成果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志。关键词:精英话语 民众诉求 司法改革Abstract: The judiciary reform of our country is domin
2、ated by the elites minds, neglecting the basic appeal of the common people. The number of civil action of first instance presents a descending trend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number of letters from and calls by the people is rising rapidly. The people did not accept the reform of the model of the civ
3、il trial because it didnt think over the practical support and basic judicial conditions.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judiciary reform must reinforce the demonstration research, conside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processing under the integer programming of the Party Central. And we must t
4、hink over the appeal of the common people when estimating the aim and the harvest of the reform.Key words: elites minds; the common peoples appeals; judiciary reform引言司法改革是当今世界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发达国家也在改革。司法似乎变成了一个身患沉疴的病人,而对这个病人进行会诊就成了政界、学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面对这个病人,各界人士开出了各式各样的药方,提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治疗方案。在波涛汹涌的改革浪潮推
5、动下,我国的司法界也大胆地推出了一个接一个的改革措施。客观地说,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了共识;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给改革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方案;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改革中改进了早应改善的工作制度和作风,也为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然而,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学术界、实务界还是社会公众,人们对司法改革的评价并不是那么高,我们本来寄予了厚望的司法改革并没能改变旧有的沉疴。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告状“贵”的新问题;刑讯逼供事件仍然屡见报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意见仍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各地的公捕、公拘大会也仍然在热火朝天地开着
6、;法院还是背负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仍旧无法摆脱不该有的干涉面对这样的改革结果,我们不禁要发问:我们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否正确?我们司法改革的方法是否得当?我们司法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或者按某些学者的话说,我们是不是到了应当“改革司法改革 ”的时候了?这些问题是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深刻反思的。我们在本文的开篇提出,也希望我们的文章能够给予大家些许启发。面对当前林林总总的理论和改革措施,逐一分析其成败之处,恐非一篇文章所能承受。本着“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思路,我们选取了司法改革路径的两端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作为突破口,反思改革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精英话语主导的司法改革应该反映民众诉求我国此
7、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一场精英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所谓精英主导,是指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建立在法律精英(包括作为知识精英的法学研究者和作为“权力精英”的法律工作者)建构的理论框架内,并且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在法律精英的组织和策划下推行。所谓自上而下,是指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是由立法、司法机关向司法的应用者和服务者民众来推行。反观我国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就是遵循着这样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来进行的。这种模式的最典型表现就是, “决策者构造司法改革的框架,各地根据这个框架推进改革。 ”而决策者作出决定以及构造框架的信息来源,则主要是作为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的法律精英。法律精英在现实的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
8、导着司法改革的设计和进行。这一点其实无须特别证明,我们只要翻阅一下铺天盖地的研究著作便会了然于心。这一客观事实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精英作为掌权者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民主政治和其他一切政治都不能避免” 。 法律精英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的运行规律,法律的运行一旦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体制和机制的变革时,当然也应该以他们的研究为基础来进行了。换个角度讲,司法体制与司法运作机制本身就是法律精英的设计与创造,产品出了问题制造者应该最晓得问题的所在。正是因为这些,在司法改革中,法律精英的话语当然不可或缺。然而,我们想要提出的问题是,仅仅有精英话语就足够了吗?人类为什么需要司法?人类设计司
9、法制度的初衷是什么?人类社会早期解决个人之间冲突的方式,是当事人各方诉诸于武力的私人救济。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方法的不可控制性及破坏性,于是, “一个凌驾于氏族部落各群体之上的公共权威国家应运而生,垄断了武力,并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了冲突的解决过程”,作为公共裁判权的司法权也应运而生了。个人冲突的解决方式也由纯自然法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过渡到了由国家制定一套规则予以规范,并由国家充当公正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控告式诉讼。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公力救济”对“私力救济”的否定,而公民之所以愿意选择国家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是因为司法裁判更权威也更富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司法过程的一系列
10、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司法存在的最原始的理由,应当是“为民所用” 。换句话说,国家的司法制度及运行机制应当确保公民愿意、同时也有条件将自己的纠纷交给国家司法机构来裁决。我们再回到上文我们提出的问题上,司法改革仅仅有精英话语就足够了吗?显然远远不够。司法制度的设计者是社会精英分子(包括法律精英和政治精英) ,然而其使用者却是普通公众。衡量司法的标准不仅仅是精英话语,更主要的是民众诉求。实际上,精英话语和民众诉求并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 “法学不是玄学,必须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精英话语应该反映民众诉求,应当将民众对司法的诉求传递给改革决策者,从而使得我们的司法改革更加
11、贴近民众,使得司法能更好地为人民所用。那么就必然会产生了下面这个疑问,司法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各地的改革措施此起彼伏,这些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大量的社会调查。在目前缺乏全面、系统调查结果佐证的情况下,或许分析一下与之相关的几组数据,会对我们有所启发。二、精英主导的司法改革没有很好反映民众诉求司法应当为人民服务,应当为人民提供切实可用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的变化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众对司法的选择,也就能够反映民众对司法改革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工作报告,我们得到了 1998 年至 2005 年每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数量如表
12、1 所示:表 1: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单位:万件年份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年案件数 491 351 473 507 540 483 430 436通过这组数字,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看到,2003 年之前,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 2003 年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自2003 年开始,民事案件数量开始下降。让许多人感到费解的是,2003 年以来我国遭遇了令人头疼的“信访洪峰”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关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报告:2003 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
13、 10.7%,接待群众上访的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0.6%、29.9%.2004 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 99.4%和 94.9%.众所周知, “信访”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它是中国一个独有的下层话语表达制度,是一种民情上达、申冤诉苦的特殊通道。信访的大量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它与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有关;与中国公众普遍存在的“人治”思想有关;与中国行政主导型的治理传统有关;也与普通群众挥之不去的“青天情结”有关.出于本文的意旨我们不拟就此展开过多的讨论。需要指出的是,信访作为一种独特的“首长式救济方法” ,可以作为正常司法
14、救济程序的补充。但是,我们也应当明白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救济应当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司法救济优于其他任何救济方式。如果司法能够给公众提供一个高效、快捷和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话,信访作为一种救济渠道应该是逐渐趋于消亡的。然而,我们不仅看到了“信访洪峰”的出现,而且在信访大潮中,涉讼信访也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于建嵘的课题组对 632 位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有 401 位在上访之前曾经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占总数的 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 172 位,占 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有 220 位,占 54.9%;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了而没有执行的 9 位,
15、占2.2%.我们无从知道具体都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法院不予立案,也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会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 。但我们从这一组数字中可以知道,人民对司法并不那么满意。2003 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结束之年,人民法院在次年发布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我们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民事案件数量的下降、群众上访数量的增长与司法改革的推行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至少这个状况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深入思考。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它是从探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开始的。主要围绕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三
16、个环节来进行。显然,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借鉴了西方当事人主义的经验,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需要举证、要进行辩论,审理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质证能力。11另外一个很明显之处是,这种借鉴完全出于法律精英的意愿,显然普通公众根本不会知晓“当事人主义”为何物,也不知道什么是举证和质证。当然,我们并不质疑这种借鉴的合理之处。当事人主义诉讼确实有其优点,如可以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实现诉讼民主和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英、美等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但我们要问的是,这种“橘子”真的适合我国的土壤吗?当事人主义诉讼有几个基本的前
17、提,一是要求公众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应对诉讼的精细化和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高标准要求;二是要求国民有较高的收入水平,以应对高昂的律师费用,因为面对专业的举证、质证活动不取得律师的帮助是很难胜诉的;三是要求有庞大的律师队伍,以保证当事人能够委托到专业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是要求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以保证法庭在错综复杂的法律争斗中明辨是非。当今中国具备这样的前提吗?根据我国 2001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我国大陆总人口为126,583 万人,其中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只有 4,571 万人,占总人口的 3.61%;文盲人口(15 岁及 15 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
18、8,507 万人,占 6.72%;剩下的近 90%的人口为小学到高中文化程度。面对这样的人口素质,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真的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所用吗?姑且不用说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即便是大学毕业生,又有多少人具有法庭应对的技巧?当然,我们可以聘请律师啊?可是,我们有那么多律师吗?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但从总体上看,律师数量仍然不足,地区分布不均衡、不合理,中西部地区律师数量短缺严重。目前,全国还有 206 个县没有律师。截止目前,我国执业律师有 11.4 万多人,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 150 多万件。12这样的律师数量,这样的办案数量相对于现实的司法需求还差得远。200
19、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有 64 万多件,民事一审案件430 余万件13 ,律师参与的案件还不到三分之一,那么另外三分之二的案件当事人都是如何面对专业化的庭审的?他们对国家的司法服务满意吗?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是律师数量可以满足当前的需要,那普通群众的收入水平负担得起吗?统计数字表明,2004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1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2,936.40 元。而同期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为 7,182 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2,185 元。14 扣除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余额为 2,239.61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余额为 751
20、.4 元。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人均2,239.61 元、农村居民人均 751.4 元可用于诉讼支出(包括律师费用) 。这是个平均的数字,每年中国还有 2,200 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 ,有 7,500 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15 而且这个低收入人口的计算标准是 8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需求比重) ,而国际标准为 60%.世界银行按照联合国规定的每天人均生活费 1 美元的标准计算,估计出中国的贫困人口还有 2.12 亿。16同时,标示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也达到了 0.45,突破了国际公认的 0.40 的警戒线。17这就让前面我们的人均收入及收入余额大打折扣。诉讼从来都是一
21、个“高支出”的活动,根据廖永安博士对湖南某贫困县法院诉讼费用收入的调查,该县案均诉讼费用 1990 年为 71.5 元,2003 年飙升到 1588.9 元,上涨了 24.7 倍。18这仅仅是交纳给法院的诉讼费用,律师费还没有计算在内,更何况这还是一个贫困县。众所周知,诉讼费用与案件标的有着直接联系,那么发达地区的诉讼费用就应该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相对于城镇居民 2,239.61 元、农村居民 751.4元的人均收入余额,我们不禁要问,中国有多少人打得起官司,又有多少人请得起律师呢?即便是这些条件都已具备,我们还必然要面对另外一个重大的问题:我们的法官准备好了吗?“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 ,
22、这是当事人主义庭审的形象写照。表面上看,好像法官的压力小了,不需要像过去那样主动收集证据、调查案情了,似乎法官资质的高低不是很重要了。恰恰相反,当事人地位的均衡以及双方的激烈争斗对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不仅要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先例所阐述的原则烂熟于胸,更需要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 ”19“文革”结束至今,我国法官的数量不断攀升,法官资质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却仍然与现实需要差距太大。20为了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2002 年国家开始实施统一司法考试。这项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的考试制度,由于它考试资格的高门槛、参考者的庞大数量以及较低的通过率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 。统一司法考试设立的高门槛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水平,但同时也给现实的司法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司法考试难度高、通过率低,直接导致了西部及贫困地区的法官荒、检察官荒愈演愈烈,有些地方已经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在湘西凤凰县,全县 4 个派出法庭各只有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连 3 个人的合议庭都组织不起来,正常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而这样的情况在西部和贫困地区并不鲜见。21所以,我国当前不具备当事人主义庭审的基础,我们也没有作好这方面的准备工作。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从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客观现实出发,说明了审判方式改革由于脱离了中国的法律土壤,也缺少整体推进的思路,